1、ICS 71.100.70 Y 42 ZZB 浙江制造团体标准 T/ZZB 10682019 珍珠护肤乳液 Pearl skin care lotion 2019-04-11 发布 2019-04-30 实施 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 发 布 T/ZZB 1068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牵头组织制定。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欧诗漫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欧诗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方圆检测集
2、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胡庆余堂本草药物有限公司、浙江欧诗漫特种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欧诗漫集团德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安全、霍刚、张丽华、王菁、廖上富、胡丹、何延东、王叶飞、骆建芬、何丹、姚国英、徐建明、谢敏。本标准由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T/ZZB 10682019 1 珍珠护肤乳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珍珠护肤乳液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基本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质量与服务承诺。本标准适用于添加了珍珠粉或珍珠提取物,可护理人体皮肤、具有流动性的乳化型珍珠护肤乳液。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
3、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T 13531.1 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 pH值的测定 GB/T 22731 日用香精 GB/T 296652013 护肤乳液 GB/T 359152018 化妆品用原料 珍珠提取物 GB 50457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QB/T 1684 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 1685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
4、要求 T/ZZB 03142018 珍珠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5年版)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珍珠粉 pearl powder 以淡水珍珠为原料,制备而得的平均粒径不超过6.3 m珍珠粉。3.2 珍珠提取物 pearl extract 以淡水珍珠为原料,经粉碎、酶解等工序加工制得的液状产品。T/ZZB 10682019 2 3.3 珍珠护肤乳液 pearl skin c
5、are lotion 添加了珍珠粉或珍珠提取物,护理人体皮肤、具有流动性的乳化型化妆品。4 产品分类 按乳化类型分为水包油型(型)和油包水型(型)。5 基本要求 5.1 原料要求 使用的原料应符合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5年版)和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珍珠粉应符合T/ZZB 03142018的要求。珍珠提取物应符合GB/T 359152018 的要求。使用的香精应符合GB/T 22731的要求。5.2 生产工艺 5.2.1 珍珠粉按 T/ZZB 03142018 4.2 执行。5.2.2 珍珠提取物应以淡水珍珠为原料,运用高效复合粉碎、机械化学以及定向酶切等技术制备
6、而得。5.2.3 珍珠护肤乳液应以水、油脂、乳化剂等为原料,经配料、乳化工艺制得。添加的珍珠粉或珍珠提取物分别不低于 0.01%、0.1%。5.2.4 配料过程采用精确计量系统。5.2.5 生产过程采用智能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进行控制。5.3 生产环境 生产环境应符合GB 50457十万级洁净车间标准要求。6 技术要求 6.1 感官、理化、微生物指标、有害物质要求 要求见表1。6.2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规定。6.3 包装外观要求 应符合QB/T 1685规定。T/ZZB 10682019 3 表1 感官、理化、微生物指标、有害物质指标 指标名称 指标要求 水包油
7、型()油包水型()感官指标 外观 均匀一致(添加不溶性颗粒或不溶粉末的产品除外)香气 符合规定香型 理化指标 pH(25)5.08.5 耐热(451)保持24 h,恢复至室温后无分层现象 耐寒(82)保持24 h,恢复至室温后与试验前无明显性状差异 离心考验 2000 r/min,30 min不分层(添加不溶颗粒或不溶粉末的除外)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CFU/g)500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CFU/g)80 耐热大肠菌群/g 不得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g 不得检出 铜绿假单胞菌/g 不得检出 有害物质 铅/(mg/kg)8 汞/(mg/kg)1 砷/(mg/kg)2 镉/(mg/kg)5 二
8、噁烷/(mg/kg)10 石棉/(mg/kg)不得检出a 甲醇/(mg/kg)2000b a 如配方中含有滑石粉需测试石棉。b 如成分中乙醇、异丙醇含量之和大于 10%需测试甲醇。7 试验方法 7.1 感官指标 7.1.1 外观 取试样擦于皮肤上在室内温度和非阳光直射下目测观察。7.1.2 香气 取试样与标样用嗅觉进行鉴别。7.2 理化指标 T/ZZB 10682019 4 7.2.1 pH 值(25)按GB/T 13531.1中规定的方法测定(稀释法)。7.2.2 耐热 恒温培养箱温度调节为45,其他按GB/T 296652013 5.2.2规定的方法测定。7.2.3 耐寒 按GB/T 29
9、6652013 5.2.3规定的方法测定。7.2.4 离心考验 按GB/T 296652013 5.2.4规定的方法测定。7.3 微生物指标 7.3.1 菌落总数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五章微生物检验方法2中规定的方法检验。7.3.2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五章 微生物检验方法6中规定的方法检验。7.3.3 耐热大肠菌群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五章 微生物检验方法3中规定的方法检验。7.3.4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五章 微生物检验方法5中规定的方法检验。7.3.5 铜绿假单胞菌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
10、规范(2015年版)第五章 微生物检验方法4中规定的方法检验。7.4 有害物质 7.4.1 铅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理化检验方法 1.3中规定的方法测定。7.4.2 汞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 理化检验方法 1.2中规定的方法测定。7.4.3 砷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 理化检验方法 1.4中规定的方法测定。7.4.4 镉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 理化检验方法 1.5中规定的方法测定。7.4.5 二噁烷 T/ZZB 10682019 5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 理化检验方法 2.19中规定的方
11、法测定。7.4.6 石棉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 理化检验方法 2.27中规定的方法测定。7.4.7 甲醇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 理化检验方法 2.22中规定的方法测定。7.5 净含量 按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测定。7.6 包装外观要求 按QB/T1685进行检验。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及要求 8.1.1 产品检验分定型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应有合格证。8.1.2 新产品上市前应进行定型检验,检验项目应符合表 2 的规定。8.1.3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应符合表 2 中的规定。8.1.4 型式检验项目
12、应符合表 2 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当原料、工艺、配方发生重大改变时;b)化妆品首次投产或停产 6 个月以上后恢复生产时;c)生产场所改变时;d)正常生产时,每年不少于 1 次;e)主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2 抽样方法和判定原则 8.2.1 抽样原则 以相同工艺条件、品种、规格、生产日期的成品组成批。产品质量检验应在同批产品中按规定抽取试样。表2 检验分类及要求 检验项目 定型检验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外观 香气 pH(25)耐热 耐寒 离心考验 菌落总数 T/ZZB 10682019 6 表2(续)检验项目 定型检验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
13、耐热大肠菌群 金黄色葡萄球菌 铜绿假单胞菌 铅 汞 砷 镉 二噁烷 石棉 甲醇 净含量 包装外观要求 注:“”为检测项目;“”为不检测项目。8.2.2 抽样方法 感官、理化、微生物、有害物质、净含量指标检验的样本应是从批中随机抽取足够用于各项指标检验和留样的单位产品。型式检验时,可从任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足够用于各项指标检验和留样的单位产品,按产品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包装外观要求按照GB/T 2828.1一般检验水平II的抽样原则对包装外观要求进行检验。8.2.3 判定规则 判定规则如下:a)感官、理化、微生物、有害物质、净含量指标的检验结果按产品标准判定合格与否。如果检验结果有指标出现不合格项
14、时,允许对留样产品的该指标进行复检(微生物指标除外)。如果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b)包装外观要求判定标准:按照 GB/T 2828.1 一般水平的抽样,按照 AQL 限度要求(关键缺陷:AQL=0.25;严重缺陷:AQL=1.0;轻微缺陷:AQL=2.5)进行验收。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9.1 销售包装的标志 按GB 5296.3规定执行。产品执行标准应按如下要求标注:a)水包油型(I)产品标记为:“GB/T 29665(O/W 型)”或“GB/T 29665(O/W)”;b)油包水型(II)产品标记为:“GB/T 29665(W/O 型)”或“GB/T 2966
15、5(W/O)”。9.2 包装 T/ZZB 10682019 7 按QB/T 1685规定执行。9.3 运输 应轻装轻卸,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避免剧烈震动、撞击和日晒雨淋。9.4 贮存 应贮存在温度不高于38 的常温通风干燥仓库内,不得靠近水源、火炉或暖气。贮存时应距地面至少20 cm,距内墙至少50 cm,中间应留有通道。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并严格掌握先进先出原则。9.5 保质期 在符合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产品在包装完整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按销售包装标注执行,保质期不少于4年。10 质量与服务承诺 10.1 质量承诺 10.1.1 在正常运输、贮存且包装完整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不少于 4 年。若在产品保质期内出现因厂家原因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生产商应予以免费更换。10.1.2 建立出厂产品溯源体系,实行全程质量监控。10.1.3 规范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按要求及时上报。10.2 服务 根据客户需求,利用电话、微信、呼叫中心等途径及时给予客户技术咨询和技术支持。用户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生产商应在24小时内做出处理和响应,及时为客户提供服务和解决方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