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备案号:QB64/0600S-2018 Q/NXSS 宁 夏 塞 尚 乳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NXSS 0001S2018 浓缩乳蛋白(粉)70 2018-11-27 发布 2018-11-27 实施 宁夏塞尚乳业有限公司 发 布 Q/NXSS 0001S2018 1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参照GB 11674-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确定的。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代替Q/NXSS 0001S-2017浓缩乳蛋白(粉)70。本标准与Q/NXSS 0001S-2017相比,主要变
2、化如下:修改了贮存。本标准由宁夏塞尚乳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塞尚乳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艳芳、张守江、杜学贤、解建萍、石磊。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NXSS 0001S2018 2 浓缩乳蛋白(粉)7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浓缩乳蛋白(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生牛乳(添加或不添加其他乳品原料)为原料,经净乳、巴氏杀菌、脱脂、超滤浓缩,除去其中的部分水分、脂肪、乳糖和矿物质后,喷雾干燥等工序制成的浓缩乳蛋白(粉)70。产品主要作为食品原料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
3、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41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乳糖、蔗糖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16
4、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GB 126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193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生牛乳应符合GB 19301的要求。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呈均匀一致的乳白色 组织形态 呈粉末状,无结块,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滋味、气味 具有浓缩乳蛋白(粉)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Q/NXSS 0001S2018 3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5、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6.00 蛋白质(按干基计算)/(g/100g)68.0 脂肪/(g/100g)3.00 乳糖/(g/100g)22.0 3.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规定。3.5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3.6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 GB 11674 的规定。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3的规定。6 检验方法 6.1 取适量试样置于 50m
6、L 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组织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6.2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6.3 蛋白质按 GB 5009.5 规定方法检验。6.4 脂肪按 GB 5009.6 规定方法检验。6.5 乳糖按 GB 5413.5 规定方法检验。6.6 污染物限量按 GB 2762 规定方法检验。6.7 微生物指标按 GB 11674 规定方法检验。Q/NXSS 0001S2018 4 6.8 真菌毒素限量按以下方法检验:GB 2761-2011标准中规定的乳及乳制品黄曲霉毒素M1限量为0.5ug/kg,其中规定乳粉按照生乳进行折算。浓缩乳蛋白粉(70)产品不同
7、于全脂奶粉产品,折算方法按照蛋白质进行折算,浓缩乳蛋白粉(70)蛋白质均值69%(湿基)左右,生乳蛋白值均值3.1%左右,折算后按照4.5%比例将浓缩乳蛋白粉(70)样品加水复原后检测。具体操作为称量10.0g浓缩乳蛋白粉(70),加入212mL超纯水复原后,按照GB 5009.24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复原后样品中黄曲霉毒素M1的实际浓度为检测结果。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班次生产加工的同一种类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1000g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检验报告方可出厂。7.2 检验 7.2.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蛋白质。7.2
8、.2 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1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3 判定原则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标志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8.2 包装 内包装采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材料包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8.3 运输 8.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Q/NXSS 0001S2018 5 8.4 贮存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