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备案号:备案号:QB64/0602SQB64/0602S-20182018 Q/RBSP 宁 夏 荣 宝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RBSP0001S-2018 复合调味酱复合调味酱 2018-11-27 发布 2018-11-27 实施 宁 夏 荣 宝 食 品 有 限 公 司宁 夏 荣 宝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发 布发 布 1 Q/RBSP 0001S2018 前前 言言 本标准是按照 GB/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 本标准由宁夏荣宝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荣宝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温玉宝 本标准有效期
2、五年。2 Q/RBSP 0001S2018 复合调味酱:复合调味酱: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调味酱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豆瓣酱、辣椒酱、甜面酱为主要原料,加入畜肉、禽肉或海产品,辣椒、酱油、味精、鸡粉、白糖、冰糖、香辛料调味品、食用香料、芝麻、食用植物油等,以不同的配料组合,经熬制、加工制成的不同种类的复合调味酱。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0
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17 酱油卫生标准 GB 2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酿造酱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 GB/T 11761 芝麻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根据配料不同,产品分为以下几类:a)畜肉酱;3 Q/RBSP 0001S2018 b)禽肉酱;c)海鲜酱;d)辣椒酱。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豆瓣酱、甜面酱应符合 2718 标准要求。4.1.2 畜肉、
5、禽肉应符合 GB 2707 标准要求。4.1.3 食糖应符合 GB 13104 标准要求。4.1.4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标准要求。4.1.5 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标准要求。4.1.6 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标准要求。4.1.7 香辛料调味品应符合 GB/T 15691 标准要求。4.1.8 酱油应符合 GB 2717 标准要求。4.1.9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标准要求。4,1.10 海产品应符合 GB 2733 标准要求。4.1.11 辣椒酱、辣椒、鸡粉、食用香料等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
6、指标 项目 指标 色泽 具有各白品种复合调味酱应有的色洋,色泽正常 气味与滋味 具有各白品种复合调味酱应有的气味与滋味,无哈喇味、无异味 形状 呈酱状,稀稠适度,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氯化钠(以 NaC1 计),%10.0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4.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 0.25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铅(以 Pb 计),mg/kg 1.0 4.4 微生物指标 按 GB 29921 规定执行。4 Q/RBSP 0001S2018 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
7、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7 试验方法 7.1 感官指标用目测、嗅觉、味觉测试进行检验。7.2 氯化钠按 GB 5009.44 规定方法检验。7.3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方法检验。7.5 酸价、过氧化值按 GB/T 5009.37 规定方法检验。7.6 微生物指标按 GB 29921 规定方法检验。8 检验规则 8.1 以同一批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kg(不少于16 个最小包装)进行检验,每批产品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
8、可出厂。8.2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2.1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酸价、过氧化值、氯化钠、大肠菌群。8.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 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管部门提出要求 8.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9.2 包装 9.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塑料袋。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9.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5 Q/RBSP 0001S2018 9.3 运输 9.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9.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9.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 10cm 以上,墙壁 20cm 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 18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