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备案号:QB64/0644S-2018 Q/MQXS 宁 夏 穆 清 香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MQXS 0001S2018 冷面 2018 12-07 发布 2018 12-07 实施 宁夏穆清香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MQXS 0001S2018 I 前 言 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按照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确定。本标准由宁夏穆清香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穆清香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金林。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MQXS 000
2、1S2018 1 冷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冷面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水、食用玉米淀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盐、食用植物油等辅料,经加工制成的经烹饪后食用的冷面。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355 小麦粉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
3、用盐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
4、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小麦粉应符合 GB/T 1355 要求。3.1.2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要求。3.1.3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要求。3.1.4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要求。Q/MQXS 0001S2018 2 3.1.5 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 GB/T 8885 要求。3.1.6 其他原
5、辅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冷面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 气 味 具有冷面应有的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条形整齐、不粘连,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烹 调 性 煮熟后口感不粘、不牙碜,有韧性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50.0 酸度/(0 T)9.0 铅(以 Pb 计)/(mg/kg)0.2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100000 大肠菌群/(MPN/100g)150 致病菌(沙
6、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4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用目测、鼻嗅、口尝。6.2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Q/MQXS 0001S2018 3 6.3 酸度按 GB 5009.239 规定方法检验。6.4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6.5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方法检验。6.6 大肠菌群按 GB/T 4789.3-2003 规定方法检验。6.7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方法检验。6.8 志贺氏菌按
7、GB 4789.5 规定方法检验。6.9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规定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以每个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kg 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酸度。7.2.2 型式检验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
8、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75 号。8.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 运输 8.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 贮存 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在上述条件下冷藏(08条件)保质期为15天。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