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QAPJ0012S-2020221243S-20202020051620230515*Q/QAPJ备案号:221243S-2020有效期至:2023 年 05 月 15 日乾 安 县 潘 家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QAPJ0012S-2020谷物粉类制成品2020-04-19 发布2020-04-19 实施乾安县潘家食品有限公司 发发布布Q/QAPJ0012S-20201谷物粉类制成品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玉米粉为原料,添加土豆淀粉、木薯淀粉、食用盐、饮用水、食品添加剂(碳酸钠)、食用酒精,经混合、和面、压制成型、阴干、真空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非即食谷物粉类制成品
2、。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355小麦粉GB 188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
3、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2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463玉米粉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营养标签通则GB/T 29343木薯淀粉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GB 316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LS/T 3212挂面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令
4、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 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Q/QAPJ0012S-202023 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小麦粉应符合 GB/T 1355 的规定。3.1.2玉米粉应符合 GB/T 10463 的规定。3.1.3土豆淀粉应符合GB 31637 的规定。3.1.4木薯淀粉应符合 GB/T 29343 的规定。3.1.5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6食用酒精应符合 GB 31640 的规定。3.1.7碳酸钠应符合 GB 1886.1 的规定。3.1.8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
5、表1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 泽色泽均匀一致淡黄色或乳黄色取试样250g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目测色泽、形态并品尝滋气味滋 气 味气味正常,无霉味及其它异味组织状态粗细均匀圆形条状,外形整齐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4070GB 5009.3酸度,(ml/10g)4.0GB 5009.239食用盐(以NaCl计),%2.0GB 5009.443.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19GB 5009.123.5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表 4 的
6、规定表 4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功能使用量(g/kg)残留量(g/kg)检验方法碳酸钠酸度调节剂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3.6 净含量Q/QAPJ0012S-20203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的规定检验。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检验规则5.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需经企业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酸度、食用盐、净含量。5.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更换设备
7、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5.3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5.4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在每批保持期内的产品中,抽样基数不少于 20kg,随机取样 2 kg 作为检样,检样分成 2 份,1 份检验,一份备查。5.5判定规则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等项目有 2 项(含 2 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有 1 项不合格时,可重新加倍取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6标签标签的标注内容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
8、国家质检总局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6.1标签式样食品名称:谷物粉类制成品配料表:小麦粉、玉米粉、土豆淀粉、木薯淀粉、食用盐、饮用水、食品添加剂(碳酸钠)、食用酒精净含量:(按生产实际标注)制造商:乾安县潘家食品有限公司Q/QAPJ0012S-20204地址:乾安县水家镇周字村联系方式:0438-668438840080164651368978533317390938333生产日期:见封口保质期:6个月贮存条件:低温冷藏-15 为宜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Q/QAPJ0012S其他需要标注内容:6.2.1产品营养标签应符合表5规定表5营养成分表项目100 克(g)NRV%能量1278 千焦(kJ)15%蛋白质4.7 克(g)8%脂肪12.1 克(g)20%碳水化合物44.1 克(g)15%钠587 毫克(mg)29%7包装商品包装应符合 GB 23350 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 的规定。包装应完整、严密、牢固、无破损。产品外包装材料应符合GB 6543 的规定。8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