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 国 认 证 认 可 协 会 团 体 标 准 T/CCAA 322016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生活饮用水供水企业要求 Foo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Requirements for drinking water supply establishments 2016年10月14日发布 2016年10月14日实施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发布 目目 次次 前 言.I 引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人力资源.2 4.1 食品安全小组.2 4.2 人员能力、意识和培训.2 4.3 人员健康和卫生.2 5 前提方案.3 5.1 基础设
2、施与维护.3 5.2 其他前提方案.5 6 关键过程控制.6 6.1 总则.6 6.2 采购.6 6.3 水质监测.7 6.4 输配水.7 6.5 净水.8 6.6 二次供水.9 7 检验.9 8 追溯.10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净水工序技术要求.11 附录 B(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14 I 前前 言言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中大华远认证中心、北京五洲恒通认证有限公司、长城(天津)质量保证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颖颀、曹雅洁、马立田、王晓玉、王彤、唐月敏、王晓宁、李辰暄、林华
3、。II 引引 言言 本标准从我国生活饮用水供水安全存在的关键问题入手,采取自主创新和积极引进并重的原则,结合生活饮用水供水企业特点,提出了建立我国生活饮用水供水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特定要求。GB/T 22000-2006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为食品链中的各类组织提供了通用要求。生活饮用水供水企业及相关方在使用GB/T 22000中,提出了针对本类型企业特点对通用要求进一步细化的需求。鉴于生活饮用水供水企业在供水过程方面的差异,本标准提出了针对本类型企业特点的“关键过程控制”要求,主要包括涉水产品采购、取水、净水、输配水、蓄水等关键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要求。1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4、 生活饮用水供水企业要求 1 1 范围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供水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特定要求,包括人力资源、前提方案、关键过程控制、检验和追溯。本标准配合 GB/T 22000 以适用于生活饮用水供水企业建立、实施与自我评价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也适用于对此类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外部评价和认证。本文件用于认证目的时,应与 GB/T 22000 一起使用。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
5、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2200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 CJ 3020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3 3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GB/T 22000-2006 及 GB 5749-2006
6、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3.1 1 自建设施供水自建设施供水 selfself-construct construct installationinstallation waterwater supplysupply 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将集中式供水主要输送给本单位用户的供水方式。3.3.2 2 涉水产品涉水产品 products involved drinking waterproducts involved drinking water 涉及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配件、水质处理剂(器)、防护涂料和粘合剂等设备、材 2 料。3.3.3 3 直接从事直
7、接从事供、管水供、管水的人员的人员 p personnel directly engaged in the supplersonnel directly engaged in the supply and management of watery and management of water 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4 4 人力资源人力资源 4.1 4.1 食品安全小组食品安全小组 食品安全小组成员应具备多学科的知识和建立、实施供水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经验,包括水源选择与保护、涉水产品的采购、净水、输配水、蓄水、清洗消毒、检验、设备维护保养等方面的知识、技能
8、或经验。4.24.2 人员能力、意识人员能力、意识和和培训培训 4.2.1 食品安全小组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具有守法意识,理解 HACCP 原理、前提方案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4.2.2 企业应配备满足需要的熟悉生活饮用水供水基本知识及工艺的人员。4.2.3 从事工艺制定、取水、净水、输配水、蓄水、管网运行维护、检验等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关知识。4.2.4 采购人员应具备识别涉水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特性的基本知识和技能。4.2.5 企业应制定和实施人员培训计划,提供培训或采取其他措施以持续满足要求。保证不同岗位的人员掌握供水过程的安全卫生知识和技能。从事工艺制定、取水、净水、输配水、
9、蓄水、清洗消毒、检验、设备维护保养的人员应持续满足岗位能力要求。4.2.6 需持证上岗的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并持有效资质证明。4.34.3 人员人员健康健康和和卫生卫生 4.3.1 4.3.1 人员健康人员健康 4.3.3.1 供水单位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4.3.3.2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应做临时性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凡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生活饮用水安全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4.3.3.3 供水单位应建立日常员工健康报告制度,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上岗时应报告身体健康、疾病或受伤状况,卫生管理人员应
10、对其加以关注和检查。4.3.3.4 供水单位应建立并保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4.3.24.3.2 个人卫生个人卫生 4.3.2.1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不应留长指甲,应勤理发、勤洗澡、勤更衣。4.3.2.2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进入作业区域应更衣,穿工作服和鞋,工作服应遮住外衣,头发不外露,不应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作业区域。3 4.3.2.3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工作时不得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上岗后,若处理被污染的产品或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应重新洗手消毒;不得穿工作服进入卫生间,离开作业区域时应换下工作服。4.3.2.4 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为,不得在生
11、产场所吸烟,不得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安全卫生的活动。4.3.2.5 工作服、鞋应集中清洗、消毒,统一发放,企业宜建立洗衣房。4.3.2.6 进入供、管水作业区域的其他人员均应遵守上述规定。5 5 前提方案前提方案 5.15.1 基础设施与维护基础设施与维护 5.1.15.1.1 总则总则 5.1.1.1 供水单位的选址、布局和基础设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5.1.1.2 供水单位应具有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取水、净水、输配水、蓄水等基础设施、设备和相关场所,应建立基础设施运行、维护与保养制度并实施。5.1.1.3 供水单位应制定设备运行的操作规程,包括操作要求、操作程序、清洗消毒、故障处理、安全生
12、产和维护保养要求等。5.1.25.1.2 取水取水设施设施 5.1.2.1 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生活饮用水水源的选取地点应具备施工条件,并考虑取水、输水及净水设施的安全经济和维护方便。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5.1.2.2 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应设置卫生防护地带,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明显的防护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5.1.2.3 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取水点周围半径 100 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5.1.2.4 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排
13、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不得设立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排放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5.1.2.5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划定生产区的范围。生产区外围 30 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5.1.2.6 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 30 米的范围内,其卫生要求与集中式
14、供水单位生产区相同。5.1.2.7 集中式供水单位不得将未经处理的污泥水直接排入地表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5.1.3 5.1.3 集中式供水设施集中式供水设施 5.1.3.1 集中式供水单位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必须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必须有消毒设施,4 并保证正常运转。5.1.3.2 生活饮用水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5.1.3.3 自建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未经当地卫生、建设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与城市供水系统连接。5.1.3.4 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应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二次污染
15、的措施。5.1.3.5 清水池的检验孔、通气孔和人孔应有防止水质污染的防护措施,清水池的排空、溢流等管道严禁直接与下水道连通。5.5.1.4 1.4 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 5.1.4.1 二次供水设施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应有很好的排水条件,供水设施应运转正常。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二次供水设施表面必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不对二次供水水质造成影响。应定期对二次供水系统的水箱、贮水池、水塔、泵站、提升设备、管网等进行清洗消毒。5.1.4.2 二次供水设施应有独立结构形式的水箱和独立的二次供水系统,不得与再生水、消防供水、供热空调等系统直接连接,并应有建筑围护结构和防污染措施。5.1.4.3 二
16、次供水设施应具有防水、防火、防冻、防潮、防曝晒、防雷击、防破坏、可靠供电等保障措施,确保运行安全。5.1.4.4 二次供水的水池(箱)宜独立设置,且结构合理、内壁光洁、内拉筋无毛刺、不渗漏。水池(箱)应设置在维护方便、通风良好、不结冰的房间内。室外设置的水池(箱)及管道应有防冻、隔热措施。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应有一定距离,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人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人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高出水箱面一定距离,并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影响水的感观性状。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 48h 的用水量。5.1.4.5 二次供水设施的水池(箱)应设置消毒设备。消毒设备可选择臭氧发生器、紫外线消毒器和水箱自洁消毒器等,其设计、安装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臭氧发生器应设置尾气消除装置;紫外线消毒器应具备对紫外线照射强度的在线检验,并宜有自动清洗功能;水箱自洁消毒器宜外置。5.1.4.6 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