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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IQA 19-2021 出口冷冻萝卜产品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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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67.080 X 26 团体标准 T/CIQA 19-2021 出口冷冻萝卜产品标准 Product standard of frozen radish for export 2021-09-09 发布 2021-09-09 实施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 发 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I 目目 次次 前言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2 3.技术要求3 4.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3 5.检 验 方 法 3 6.检验规则 4 7.标识、包装、运输、贮存、食品防护、食品追溯5 8.产品召回 5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II 前 言 本标准严格按照 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

2、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山东鲁丰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归口并组织制定,与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共同进行技术审查。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鲁丰集团有限公司、潍坊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青岛检疫处理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云树杰、刘文鹏、李忠晓、王厚晏、李姗、崔金良、周文全、周宏、王克学、刘海燕。本标准不涉及专利。本标准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审核、批准并发布。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CIQA 19-2021 1 出口冷冻萝卜产品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冷冻萝卜(出口产品的商品名称亦称“大根”)产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要求、

3、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储存、溯源管理、食品防护及召回。本标准适用于以出口萝卜为原料,经过原料验收、清洗、去皮切块、检验、漂烫、冷却、速冻、挑选、称重、装袋封口、金属探测、装箱、入库储存、出库而成的非即食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

4、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03 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

5、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愣纸箱和双瓦愣纸箱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3200.39 食品中噻虫嗪及其代谢物噻虫胺残留的测定 GB/T 27320 食品防护计划及其应用指南 食品生产企业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的限量 GB/T 31273 速冻水果和速冻蔬菜生产管理规范 GB/T 37029 食品追溯 信息记录要求 SN/T 0263 出口商品运输包装 聚苯乙烯泡沫相检验规程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日本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 欧盟(EC

6、)No 396/2005 法规附件及附件修订法规 98/83/EEC 欧盟生活饮用水水质条例及修订法规 韩国农药残留肯定列表制度 欧盟(EC)No 2073/2005 食品微生物标准及修订法规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CIQA 19-2021 2 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 40 篇环境保护第 180 节化学农药在食品中的残留容许量与残留容许量豁免 欧盟 76/211/EEC 预包装产品法规理事会指令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萝卜 应发育成熟、新鲜、无腐烂、无病虫害,污染物和农药残留符合相关要求。3.1.2 生产用水 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98/83/EEC 欧盟生活饮用

7、水水质条例及修订法规。3.2 生产工艺 原料验收清洗去皮切块检验漂烫冷却速冻挂冰衣(或不挂冰衣)挑选称重装袋封口金属探测装箱入库储存(-18)出库。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3.4 污染物和农药残留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3.5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 项目 指标 色泽 呈本品特有色泽 组织形态 呈本品特有形态,形态较规则,形状较一致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固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限 度 每批样品中感官要求总不合格品百分率不应超过 5%缺 陷 无腐烂 项目 指标 铅(以 Pb 计)/(mg/kg)0.1 镉(以

8、 Cd 计)/(mg/kg)0.1 六六六(mg/kg)0.01 滴滴涕(mg/kg)0.01 噻虫嗪(mg/kg)0.01 注:其他指标应符合输往国家或地区相关标准要求。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a(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n c m M 菌落总数 5 1 10000 100000 大肠菌群 5 0 10-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CIQA 19-2021 3 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欧盟 76/211/EEC 预包装产品法规理事会指令的规定或符合输往国家或地区净含量法规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出口速冻果蔬生产

9、企业注册卫生规范规定,符合 GB/T 31273 的规定。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5.1.1 取出样品放入清洁的白瓷盘中,置于自然光下,用视觉鉴别法鉴别外观、色泽、揉烂;嗅觉鉴别法鉴别气味和滋味。不合格样品作好记录。5.1.2 每批受检样品抽样检验时,对不符合感官要求的产品各项做好记录。如果样品同时出现多种缺陷,选择一种主要的缺陷,按一个残次品计算。不合格样品的质量占检验样品质量的百分数为不合格率,各单项不合格率之和即为总不合格率。5.2 理化检验 5.2.1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镉 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六六六、滴

10、滴涕 按 GB/T 5009.19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噻虫嗪 按 GB 23200.39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检验 5.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进行检验。5.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规定进行检验 5.3.3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5.3.4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检验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或输往国家或地区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1000 沙门氏菌 5 0 0/25g-a

1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其他微生物限量指标应符合输往国家或地区相关标准要求。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CIQA 19-2021 4 由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6.2 抽样 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低于 100 个最小包装,总重量不低于 30kg,抽取样品不少于 20 个最小包装,重量不低于 2kg。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6.3 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6.3.1.2 产品出厂 产品须经工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做出

12、厂检验报告并签发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3.2 型式检验 6.3.2.1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新产品试制和批量生产前;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国家食品监督管理机构要求进行型式检验时。6.3.2.2 型式检验项目 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6.4 判定规则 6.4.1 出厂检验的判定 6.4.1.1 检验项目的结果数值若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产品合格。6.4.1.2 检验项目中若有两项或两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产品不合格。6.4.1.3 所检项目中若有某一

13、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可加倍抽样对不符合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产品不合格;若复检项目符合了标准要求,则判定产品合格。6.4.2 型式检验的判定规则 6.4.2.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6.4.2.2 每批受检产品的感官指标总不合格率不应超过 5%,其中任意一件的不合格率不应超过 10%。6.4.2.3 感官、理化、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合格或一项不符合输往国家或地区标准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进行复检。6.4.2.4 所检项目中若有感官、理化、微生物指标之外的某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可加倍抽样对不符合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

14、仍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产品不合格;若复检项目符合了标准要求,则判定产品合格。7 标识、包装、运输、贮存、食品防护、食品追溯 7.1 标识 7.1.1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或符合输往国家或地区的规定。7.1.2 出口产品标识应符合输往国家或地区的规定。7.2 包装 7.2.1 产品的包装容器与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CIQA 19-2021 5 7.2.2 外包装采用瓦愣纸箱应分别符合 GB/T 6543。7.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7.3 运输 7.3.1

15、 运输产品的运输工具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运输过程中产品温度按相关法规或标准要求进行控制。7.3.2 产品运输及销售过程中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7.4 贮存 7.4.1 产品贮存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仓库。仓库内温度应保持在-18以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产品保质期可根据产品的不同规格等,在产品包装或其它标识上做出具体规定。7.5 食品防护 应符合 GB/T 27320 的规定。7.6 食品追溯 应符合 GB/T 37029 的规定。8 产品召回 应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CIQA 19-2021 6 参考文献 1、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要求(GB/T26407-2011)国家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 年修订)3、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 号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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