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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NZ 114-2022 食用木薯粉.pdf

上传人:sc****y 文档编号:2637044 上传时间:2023-08-20 格式:PDF 页数:6 大小:529.4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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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T/ZNZ 1142022ICS 67.180.01CCS X 11浙 江 省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学 会 团 体 标 准T/ZNZ 1142022食用木薯粉Edible cassava flour2022-06-08 发布2022-07-08 实施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学会发布T/ZNZ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ZNZ 1142022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学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浙江大学、农业农村部

2、农产品品质评价与营养健康重点实验室、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热带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三明瑞雪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陆柏益、李也、钟永恒、李开绵、张振文、沈建福、徐涛、季圣阳、柯昌凯。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ZNZ 11420221食用木薯粉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食用木薯粉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文件适用于食用木薯粉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

3、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22427.5 淀粉细度测定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9343 木薯淀粉NY/T 1520 木薯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食用木薯粉 edible cassava flour以食用木薯块根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非即食粉状产品。4要求4.1

4、原料要求原料应符合NY/T 1520的要求。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ZNZ 11420222表 1感官要求项目指标色泽白色、浅黄色或与木薯块根一致的其它色泽滋味与气味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均匀的粉末、无结块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物质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 g)13.0总灰分/(g/100 g)3.0细度/0.250 mm(60 目)钢筛通过率(%)99.04.4安全指标氰化物和铅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其它污染物、农药残留和真菌毒素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表 3安全指标项目指标氰化物(以 HCN

5、计)/(mg/kg)10.0铅/(mg/kg)0.25检验方法5.1感官指标按GB/T 29343的规定执行。5.2水分按GB 5009.3的规定执行。5.3总灰分按GB 5009.4的规定执行。5.4细度按GB/T 22427.5的规定执行。5.5氰化物按GB 5009.36的规定执行。5.6铅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ZNZ 11420223按GB 5009.12的规定执行6检验规则6.1批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的产品为一批。6.2抽样基数、数量及方法随机抽取同一批次产品。在生产企业所抽查样品基数不得少于250 kg,且不少于10个独立包装;抽样人员需携带取样工具和盛装样品的容器。抽样时,应从

6、同一批次样品码垛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独立包装,分别从中取出相应的样品;抽样量不应少于2 kg,将抽取的样品通过四分法分样,取出一部分供检验。6.3出厂检验6.3.1每批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6.3.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灰分、细度、氰化物和铅含量。6.4型式检验6.4.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6.4.2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当原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6.5

7、判定和复检规则6.5.1出厂检验判定和复检6.5.1.1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为相应的等级品。6.5.1.2出厂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可加倍随机抽样进行该项目的复检,复检后仍不符合本文件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6.5.2型式检验判定和复检6.5.2.1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为合格品。6.5.2.2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两项(含两项)不符合本文件时,可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文件规定,判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7标志、标签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食用木薯粉标签应符合GB 7718、GB28050的规定。8包装、运输和储存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ZNZ 114202248.1包装8.1.1同一规格的包装要求大小一致,干燥、清洁并符合相关的卫生要求。8.1.2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包装应严密结实、防潮湿、防污染。8.2运输运输设备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应有防日晒、雨淋、受潮的遮盖物;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货物混运。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不得挤压。8.3储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干燥通风的场所。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贮。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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