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67.220.20 X 41 T/ZZB 13332019 食品添加剂 纳他霉素 Food additiveNatamycin 2019-11-15 发布 2019-11-30 实施 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 发 布 团体标准 T/ZZB 13332019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分子式、结构式和相对分子质量.1 4 基本要求.2 5 技术要求.2 6 检验方法.3 7 检验规则.4 8 标志、包装、储存和运输.5 9 质量承诺.5 T/ZZB 1333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
2、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提出并归口管理。本标准由台州市标准化研究院牵头组织制定。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新银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台州市标准化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斌、陈艺强、洪超群、杨云霞、李光进、陈璋、周波。本标准评审专家组长:陈小珍。本标准由台州市标准化研究院负责解释。T/ZZB 13332019 1 食品添加剂 纳他霉素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纳他霉素的基本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储存和运输以及质量承诺。本标准适用于以葡萄糖、酵母抽提物为主要原料,由纳塔尔链霉菌(Strep
3、tomyces natalensis)受控发酵后制得的食品添加剂纳他霉素。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 1 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
4、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7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中砷的测定 GB/T 9741 化学试剂 灼烧残渣测定通用方法 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GB/T 23530 酵母抽提物 GB 255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纳他霉素 GB 299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 GB/T 30642 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分子式、结构式和相对分子质量 3.1 分子式 C33H47NO13;CAS 号:7681-93-8。3.2 结构式 OOOOHOHOHHOOHOONH2OHOHOHHT/ZZ
5、B 13332019 2 3.3 相对分子质量 665.73(按2016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4 基本要求 4.1 设计研发 4.1.1 应具备菌种选育、发酵培养配方优化设计的能力。4.1.2 应具备开展发酵工艺研究、优化产品后提取工艺的能力。4.2 原料 4.2.1 应选用食用葡萄糖,并符合 GB/T 20880 的要求。4.2.2 应选用食品用酵母抽提物,并符合 GB/T 23530 中纯品型的要求。4.3 工艺及装备 4.3.1 发酵过程应采用分级扩大培养工艺,过程控制培养温度、pH、压力、转速等参数,三级中后期应采用流加葡萄糖补料工艺。其中实罐消毒温度应控制在(1212)范围以内,保持
6、罐压(0.100.01)MPa 至少 30 分钟。4.3.2 提取过程应采用多重过滤、一次分步结晶工艺,结晶过程控制晶液 pH、搅拌速度以及养晶时间。4.3.3 发酵过程应采用自动信息化控制系统对温度、pH、搅拌转速等发酵条件进行自动化控制。4.3.4 产品生产过程应采用过滤、过筛、金属探测等措施对异物进行有效的控制。4.4 检验检测 4.4.1 应配备分光光度计、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无菌检验室、自动旋光仪等检验设备。4.4.2 应对原料葡萄糖的比旋度、水分进行检测;应对原料酵母抽提物的总氮、氨基酸态氮进行检测。4.4.3 应对产品的感官、含量、比旋光度、干燥减量、灼烧残渣、p
7、H、铅、总砷、菌落总数进行检测。5 技术要求 5.1 感官 感官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白色至奶油黄色 气味 几乎无臭 组织状态 结晶性粉末 5.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T/ZZB 13332019 3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纳他霉素含量(以干基计),w/%95.5 比旋光度,m(20,D)/()dm2kg-1+250+295 干燥减量,w/%8.0 灼烧残渣,w/%0.5 pH 5.07.5 铅(Pb)/(mg/kg)1.5 总砷(As)/(mg/kg)2.0 5.3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8、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0 a 样品的采样按 GB 4789.1 执行。5.4 净含量 应符合JJF 1070的要求。6 检验方法 6.1 感官 将适量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和组织状态,并嗅其气味。6.2 理化指标 6.2.1 纳他霉素含量 按GB 25532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比旋光度 按GB 25532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干燥减量 按GB 5009.3中规定的减压干燥方法测定。6.2.4 灼烧残渣 按GB/T 9741中规定方法测定,称样量约为2g。6.2.5 pH T/ZZB 13332019
9、4 按GB 25532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2.6 铅(Pb)按GB 5009.12中规定方法测定。6.2.7 总砷(As)按GB 5009.76中规定方法测定。6.3 微生物指标 6.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中规定方法测定。6.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产品按批检验,生产企业以同一次成品混合工序产出的纳他霉素为一批。7.2 抽样 7.2.1 产品应按 GB/T 30642 和 GB/T 2828.1 的规定进行抽样,取样的位置应包含产品的上、中、下各个位置。7.2.2 微生物抽样按照 GB 4789.1 的规定执行。7.2.3 每
10、批产品同时取样 2 份,一份作为质量检测,另一份留样至少保存至有效期满后一年。7.3 检验 7.3.1 出厂检验 7.3.1.1 产品出厂前,应经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7.3.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5.1、5.2、5.3 中规定的所有项目。7.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 5 章中 5.1、5.2、5.3 规定的所有项目。型式检验一般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增加型式检验:a)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b)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质量;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有关机构提出要求时。7.
11、3.3 判定规则 7.3.3.1 检验项目全部按照本标准技术要求进行判定。T/ZZB 13332019 5 7.3.3.2 如感官项目、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断整批不合格。7.3.3.3 如理化指标不合格,出厂检验时允许在原抽样批次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样中仍然不合格的,则判定产品为不合格。7.3.3.4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出厂检验合格。7.3.3.5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检验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型式检验合格。8 标志、包装、储存和运输 8.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29924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8.3 储存 产品应储存在干燥、通风、阴凉、避光的仓库内。8.4 运输 运输过程应采取防潮、防晒等防护措施,防止产品受到不良影响。9 质量承诺 9.1 在正常运输和贮存情况下,保质期为 24 个月。9.2 对于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在 24 小时内向客户作出积极响应,及时为客户提供服务和解决方案。9.3 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记录的真实、可靠、所有环节可有效追溯。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