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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PCS 001-2018 即食燕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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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T/CPCS 001-2018 1 T/CPCS 001-2018 即 食 燕 窝 Instant Birds Nest 2018-03-26 发布 2018-05-01 实施 01 A00/09 团团 体体 标标 准准 中国药文化研究会 发布发布 T/CPCS 001-2018 2 前 言 1、本产品目前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为组织生产和控制产品质量特制定本标准。2、本标准采用了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3、本标准主要依据GB 7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与现行有关食

2、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提出。4、本标准由中国药文化研究会提出。5、本标准起草单位为:1)广州团集食品有限公司 2)荣和堂健康食品(上海)有限公司 3)上海香燕食品有限公司 4)上海嘉晟食品有限公司 5)燕之初健康美(厦门)食品有限公司 6)广州龙标心燕食品有限公司 7)广西团集食品有限公司 8)福建省龙海市圣颜御品贸易有限公司 9)荣燕健康食品(上海)有限公司 10)福建新滋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1)青岛正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2)福建省燕情燕窝科技有限公司 13)厦门市燕之屋丝浓食品有限公司 14)百年东马(深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5)深圳可遇实业有限公司 6、本标准

3、于 2018 年 3 月 26 日发布,于 2018 年 11 月 26 日进行第一次修定。7、其他行业协会采用本标准请注明出处。T/CPCS 001-2018 3 即食燕窝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即食燕窝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燕窝、水为主要原料,经浸泡、挑杂质、清洗、炖煮,添加(或不添加)冰糖、琼脂等配料,进行灌装、密封、灭菌、冷却,达到商业无菌而成的即食燕窝(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4、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1886.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琼脂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

5、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T 30636 燕窝及其制品中唾液酸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QB/T 1006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QB/T 4631 罐头食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

6、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02 号(2007)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卫监督函【2012】62 号 卫生部关于通报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的函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燕窝:燕窝原料需检验合格,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的要求,原料应不变色、不霉变、无异味。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食品添加剂: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包装等均为食品级,并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T/CPCS 001-2018 4 3.2 规格要求 产品净含量、固形物含量

7、以实际标识标签为准,产品需标注干燕窝含量。3.3 分类 3.3.1、经典型即食燕窝:100 克燕窝液体内含干燕窝标准是:大于等于 1 克,少于 2.5 克 3.3.2、浓稠型即食燕窝:100 克燕窝液体内含干燕窝标准是:大于等于 2.5 克,少于 5 克 3.3.3、浓缩型即食燕窝:100 克燕窝液体内含干燕窝标准是:大于等于 5 克 3.4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符合本产品应当有的色泽、光泽 组织形态 具有该产品应有形态,粘稠液状,悬浮有燕窝 滋味、气味 具有本产品特殊的滋味香味,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5 理化指标 理化

8、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总砷(以As计),mg/kg 0.4 铅(以Pb计),mg/kg 0.2 总汞(以Hg计),mg/kg 0.04 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 3 唾液酸(N-乙酰神经氨酸),mg/g 0.5 注:参照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卫监督函【2012】62 号,根据有关部门意见 3.6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3.7 食品添加剂 3.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8 净含量 应按照GB/T 1078

9、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要求在产品标签上注明干燕窝重量。3.9 固形物含量 应符合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的规定。3.10 标签 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3.11 其他其他 3.11.1 胖听:由于罐体内微生物活动或化学作用产生的气体,形成正压,使一端或两端外凸的现象。3.11.2 商业无菌:罐头食品经过适度的热杀菌后,不含有致病性微生物,不含有在通常温度下能在其中繁殖的非致病性微生物的状态。3.11.3 其他风味即食燕窝,以标签标注为准,。T/CPCS 001-2018 5 4 生产加工

10、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5.1.1 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 取适量试样样品,置于无色、洁净的样品杯或烧杯中,于明亮处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5.1.2 滋、气味 取适量试样样品,先闻其气味,然后用温开水漱口,再品尝试样样品的滋味。5.2 理化指标 5.2.1 总砷的检验 按 GB 5009.11 的规定测定。5.2.2 铅的检验 按 GB 5009.12 的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总汞的检验 按 GB 5009.17 的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亚硝酸盐的检验 按 GB 5009.3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唾液酸的检

11、验 按 GB/T 30636 的规定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和固形物含量的测定 按 GB/T 10786 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6.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固形物含量、商业无菌。6.2 型式检验 6.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c)产品长期停产三个月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

12、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2.2 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6.3 组批 同一品种、同一配方、同一规格、同一班次及同一生产线的产品为一批次。6.4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在成品库待检区内同一批次成品中随机抽样取样品,抽样以件计。每批按 QB/T 1006 抽样,将抽取的样品分成三份,一份用于感官、固形物含量及净含量检验,一份用于微生物检验,一份用于留样备用。6.5 判定规则 T/CPCS 001-2018 6 6.5.1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 有异味或有霉变和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13、并且不得复检。6.5.3 检验时若有其它不合格项目,允许加倍抽取样品进行复检,复验后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该批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不合格。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7.1 标签、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国家质检总局第 102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营养标签符合GB 28050 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卫生、无毒、无害,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7.3 运输 7.3.1 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严禁扔、砸、磕、碰。7.3.2 运输工具应清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7.4 贮存 7.4.1 成品仓库内应保持清洁卫生,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7.4.2 产品不得接触墙面,堆放高度以提取方便为宜。7.4.3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通风、干燥无污染的常温仓库中或冷库冷藏均可。7.4.4 产品不得露天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贮存。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大于 1 个月,小于 24 个月,以产品标识标签所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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