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T/SZIOTICS 65.020.01X 18 团体标准 T/SZIOT 002-2019禽肉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指南 Operating guide for quality and safety traceability of poultry products 2019-12-01 发布 2019-12-31 实施 深圳市物联网产业协会 发 布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SZIOT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SZIOTT/SZIOT 002-2019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追溯要求.1 4.1 追溯目标.1 4.2 机构和人员.1 4.3
2、 设备和软件.1 4.4 管理制度.2 5 追溯标识.2 6 信息编码.2 6.1 屠宰环节.2 6.2 储运环节.3 6.3 销售环节.3 7 信息采集.3 7.1 概述.3 7.2 屠宰信息.3 7.3 储存信息.3 7.4 运输信息.3 7.5 销售信息.3 8 信息管理.4 8.1 信息存储.4 8.2 信息传输.4 8.3 信息查询.4 9 体系运行自查.4 10 质量安全问题处置.4 I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SZIOTT/SZIOT 002-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深圳市众和正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深圳市物联网产业
3、协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深圳市众和正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深圳市龙岗区邢记综合农场、深圳市通用条码技术开发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罗贲、刘志委、谢振宣、周爱兵、欧阳莎、肖文康、易晓珊、祁泉、闻葵花、胡龙珍、欧阳健、张晓君、李少年。II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SZIOTT/SZIOT 002-2019 禽肉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禽肉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追溯要求、追溯标识、信息编码、信息采集、信息管理、体系运行自查和质量安全问题处置。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鸡、鸭、鹅等禽肉产品的质量安全追溯。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
4、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NY/T 1761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 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禽肉产品追溯码 traceability code of poultry product 禽肉产品追溯码承载着对应禽肉产品在屠宰、储运、销售环节的追溯信息,是销售环节展现给消费者具有追溯功能的统一代码。3.2 追溯标识 traceability identification 是指佩戴在家禽个体上具有追溯功能的标识,是禽肉产品质量追溯信息的载体或查询媒介。4
5、 追溯要求 4.1 追溯目标 深圳辖区范围内流通的禽肉产品应可根据禽肉产品追溯码追溯到屠宰、储运、销售环节的相关责任主体。进入深圳市前即养殖环节的禽肉追溯信息由养殖单位按深圳市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并能够便利地查询到,或者提供导入信息到其他追溯平台的方式。4.2 机构和人员 与禽肉追溯各环节相关的企业(组织或机构)应设定机构或人员负责禽肉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组织、实施、监控、信息的采集、上报、核实和发布等工作。4.3 设备和软件 1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SZIOTT/SZIOT 002-2019 与禽肉追溯各环节相关的企业(组织或机构)应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网络设备、标签打印机、二维码或条码读写
6、设备等,软件系统的制定应满足追溯要求。4.4 管理制度 与禽肉追溯各环节相关的企业(组织或机构)应制定产品质量追溯工作规范、信息采集规范、信息系统维护和管理规范、质量安全问题处置规范、质量追溯产品应急预案等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5 追溯标识 每只家禽经过集中屠宰后,应佩戴上具有禽肉产品追溯码的追溯标识。追溯标识采用二维码标签,标识载体根据包装特点采用不干胶纸制标签、锁扣标签、捆扎带标签等形式,标签规格大小由企业(组织或机构)自行决定。禽肉二维码追溯标识具有唯一性,一个二维码对应唯一一只家禽个体。为了方便使用者分辨标签,完成数据采集和录入,二维码下方为一串序列号,该序列号在一个用户的号码库内不能
7、重复,并且与二维码存在一一对应关系。禽肉产品追溯标识示例见图1。图 1 禽肉产品追溯标识 6 信息编码 6.1 屠宰环节 6.1.1 禽肉产品追溯码 追溯码由企业自行编制,由英文小写字母和阿拉伯数字随机组合而成,代码长度应不少于30个字符,编码规范满足唯一性、稳定性的原则。追溯码生成二维码的码制采用QR码,字符编码采用UTF-8。注:追溯码中显示的数字与产品的实际生产日期、批号等信息无任何关系。6.1.2 屠宰线编码 应对不同屠宰场编码,同一屠宰场内不同屠宰线为不同编码,并建立屠宰线编码档案,其内容应至少包括检验检疫、屠宰环境、清洗消毒等。屠宰场编码和屠宰线编码根据企业内部规则编制,应确保清晰
8、明确且不重复。6.1.3 包装批次编码 应对不同批次编码,并建立包装批次编码档案,其内容应至少包括生产日期、批号、包装环境条件等。包装批次编码根据企业内部规则编制,应确保能唯一标识每一屠宰批次的禽肉产品。2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SZIOTT/SZIOT 002-2019 6.2 储运环节 6.2.1 储存库编码 应对不同储存库编码,并建立储存编码档案,其内容应至少包括位置、温度、湿度、卫生条件等。储存库编码根据企业内部规则编制。6.2.2 运输车辆编码 采用运输车辆的车牌号作为车辆编码,并建立运输编码档案,其内容应至少包括车辆类型、车牌号、车厢温度、运输时间、卫生条件等。6.3 销售环节
9、应对销售环节库房编码,并建立入库编码档案,其内容应至少包括库房号、库房温度、出入库数量和时间、卫生条件、销售记录等。库房编码根据企业内部规则编制。7 信息采集 7.1 概述 由禽肉屠宰、储存、运输、销售环节相关的企业(组织或机构)采集与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信息,监控各环节操作是否符合禽肉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采集方式包括二维码图像识别、人工登记录入、设备感应录入等,信息记录应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7.2 屠宰信息 由屠宰企业采集养殖基地所在地的检疫单、屠宰场卫生消毒记录、屠宰线卫生消毒记录、屠宰企业名称、屠宰日期、宰后检疫结果、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记录、禽肉批号、数量、保质期等信息。以上屠宰信息应与
10、每一批次的每只家禽相关联。7.3 储存信息 由仓储单位采集仓库编号、储存时间、储存温度、储存湿度、禽肉批号、数量、出入库记录等信息。以上储存信息应与出入库的每批次或每只家禽相关联。7.4 运输信息 由运输单位采集运输车型、车牌号、运输环境条件、运输日期、起止位置、禽肉批号、数量等信息。以上运输信息应与每批次或每只家禽相关联。7.5 销售信息 禽肉产品的销售渠道包括屠宰场、经销商以及零售商:由屠宰场批发给经销商的产品,由屠宰企业采集经销商名称、销售日期、禽肉批号、数量等信息,如果不是整批发货,则要求记录出货的每只家禽的二维码;由经销商转售给零售商的产品,由经销商采集零售商名称,销售日期、禽肉批号
11、、数量、禽肉二维码等信息;由零售商通过零售网点销售的产品,由零售商采集销售日期、销售地点、禽肉批号、数量、禽肉二维码等信息。3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SZIOTT/SZIOT 002-2019 8 信息管理 8.1 信息存储 纸质记录应及时归档,电子记录应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及时备份。所有信息档案应保存2年以上。8.2 信息传输 电子记录应通过联网设备即时上传至质量追溯平台,纸质记录应尽快按规定格式录入质量追溯平台,以最快的速度完善禽肉追溯信息。8.3 信息查询 凡经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向社会公开的禽肉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应能在公众查询平台上被查到,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的信息,企业可以选择部分公开。9 体系运行自查 按NY/T 1761的规定执行。10 质量安全问题处置 按NY/T 1761的规定执行。_ 4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