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67.120.10 X22 团体标准 T/LFA 002-2019 兰溪风腿 Lanxi ham 2019-10-01 发布 2019-11-01 实施 兰溪市食品行业协会兰溪市食品行业协会发发布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LFA 002-2019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适用于兰溪风腿。本标准由兰溪市食品行业协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兰溪市金苏火腿食品有限公司、兰溪外贸火腿食品有限公司、兰溪市泰丰火腿厂、兰溪市兆丰火腿食品有限公司、兰溪市乡村坊火腿厂、兰溪市殿山火腿厂、兰溪市梅城火腿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童永生、戴明芳、徐为民、董
2、水尧、祝毅军、赵 峰、吴海清、陈晓平。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兰溪市食品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LFA 002-2019 1 兰溪风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兰溪风腿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兰溪风腿。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
3、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9088-2008 地理标志产品 金华
4、火腿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02号(2007)和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23号(2009)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兰溪风腿 在浙江省兰溪市地理范围内的加工场所里,选用商品猪的前腿为原料,经腌制、清洗、晾晒、发酵、修整等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肉制品。完整的兰溪风腿应包含前腿的肩、臂、胛骨部位,至45
5、肋骨,不含胸椎,无椎骨。3.2 风腿块 兰溪风腿按一定规格进行分割,去骨或不去骨,包装或不包装的块状产品。4 技术要求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LFA 002-2019 2 4.1 原辅料要求 4.1.1 原料腿为商品猪的前腿。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2707 的要求。4.1.2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4.1.3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4.1.4 其他食品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4.1.5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4.1.6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6、 检验方法 色 泽 皮色淡黄,肉面油润,肌肉切面呈玫瑰色或桃红色,脂肪切面白色或浅色,有光泽 取适量试样置于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插签或切开闻其气味。切片,水沸后放入蒸锅20min,入口品尝。气、滋味 具本品特有的香味。咸淡适中,鲜美,回味悠长。状 态 皮与肉不脱离,肌肉紧密,肉质细嫩,切面平整有光泽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58 GB 5009.3 盐分(以NaCl计),11.0 GB 5009.44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5 GB 5009.227 铅(以Pb计),mg/kg 0.5 G
7、B 5009.12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要求 GB 2762 注:制样按GB/T 19088-2008 6.2.5规定方法。4.4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5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执行。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6.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盐分、过氧化值。6.2 型
8、式检验 6.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LFA 002-2019 3 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3 组批、取样 产品以批为单位,同一批原料所生产的一定数量产品为一批。产品抽样,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基数不少于 20 kg,样品数量为 4kg(不少于 4 个包装),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6.4
9、判定规则 6.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技术要求的产品,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6.4.2 感官项目不合格,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6.4.3 其他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按 6.4.4 规定执行。6.4.4 复检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可以对留存样进行复检,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02 号(2007)和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及第 123 号(2009)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包装采用符合 GB 4806.1 的包装材料,所有包装材料均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规定。7.3 运输 运输时应防潮、防雨、防曝晒、轻放轻卸,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澡、阴凉、通风、无异味的仓库中。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