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食 品 接 触 产 品 安 全 认 证 规 则 CQC 11-448001-2017 食品接触产品安全认证规则 Safe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Food contact Product 2017 年 02 月 22 日发布 2017 年 02 月 22 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 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本规则代替 CQC11-448001-2015,主要变化如下:1.增加 4.1.2 中留样要求;2.修订检测依据标准;3.修订附件 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要
2、求。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华南实验室 参与起草单位: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常州进出口工业及消费品安全检测中心。主要起草人:王瑞锋、司立峰、李博文、张新国、张继斌、蓝勇波、刘君峰、陈煊红、单志学、商贵芹、许超、杨国武、邵晨杰、黎永乐。本规则的历次发布情况如下:CQC11-448001-2015,发布日期 2015-4-15,实施日期 2015-4-15。本规则的历年修订情况如下:本规则于 2017 年 6 月第二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1.明确了认证模式的选择;2.附件 3 产品描述中明确了高风险添加剂信息。本规则于 2016
3、年 3 月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3.规则名称变为:食品接触产品安全认证规则;4.增加认证模式 3:产品检验 5.对第四章 4.2.2 检验项目和 4.2.3 检验方法进行了修订;6.修订 4.3 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要求 7.对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进行了修改,并明确了7.2监督抽样要求;8.修订附件 1 检验标准表,增加送样要求;9.增加附件 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要求 CQC11-448001-2017 食品接触产品 第1页 共 15 页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与食品接触产品的安全认证,如电饭锅、厨房机械、咖啡机、食具和食品加工器具等。2认证模式 申请人可采用如下三种认证模式之一进行。模式
4、 1: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a.认证的申请 b.产品检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获证后的监督 模式 2:产品检验+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a.认证的申请 b.产品检验 c.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d.获证后的监督 模式 3:产品检验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a.认证的申请 b.产品检验 c.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d.复审 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组合。对于持有 CQC 颁发的产品认证证书(如安全认证、节能认证等)的生产企业,可采用模式 2 实施认证,其他生产企业应采用
5、模式 1。3认证申请 3.1 认证申请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通过网络()向CQC 提出认证委托。认证委托人需按要求准确填写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CQC 依据相关要求对申请进行审核,在2 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或要求认证委托人整改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3.2 申请单元划分 原则上,按照产品种类、产品中与食品接触材料种类和使用条件划分单元。CQC11-448001-2017 食品接触产品 第2页 共 15 页 类别相同,且与食品接触部件的材料相同或覆盖的食品接触产品,划分为一个申请单元,如:接触食品部件的材料相同或覆盖的电饭锅类产品划分为一个认证单元。同一制造商、不同生产厂生产的产
6、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但不同生产厂生产的相同产品只做一次产品检验,其他生产厂的产品需送样核查,并出具报告。3.3 申请文件 3.3.1 申请资料 a.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b.工厂检查调查表(需要时)c.生产企业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及承诺书 3.3.2 证明资料 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b.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制造商、进口商和制造商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3.3.3 提供与产品有关的资料 a.与食品接触产品描述(见附件 3)b.与食品接触制品/部件的测试报告(适用时)c.其他需要的文件 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
7、料的真实性负责。CQC 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认证资料进行管理、保存,并负有保密的义务。4产品检验 4.1样品 4.1.1送样原则 同一申请单元的产品,选取代表性样品,并将样品中与食品接触的所有材料,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根据需要,覆盖型号产品送样作补充差异或确认检验。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 CQC 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4.1.2样品数量 产品单元划分及其送样数量见附件 1。4.1.3样品处置 检验结束并出具检验报告后,有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应保留至监督抽样报告或复审报告出具后,并至少保留 12 个月。4.2 检验标准、项目及方法 4.2.1 检验标准 检验标准见附件 1。根据产
8、品中与食品接触制品/部件的材质选择相应的标准。与食品接触的制品/部件按照以下三个条件判定:(1)已经与食品接触的;(2)拟与食品接触的;(3)在正常或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会将其成分迁移到食品中的。从附件 1 中选择相应的标准,若产品中有多种与食品接触的制品/部件,则选择多个相应的标准。4.2.2 检验项目 GB4806.8-2016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为除第 4.4 条“微生物限量”外的技术指标。GB 19790.1-2005 一次性筷子 第 1 部分:木筷 中第 5.6 条“理化指标”要求。CQC11-448001-2017 食品接触产品 第3页 共 15 页 GB 19790.2-
9、2005 一次性筷子 第 1 部分:竹筷 中第 5.3 条“理化指标”要求。其余产品检验项目为附件 1 中规定的各产品标准的全部技术指标。4.2.3 检验方法 依据附件 1 中相应标准规定的方法标准进行检测。4.2.4检验结果 检验结果按照所依据标准的要求出具。4.2.5检验时限及检验报告 一般为 15 个工作日,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用算起。因检验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检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由 CQC 指定的检验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检验报告。认证评定合格后,检验机构负责给申请人提供检验报告。4.2.6 判定 检验结果应符合附件 1 中相应标准中的限量要求。若产品中有多种与
10、食品接触的制品/部件构成,则每种制品/部件均应符合标准的要求。检验不合格时,允许申请人进行整改;整改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自检验不合格通知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 6 个月),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申请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4.3 与食品接触部件/原材料要求 认证产品所用的与食品接触部件/原材料应满足以下要求:1)符合相关标准要求;2)与 CQC 批准的信息一致。为确保获证产品的一致性,与食品接触部件/原材料或部件/原材料的型号、牌号、制造商及其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送样进行检验或提供书面资料确认。经 CQC 批准后方可在获证产品
11、中使用。5初始工厂审查(仅适用于认证模式1)5.1 初始工厂审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5.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见附件 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要求。5.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重点核查以下内容。1)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2)认证产品所用的与食品接触部件/原材料应与检验报告一致;每类产品应至少抽取一个型号规格的产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5.2 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根据
12、需要,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产品检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检验。CQC11-448001-2017 食品接触产品 第4页 共 15 页 工厂检查人日数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的工厂生产规模来确定,一般 100 人以下(含 100 人)为 2人日,100 人以上为 3 人日。如果申请单元数以及单元内规格型号较多,可增加 0.5-1 人日。5.3 初始工厂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结论分为“工厂检查通过”、“书面验证通过”、“现场验证通过”、“工厂检查不通过”四种。其中,“书面验证通过”指存在不符合
13、项,工厂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CQC 书面验证有效后,工厂检查通过;“现场验证通过”指存在不符合项,工厂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CQC 现场验证有效后,工厂检查通过。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6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QC 组织对产品检验结论、工厂检查结果(如有)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申请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每个申请认证单元颁发一份证书。6.2 认证时限 在完成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如有)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在 30 天内
14、颁发认证证书。6.3 认证终止 当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检查不通过,CQC 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并按规定收取已发生的费用。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证,重新申请认证。7.获证后的监督(适用于认证模式1和模式2)获证后监督的内容包括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7.1 认证监督抽检频次 原则上,年度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监督检查时间可与 CQC 其他产品监督检查同时进行。如采用模式 2 实施认证,首次监督检查内容同初始工厂检查。CQC 可根据产品生产的实际情况,按年度调整监督检查的时机。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2)
15、CQC 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7.2 监督抽样检验 监督时对获证产品实施抽样检验,通常情况下,每年进行一次抽样检验,如连续两年抽样检验结果均为合格,之后可每两年进行一次抽样检验。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等)随机抽取,原则上,每个生产厂(场地)都要抽样。对于具有多个生产产品相同的 OEM 工厂,由 CQC根据情况制定抽样方案。抽样时,抽取不同产品类别的整机 1 台/套,进行产品一致性核查,并抽取该产品与食品接触的制品/部件(优先抽取与
16、食品接触面积最大、接触时间最长的制品/部件),每次抽取四分之一的制品/部件进行检验(向上取整,并至少抽取 1 个制品/部件),每个制品/部件抽取同批次,同型号样品(样品的抽样数量见附件 1),对于同一制品/部件对应多个供应商的,抽取其中一个供应商制品/部件进行检验。不同批次抽取时,应尽可能覆盖不同供应商。CQC11-448001-2017 食品接触产品 第5页 共 15 页 在工厂抽样时,由工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工厂外抽样时,由抽样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若抽不到样品,则安排 20 日内重新抽样,若仍然抽不到样品,则暂停相关证书。抽样样品检验项目:对抽取的制品/部件进行全项目检验。7.3监督检查人日数 通常为 1 人日。7.4监督工厂检查内容 由 CQC 指派的产品认证检查组,根据附件 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要求进行监督检查。7.5监督结果评价 CQC 组织对监督检查结果和抽样检验结论进行评价,评价合格的,认证证书持续有效。不合格时,按照 9.3 处理。8.复审(适用于认证模式3)对于认证模式 3 的证书,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