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6032006生猪生产环境控制规程 2006-05-22 发布 2006-05-22 实施DB34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34/T6032006 前 言 本标准由芜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芜湖市农业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安徽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芜湖县畜牧兽医站、芜湖市畜牧兽医中心、芜湖县三利养猪场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陶绍起、吴建昌、袁昌水、查伟。本标准于 2006 年 5 月 22 日首次发布。DB34/T6032006 生猪生产环境控制规程 1 范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规模以上猪场生产全过程的环境管理及污染控制技术。本规程适用于皖南
2、沿江一带规模以上猪场生猪生产的环境控制。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508419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5749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9591987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16
3、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规程 GB/T 178241999 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环境参数及环境管理 GB185962000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NY/T 3881999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 50272001 畜禽饮用水水质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定义和术语适用于本标准。3.1 入射角 入射角 指窗上沿至猪舍跨度中央一点的连线与地面水平线形成的夹角。3.2 采光角(开角)采光角(开角)指窗上、下沿分别至猪舍跨度中央一点的连线的夹角。4 养猪场选址 4 养猪场选址 4.1 符合国家畜牧行政管理体系对种猪场布局的统一要求。4.2 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要
4、求。4.3 地势高燥,坐北朝南,通风沥水;水源充足,水质优良;区内自成体系,便于防疫隔离;内外交通便捷;电源充足,通讯畅通。4.4 养猪场应选择在生态环境良好,无或不直接受工业“三废”及农业、城镇生活、医疗废弃物污DB34/T6032006 染的区域。养殖场周围 2000m 范围内没有对产地环境构成威胁的污染源,包括工业“三废”、农业废弃物、医院污水及废弃物、城市垃圾和生活污水等污物。4.5 养猪场距离居民区及其它非统一管理同类养殖场不少于 2000 米,距离交通主干道 1000 米。4.6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4.6.1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
5、区;4.6.2 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4.6.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4.6.4 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4.6.5 与水源有关的地方病高发区 4.7 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本规程 4.6 款规定的禁建区域,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本规程 4.6 款规定的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2000m。5 养猪场环境控制建筑设计 5 养猪场环境控制建筑设计 5.1 规划与布局 5.1.1 建筑物布局 5.1.1.1 养猪场周围有围墙、绿化
6、带或深水沟等隔离设施。场区绿化面积不少于 30%。5.1.1.2 新建、改建、扩建的养殖场应实现生产区、生活管理区、隔离区分开,粪便污水处理设施和尸体焚烧炉应设在养殖场的隔离区,处在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5.1.2 道路设置 5.1.2.1 养猪场设有净道和污道。5.1.2.2 养猪场的进入道路为净道,活猪及粪便污染物输出道路为污道,应分开单向通行,不得交叉。5.2 工艺与设施 5.2.1 养猪场生产工艺应根据各自的规模大小、区域特点采用全进全出、分区衔接及工厂化流程等形式。5.2.2 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干法清粪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将粪及时、单独清出
7、,不可与尿、污水混合排出,并将产生的粪渣及时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实现日产日清。采用水冲粪、水泡粪湿法清粪工艺的养殖场,要逐步改为干法清粪工艺。5.2.3 养殖场的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水和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在场区内外设置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5.2.4 饲养场地设有与生产相适应的消毒设施、更衣室、兽医室、隔离舍、饲料仓库,并配备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5.3 猪舍建筑 DB34/T6032006 5.3.1 猪舍建筑形式一般应为全封闭双列式,中央内走道为运输饲料的净道,两侧内走道为清粪的污道。但种公猪舍应为半开放式猪圈,外有运动场。5.3.2 猪舍之间的间距不少于 15 米。5.3.
8、3 养猪场总建筑面积按每头基础母猪计为猪舍建筑面积 15-20 平方米,辅助建筑面积 2-3 平方米,占地面积 60-70 平方米。5.3.4 猪舍建筑要有利于采光、通风和换气。舍内地面和墙壁应便于耐酸、碱等消毒液的清洗和消毒。5.3.5 养殖地面置防止渗漏、径流、飞扬且具有一定容量的专用储存设施和场所,设有粪尿污水处理设施,畜禽粪便处理后应符合 GB7959 和 GB14554 的规定,畜禽病害肉尸及其无害化处理应符合GB16548 的有关规定,排放出的生产和加工废水应符合 GB8978 的有关规定。6 养猪场日常卫生管理 6 养猪场日常卫生管理 6.1 猪舍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猪舍空气温度和
9、相对湿度 6.1.1 猪舍内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 GB/T17824-1999 规定。6.1.2 哺乳母猪和哺乳仔猪的温度不同,建议对哺乳仔猪采取保温箱等局部保暖措施。6.1.3 夏季猪舍气温高于生产临界范围上限值时,除采取适当提高饲粮浓度、保证充足和清凉的饮水、早晚凉爽时喂饲,以及喷雾、淋浴并加强通风等促进猪体蒸发散热等饲养管理措施外,还应考虑遮阳绿化,必要时采取湿帘降温等措施。6.1.4 冬季猪舍气温低于生产临界范围下值时,除采取保障营养水平、早饲提前、晚饲延后或增加夜饲、及时清除粪尿、保持圈栏干燥、控制风速及防止贼风等饲养管理措施外,必要时还应采用热水、热风或其他供暖设备。6.1.5
10、 新建场应根据当地气候特点,从场址选择、场区绿化以及猪舍的样式、材料、朝向和保温隔热性能等方面,考虑防寒保温或防暑降温。6.1.6 猪舍湿度过大时(特别是冬季),应尽量减少饲养管理用水,并在标准范围内适当加大通风量,必要时供暖。6.2 猪舍通风 猪舍通风 6.2.1 猪舍通风量(每千克活重每小时所需空气立方米数)和风速应符合 GB/T17824-1999 规定。6.2.2 猪舍通风主要包括自然通风、负压机械通风(横向或纵向)和正压机械通风。跨度小于 12m的猪舍一般宜采用自然通风,跨度大于 8m 的猪舍以及夏季炎热地区,自然通风应设地窗和屋顶风管,或采用自然与机械混合通风或机械通风,为克服横向
11、和纵向机械通风的某些缺点,可考虑正压机械通风。采用横向通风的有窗猪舍,设置风机一恻的门窗应在风机运转时关闭。6.2.3 猪舍通风须保证气流分布均匀,无通风死角;在气流组织上,冬季应使气流由猪舍上部流入,而夏季则应使气流流经猪体。6.3 猪舍采光猪舍采光 6.3.1 猪舍自然光照或人工照明设计应符合 GB/T17824-1999 规定。DB34/T6032006 6.3.2 猪舍光照须保证均匀。自然光照设计须保证入射角 1)25,采光角 2)(开角)5;人工照明灯具设计按灯距 3m 左右布置。6.3.3 猪舍的灯具和门窗等透光构件须经常保持清洁。6.4 猪舍内空气 猪舍内空气 6.4.1 猪舍内
12、空气应符合 GB/T17824-1999 规定。6.4.2 为保持猪舍空气卫生状况良好,必须进行合理通风,改善饲养管理,采用合理的清粪工艺和设备,及时清除和处理粪便和污水,保持猪舍清洁卫生,严格执行消毒制度。6.5 猪舍噪声 猪舍噪声 各类猪舍的生产噪声或外界传入的噪声不得超过 80dB,并避免突然的强烈噪声。6.6 群养猪组群要求 群养猪组群要求 各类猪群每头所须猪栏面积按 GB/T17824.1-1999 执行。6.7 猪舍饮用水卫生 猪舍饮用水卫生 猪场用水量按 GB/T17824.1-1999 执行;水质须达到 GB5749 的要求。6.8 猪场的环境监测 猪场的环境监测 6.8.1
13、本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参数须定期进行监测,至少冬、夏各进行一次,根据监测结果做出环境评价,提出环境改善措施。6.8.2 新建场场址选择时,应请环境保护部门对拟建场场地的水源、水体进行监测并做出卫生评价,应选择符合 GB5749 要求的水源。对不符合标准的水源,必须进行净化消毒后使用。对发生过疫情的场地,须对场地的土壤进行细菌学监测并做出卫生评价,评价标准可参考 GB/T17824-1999 规定,场址应选择“清洁”或“轻度污染”的土壤。6.9 日常卫生 日常卫生 6.9.1 猪场场区必须搞好绿化,保持清洁卫生,并定期对道路、地面进行消毒。6.9.2 猪场应把灭蝇、灭蚊和灭鼠列入日常工作。6.9.
14、3 猪场内不得饲养其他畜禽及动物。7 养猪场三废处理措施 7 养猪场三废处理措施 7.1 污水的处理 污水的处理 7.1.1 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坚持种养结合的原则,经无害化处理后尽量充分还田,实现污水资源化利用。7.1.2 畜禽污水经治理后向环境中排放,应符合 GB185962000 的规定,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应执行地方排放标准。污水作为灌溉用水排入农田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净化处理(包括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和生物学的),并须符合 GB5084-1992 的要求。7.1.2.1 在畜禽养殖场与还田利用的农田之间应建立有效的污水输送网络,通过车载或管道形式将处理(置)后的污水输送至农田
15、,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污水输送沿途的弃、撒和跑、冒、滴、漏。DB34/T6032006 7.1.2.2 畜禽养殖场污水排入农田前必须进行预处理(采用格栅、厌氧、沉淀等工艺、流程),并应配套设置田间储存池,以解决农田在非施肥期间的污水出路问题,田间储存池的总容积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水的总量。7.1.3 对没有充足土地消纳污水的畜禽养殖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用下列综合利用措施;7.1.3.1 经过生物发酵后,可浓缩制成商品液体有机肥料。7.1.3.2 进行沼气发酵,对沼渣、沼液应尽可能实现综合利用,同时要避免产生新的污染,沼渣及时清运至粪便贮存场所;沼液尽
16、可能进行还田利用,不能还田利用并需外排的要进行进一步净化处理,达到排放标准。沼气发酵产物应符合 GB79591987。7.1.4 制取其它生物能源或进行其它类型的资源回收综合利用,要避免二次污染,并应符合 GB185962000 的规定。7.1.5 污水的净化处理应根据养殖种养、养殖规模、清粪方式和当地的,自然地理条件,选择合理、适用的污水净化处理工艺和技术路线,尽可能采用自然生物处理的方法,达到回用标准或排放标准。7.1.6 污水的消毒处理提倡采用非氯化的消毒措施,要注意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物。7.2 固体废物处理 固体废物处理 7.2.1 猪场粪便的贮存 猪场粪便的贮存 7.2.1.1 畜禽养殖场产生的畜禽粪便应设置专门的贮存设施,其恶臭及污染物排放应符合 GB185962000。7.2.1.2 存设施的位置必须远离各类功能地表水体(距离不得小于 400m),并应设在养殖场生产及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7.2.1.3 贮存设施应采取有效的防渗处理工艺,防止畜禽粪便污染地下水。7.2.1.4 对于种养结合的养殖场,畜禽粪便,贮存设施的总容积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