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67.250CCS Y 08上 海 市 食 品 接 触 材 料 协 会 团 体 标 准T/SAFCM 015-2020食品接触产品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技术规范 一次性塑料餐饮具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label and instructions of food contactproductsPlastic Disposable Tableware2021-02-09 发布2021-03-01 实施上 海 市 食 品 接 触 材 料 协 会发 布T/SAFCM 015-2020I目次前言.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标签标识的基本
2、原则.14.1 真实.14.2 合规.14.3 规范.24.4 完整.24.5 获取.25 要素及要求.25.1 产品信息.25.2 生产者(或)经销者信息.35.3 合规信息.35.4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35.5 使用说明.45.6 标志.46 标签标识制作.46.1 形式.46.2 材料.46.3 印制.46.4 安全.57 安全警示.58 其他.5附录A(资料性附录)标签标识示例.6附录B(资料性附录)注意事项示例.8T/SAFCM 015-2020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
3、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上海市食品接触材料协会提出。本文件由上海市食品接触材料协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世龙科技有限公司、声科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上海市食品接触材料协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洪强、孙筱辰、简卫平、涂娟、俞斌伟、杭丽强、刘峻、张丽媛、周伟、熊若飞。本文件为首次发布。T/SAFCM 015-20201食品接触产品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技术规范一次性塑料餐饮具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一次性塑料餐饮具产品的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的技术规范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各种热塑性材料制作的一次
4、性塑料餐饮具。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893.1 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1部分: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设计原则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T 5296.1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1部分:总则GB/T 7408 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
5、示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标签标识 label用以表示产品名称、规格、质量等级、商品数量、使用方法、生产者或经销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形及其他说明的总称。本规范中的标签标识包括标签、标识、产品说明书及其他形式的随附文件,不包括符合性声明及相关证明性材料。3.2最小销售单元minimum sales unit以销售为目的,交付给消费者使用的最小包装单位。4标签标识的基本原则4.1真实产品标签所有内容应科学、真实、准确,与所销售产品相符,不得以虚假、夸大、易造成误解或带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产品。4.2合规T/SAFCM 015-202024.2.1产品
6、标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GB 4806.1、GB 4806.6、GB 4806.7 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以及其它标称执行标准关于食品接触产品标签标识的规定。4.2.2产品标签不得标注以下内容:a)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产品的;b)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示的。4.3规范4.3.1产品标签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产品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中文,注册商标、进口产品的国外制造商名称、地址和网址除外。可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繁体字或外文,但内容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有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繁体字或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4
7、.3.2产品标签不应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产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应用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某一产品或产品特性与其他产品混淆。4.4完整产品标签除应满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基本要求外,还应根据产品自身特点选择性标示体现产品功能特性,以及安全使用限制等特有信息,以保证消费者获取足够的信息对产品进行合理选择和正确使用。4.5获取产品标签应选择合适的标示载体或方式,便于使用者获取。5要素及要求5.1产品信息5.1.1名称5.1.1.1应标示能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或使用“材质+产品名称”命名产品。当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中规定了某一
8、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一个或者等效的名称;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中无明确规定时,则应标示不误导、不易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通俗名称。5.1.1.2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专用名称或标准规定的名称。5.1.2材质5.1.2.1应按照 GB 4806.6 及相关公告标示树脂名称,聚合物共混物应标示所有树脂的名称。5.1.2.2产品由多个部件构成的应分别标注材质的名称。各类成分名称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5.1.3型号规格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标明产品的
9、规格型号。5.1.4数量T/SAFCM 015-20203应标注包装内产品的数量,数量的标注由数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质量的标注由质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5.2生产者(或)经销者信息5.2.1应标示产品生产者(或)经销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应当标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有效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应至少标示以下内容之一:电话(热线电话、售后电话或销售电话等)、传真、电子邮件等网络联系方式、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邮政编码或邮箱号等)。国内生产的产品产地应按照行政区划标
10、示到市级地域;进口产品产地应标示原产国或地区的名称。5.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示: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示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示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
11、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进口产品应标示原产国或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能够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5.3合规信息5.3.1执行标准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可以不标示年代号。执行标准可以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5.3.2质量等级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等级的产品,应标示质量等级。5.3.3合格证明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合格证明可以用合格证书、合格标签或合格印章等形式表示。如产品执行标准中对合格证
12、有规定的按执行标准要求执行。5.3.4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标注形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5.4生产日期和保质期5.4.1应清晰标示产品的生产日期。同一包装内含有不同种类产品单件时,对于有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的单件,应分别标示生产日期。组合产品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产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T/SAFCM 015-202045.4.2有保质期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无保质期的产品应标注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5.4.3日期标示若采用“见包装物某位置”的形式,应标示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位置。5
13、.4.4日期的标示方法应符合 GB/T 7408 的规定。日期的年代号一般为 4 位数字,小包装的食品接触产品年代号可为 2 位数字。月和日为 2 位数字。其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不用分隔符。同时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5.4.5生产日期的标注应采用“生产日期”引导语,如标示“生产日期 20190807”,表示 2019 年 8月 7 日生产。5.4.6保质期可直接标示“保质期年”,也可采用限期使用日期“请在年月日前使用”的形式标示。如标注:“请在 20251105 前使用”,表示在 2025 年 11 月 5 日前使用。5.4.7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覆
14、盖、补印或篡改。5.5使用说明5.5.1使用说明应做到风险提示图文并茂、通俗易懂、显著清晰,使用方法、条件、禁忌应详细而周全。5.5.2产品有特殊使用要求时应注明用途、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使用环境、使用温度等,对国家法律规定和标准明确规定使用条件或超出使用条件将产生安全风险的产品,应以特殊或醒目的方式说明其安全使用范围或限制,以便使用者能够安全、正确地对产品进行处理、展示、贮存和使用。5.5.3安全使用范围或限制应根据产品特性标示,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产品的安全使用信息;b)不适用的、有可能会导致使用者受伤或产品损坏的使用方法。5.5.4食品接触产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标注食
15、品接触产品的特定贮藏条件。5.6标志应注明“食品接触用”或类似用语,或加印、加贴调羹筷子标志等。6标签标识制作6.1形式6.1.1一次性塑料餐饮具产品标签标识应模压、印刷、连接或粘贴在一次性塑料餐饮具产品本身的非食品接触面上或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且不应与一次性塑料餐饮具产品本身或销售包装分离,确保相关信息有效传递给制品使用者。当直接模压、印刷、连接或粘贴在一次性塑料餐饮具产品本身上,应无销售外包装或确保透过外包装能够清晰识别标注内容。6.1.2当由于技术原因无法模压、印刷、连接或粘贴于一次性塑料餐饮具产品本身或者最小销售包装上时,应印刷、连接或粘贴在随附一次性塑料餐饮具产品本身、最小销售包装
16、的印刷品上,如产品说明书上。6.2材料标签标识应有足够的强度,固定在销售包装外面的印刷品应保证在流通环节中不易变得模糊甚至脱落,以保证标注内容令使用者清晰可见。6.3印制T/SAFCM 015-20205标签的印刷字体、图案应与基底形成明显的反差、清晰易辨。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宜小于1.8 mm。强调安全警示和任何其他有关安全的信息,建议使用较大字号或不同字体,或其他突出醒目的方法,可参照GB/T 5296.1标示;当使用颜色来表达安全信息时,颜色选择可参照GB/T 2893.1进行。6.4安全模压、印刷、连接或粘贴在产品上的标签不得对食品造成污染。7安全警示7.1凡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明确规定的使用条件或超出使用条件将产生较高安全风险的产品,应标注安全警示语或警示图形标志。安全警示语应以“注意:”或“警告:”或“禁止:”等作为引导语,其字体高度不宜小于 3 mm。7.2安全警示应标注在产品上或产品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或使用说明上。安全警示内容可包含以下内容或近似表述,但不限于下列内容:a)“产品盛装热水时,打开盖子请勿朝向脸部或眼部等身体部位,以免喷出烫伤。”b)“装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