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65.020.30 B 44 DB61 陕西省地方标准 DB 61/T 507.42011 无公害生猪饲料使用技术规程 2011-01-04 发布 2011-02-01 实施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61/T 507.42011 I 前 言 本标准为 DB61/T507.16-2011 的第 4 部分。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与表述。本标准综合体由陕西省农业厅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康学院、安康市农业局、安康市阳晨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权群学、王军、陈立强、龚道云。本标准首次发布。DB61/T 507
2、.42011 1 无公害生猪饲料使用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无公害生猪所需饲料的原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饲料加工、使用过程的要求、方法、程序等技术规程。本标准适用于生产无公害生猪所需的商品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生产和无公害生猪饲养场的配合饲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5915 仔猪、生长肥育猪配合饲料 GB/T 6432 饲料中粗蛋白测定方法 GB/T 6436 饲料中钙的测
3、定方法 GB/T 6437 饲料总磷的测定方法光度法 GB/T 8381 饲料中黄曲霉素B1的测定 GB 10648 饲料标签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T 13092 饲料中霉菌的检验方法 GB/T 13093 饲料中细菌总数的测定方法 GB/T 3885 饲料中铁、铜、锰、锌、镁的测定方法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14699.1 饲料 采样 GB/T 6764 配合饲料企业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饲料 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物质,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3.2 饲料添加剂 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
4、物质,包括营养性添加剂,一般性添加剂和药物饲料添加剂。DB61/T 507.42011 2 3.3 营养性饲料添加剂 用于补充饲料营养成分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饲料级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非蛋白氮等。3.4 非营养性饲料添加剂 为保证或者改善饲料品质,提高饲料利用率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3.5 药物饲料添加剂 为预防、治疗动物疾病而掺入载体或者稀释剂的兽药的预混物,包括抗球虫药类、驱虫剂类、抑菌促生长类等。3.6 饲料原料 除饲料添加剂以外的用于生产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的单一饲料成分,包括饲料谷物、粮食加工副产品、油脂工业副产品,发酵工业副产品、动物性蛋白质饲料、饲
5、用油脂等。3.7 配合饲料 根据猪的营养需要,以多种饲料为原料,按照科学配方和加工方法制成的全价饲料,饲喂时不再添加其它物质。3.8 添加剂预混料 根据不同类型猪的营养特点,将各种饲料添加剂按一定的比例混合,并加入适宜的载体或稀释剂,这种以维生素、微量元素及其它添加剂为主要成分组成的均匀的混合物。3.9 浓缩饲料 将预混料、矿物质饲料、合成氨基酸和蛋白质饲料,按一定比例混合,使用前只需加入能量饲料,就可成为配合饲料。3.10 饲养标准 针对不同种类、性别、年龄、体重、生产目的与生产水平的猪,规定每日每头所应供应的能量和各种营养物质数量或浓度。DB61/T 507.42011 3 4 要求 4.
6、1 饲料原料 4.1.1 感官要求:具有本品种应有的色、嗅、味和形态特征,无发霉、变质、结块、异味及异嗅。4.1.2 饲料原料中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符合 GB 13078 规定的要求。4.1.3 制药工业副产品不能作生猪饲料原料。4.2 饲料添加剂 4.2.1 感官要求: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嗅、味和形态特征、无发霉、变质、异味及异嗅。4.2.2 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符合 GB 13078 及相关标准的规定要求。4.2.3 饲料中使用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性饲料添加剂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所规定的品种(见附录 A)和取得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的新饲料添加剂品
7、种。4.2.4 饲料中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是具有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具有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4.2.5 饲料添加剂产品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产品标签所规定的用法、用量使用。4.2.6 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的 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 执行,允许在无公害生猪饲料中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见附录 B。4.2.7 无公害生猪饲料中不允许添加农业部 176 号公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所列的药物附件 C。4.2.8 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应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4.2.9 生猪饲料中不应直接添加兽药。4.3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4.3.1 感官要求色泽一
8、致,无发霉变质、结块、异味。4.3.2 水分含量不高于 5%。4.3.3 粉碎粒度必须全部通过 16 目分析筛,30 目以上分析筛上物不得大于 10%。4.3.4 混合均匀,经测试后其均匀系数不大于 7%。4.3.5 有毒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符合表 1 中的规定。表1 饲料有毒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 (按日粮中添加比例1%计算)mg/kg 项 目 砷(以As计)重金属(以Pb计)沙门杆菌 仔猪、生长育肥猪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 10 30 不得检出 仔猪、生长肓肥猪复合预混合饲料 10 30 不得检出 4.3.6 凡含有非营养性添加剂者,应注明我国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用量、用法、禁忌、使用范围、
9、注意事项及有效期,并符合我国饲料管理条例中的有关细则规定。4.4 浓缩饲料 4.4.1 感官要求:色泽一致,无发霉变质、结块及异味。4.4.2 水分含量不高于 11%。4.4.3 粉碎粒度全部通过 8 目分析筛,16 目分析筛筛上物不得大于 10%。DB61/T 507.42011 4 4.4.4 混合均匀,经测试其均匀度之变异系数不得大于 10%。4.4.5 主要营养成分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2 浓缩饲料营养成分指标 项目 粗蛋白 粗纤维 粗灰分 钙 总磷 仔猪(30kg以下)41.0 7.0 20.0 2.0-4.50 1.6 生长猪(3060kg)35.0 11.0 18.0 1.
10、5-4.00 1.2 肥育猪(60kg以上)30 22.0 13.5 1.5-4.00 1.1 4.4.6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3 浓缩饲料卫生指标(mg/kg)项 目 指 标 铅(以Pb计,mg/kg)15 无机砷(以As计,mg/kg)5 氟(以F计,mg/kg)400 氰化物(以HCN计,mg/kg)50 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15 黄曲霉素(以B1计,ug/kg)20 4.4.7 其它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和铜的含量不超过 GB13078 的规定。4.5 配合饲料 4.5.1 感官要求色泽一致,无发酵霉变、结块及异味、异嗅。4.5.2 水分含量不大于 14%
11、。4.5.3 粉料加工粒度 99%通过 2.80mm 编织筛。但不得有大粒谷物,1.40mm 编织筛上物不大于 15%。4.5.4 配合饲料应混合均匀,其变异系数(cv)应不大于 10%。4.5.5 营养成分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 配合饲料营养成分指标 类别 项目 仔猪饲料 生长育肥猪饲料 前期 后期 前期 后期 粗脂肪%2.5 2.5 1.5 1.5 粗蛋白%20.0 17.0 15.0 13.0 粗纤维%4.0 5.0 7.0 8.0 粗灰分%7.0 7.0 8.0 9.0 钙%0.70-1.20 1.50-1.00 0.40-0.80 0.40-0.80 磷%0.60 0.50 0
12、.35 0.35 食盐%0.30-0.80 0.30-0.80 0.30-0.80 0.30-0.80 消化能MJ/kg 13.39 12.97 12.55 12.13 消化能kcal/kg 3200 3100 3000 2900 4.5.6 有害有毒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符合 GB13078 规定的要求。4.5.7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应符合 GB/T 5915 规定。4.5.8 无公害生猪配合饲料中严禁使用违禁药物。DB61/T 507.42011 5 4.6 饲料加工过程 4.6.1 饲料企业的工厂设计与设施卫生、工厂卫生管理和生产过程的卫生应符合 GB/T16764 的要求。4.6.2 配料
13、 4.6.2.1 应定期对计量设备进行检验和正常维护,以确保其精确性和稳定性,其误差不应大于规定范围。4.6.2.2 微量和极微量组分应进行预稀释,并且应在专门的配料室内进行。4.6.2.3 配料室应有专人管理,保持卫生整洁。4.6.3 混合 4.6.3.1 混合时间,按设备设计性能不少于规定时间。4.6.3.2 混合工序投料应按先大量、后小量的原则进行。4.6.3.3 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时,应根据药物类型,先生产药物含量低的饲料,再依次生产药物含量高的饲料。4.6.3.4 同一班次应先生产不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然后生产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为防止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
14、品在生产过程中的交叉污染,在生产不同加入药物添加剂的饲料产品时,对所用的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应进行彻底清理。4.6.4 留样 4.6.4.1 饲料原料和各个批次生产的饲料产品均应保留样品,样品密封后留置专用样品室或样品柜内保存。样品室和样品柜应保持阴凉、干燥。采样方法按 GB/T14699 执行。4.6.4.2 留样应设标答,载明饲料品种、生产日期、批次、生产负责人和采样人等事项,并建立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4.6.4.3 样品应保留至该批产品保持期满 3 个月。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取少许,目测。5.2 粗蛋白质 执行GB/T 6432的方法。5.3 水分 执行GB/T 6764的方
15、法。5.4 钙 执行GB/T 6436的方法。5.5 总磷 执行GB/T 6437的方法。5.6 食盐 执行GB/T 6764的方法。DB61/T 507.42011 6 5.7 黄曲霉素 执行GB/T 8381的方法。5.8 铅、砷、铜 执行GB/T 3885的方法。5.9 霉菌 执行GB/T 13092的方法。5.10 细菌总数 执行GB/T 13093的方法。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产品应经企业质控部门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6.1.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指标、粗蛋白质、水分、钙、总磷、食盐、净含量。6.1.3 出厂检验批量由生产企业根据
16、生产工艺、设备、配方、原料等的变化情况自行确定,抽样方法按 GB/T 14699.1 规定执行。6.2 型式检验 6.2.1 产品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6.2.1.1 产品定型时;6.2.1.2 工艺条件、原料来源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6.2.1.3 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6.2.1.4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6.2.1.5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2.2 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成批产品中抽取,抽样方法按 GB/T 14699.1 规定执行。6.3 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出现不合格项目,应在同批产品中两倍量重新抽样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包装、贮藏和运输 7.1 标签 饲料包装装物上附有饲料标签,标签应符合 GB 10648 的要求。7.2 包装 7.2.1 饲料包装应完整、无漏洞、无污染和异味。DB61/T 507.42011 7 7.2.2 包装材料应符合 GB/T16764 的要求。7.2.3 包装印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