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1.220B 42D B 1 3、性,r冫 pi省地 、万标%4-I 比卜JTDB 13/T 1210-2010禽 类 屠 宰 检 疫 技 术 规 范2010-04-19发布2010-05-04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食品伙伴网http:/ 1210-2010月 I J 舀 本 标 准 按 照 G B1.1-2009给 出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河 北 省 畜 牧 兽 医 局 提 出。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河 北 省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所。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张 福 军、王 增 利、陈 东 来、范 炜、丁 红 田、回 新 彩、何 树 斌、岳 海
2、祥、张 玉 新、李 海 涛、王 瑞 红、赵 飞、高 峰、李 铁 柱、李 湃、张 桂 云。食品伙伴网http:/ 1210-2010禽 类 屠 宰 检 疫 技 术 规 范范 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禽 类 屠 宰 过 程 中 的 宰 前 检 疫、宰 前 检 疫 后 的 处 理、宰 后 检 疫、宰 后 检 疫 后 的 处 理 的 技术 要 求。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河 北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禽 类 屠 宰 检 疫。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3、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B 16548-2006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 16549-1996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 19442-2004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动 物 防 疫 法 (2007年 8月 30日 修 订 颁 布)国 务 院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应 急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第 450号 公 告)3术语和定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肉 尸禽 类 经 屠 宰、放 血、去 毛 后,不 净 膛、
4、半 净 膛 或 全 净 膛 的 躯 体。3.2同 群 禽 只同 一 来 源、同 一 环 境 的 禽 只,如 同 舍、同 车 或 同 一 屠 宰、加 工 生 产 线 等。4宰前检疫4.1入厂监督4.1.1流行病学调查 活 禽 进 入 屠 宰 场(厂、点)时,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的 官 方 兽 医 查 验 是 否 来 自 非 疫 区,询 问 禽 只 的 产地 和 运 输 途 中 是 否 经 过 疫 区 及 采 食、饮 水、发 病、死 亡 等 情 况。4.1.2查证验物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的 官 方 兽 医 查 验 并 收 缴 动 物 检 疫 合 格 证 明 及 运 载 工
5、 具 消 毒 证 明,核 对 禽 只 种 类、数 目、运 输 车 辆 是 否 相 符 等。4.1.3临床检查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的 官 方 兽 医 对 进 入 屠 宰 场(厂、点)的 禽 只 进 行 群 体 检 查 和 个 体 检 查,方 法 按 照GB 16549-1996执行。4.1.4入厂监督的处理食品伙伴网http:/ 1210-20104.1.4.,禽 只 经 初 步 判 定 为 健 康 的,且 手 续 合 法,准 予 进 入 屠 宰 厂。禽 只 卸 载 后,官 方 兽 医 监 督 承 运人 对 运 载 工 具 进 行 消 毒。4.1.4.2对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6、共 和 国 动 物 防 疫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以 及 证 物 不 符、检 疫 证 明 逾 期 或 变 造 检 疫证 明 的 行 为,禁 止 入 场,依 照 有 关 动 物 防 疫 法 律、法 规 处 理。4.2待宰期间的检疫4.2.1临床检查 群体检 查 和 个 体 检查,方 法 按照 GB 16549-1996执 行。4.2.2实验室检测 对 个 体 检 查 中 发 现 疑 似 疫 病 难 于 判 断 的,可 将 疑 似 病 禽 或 采 集 血 液、分 泌 物、渗 出 物、粪、尿 等 样品 送 动 物 疫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进 行 实 验 室 检 测。5宰前检疫后的处理5.1
7、准宰经 检 疫 确 定 为 健 康 的 禽 只 送 往 屠 宰。5.2禁宰5.2.1经 检 疫 确 诊 为 高 致 病 性 禽 流 感 等 一 类 动 物 疫 病 时,同 群 禽 只 禁 止 屠 宰,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动 物 防 疫 法 、国 务 院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应 急 条 例 和 G B 19442-2004,G B 16548-2006的 规 定 处 理。5.2.2经检疫确诊为鸭瘟及符合GB 16548-2006规定销毁的禽只和对人禽危害较大的传染病及新发现 的 烈 性 传 染 病 的 禽 只,一 律 不 准 屠 宰,按 照 G B 16548-2006中 3.
8、2做 销 毁 处 理。5.3缓宰 经 检 疫 确 认 为 一 般 性 传 染 病 和 其 它 疫 病,且 有 治 愈 希 望 的,或 者 有 疑 似 传 染 病 而 未 确 诊 的 禽 只,隔离 观 察。5.4急宰 除 本 标 准 5.2,5.3所 列 动 物 疫 病 外,凡 确 诊 为 物 理 性 挤 压、热 及 应 激 性 濒 死 的 禽 只,或 患 动 物 普通 病、一 般 动 物 疫 病 且 无 碍 食 肉 卫 生 的 禽 类,由 官 方 兽 医 监 督 送 急 宰 间 实 施 急 宰。急 宰 后 的 肉 尸、内 脏按GB 16548-2006中3.3做化制处理。6宰后检疫6.1基本要
9、求禽 类 屠 宰 后 应 立 即 摘 除 内 脏,内 脏 和 肉 尸 统 一 编 号,实 行 同 步 检 疫,综 合 判 定。6.2后检疫的程序和方法6.2.1肉尸检疫食品伙伴网http:/ 1210-2010对 下 列 部 位 进 行 视 检:a)皮 肤 有 无 出 血、瘀 血、结 节、溃 疡 和 肿 物 等;b)头 颈 有 无 肿 胀、结 节、痘 疹;c)面 部、眼 睑、冠、肉 髯 有 无 异 常:d)鼻 腔、眼 睛、口 等 天 然 孔 有 无 肿 胀、炎 症、病 理 性 渗 出 物;e)爪 有 无 出 血、溃 疡、卷 曲,关 节 有 无 积 液 等。在 检 疫 过 程 中 发 现 异 常
10、 的 禽 只,应 进 一 步 剖 检 进 行 实 验 室 检 测。6.2.2内脏检疫对 下 列 部 位 进 行 视 检:食 道、气 管,有 无 充 血、出 血、溃 疡、糜 烂 或 干 酪 样 分 泌 物;腺 胃 乳 头 有 无 充 血、溃 疡,腺 胃、肌 胃 交 界 处 有 无 出 血 点、斑 点 或 溃 疡,肌 胃 角 质 层 下 有 无 出、1,丿、丨产 aU血 点(斑)、溃 疡 等;c)肠 壁 的 浆 膜 和 粘 膜 有 无 充 血、淤 血 和 结 节,盲 肠 扁 桃 体 有 无 出 血、淤 血 和 坏 死,泄 殖 腔 有 无 出血;d)心 包 内 有 无 积 液、化 脓、粘 连,心 冠
11、 脂 肪 和 心 外 膜 有 无 出 血 点;e)肝 脏、脾 脏 的形 态、色 泽 及 大 小 有无 异 常,胆 囊 是 否 充 盈;f)输 卵 管 有 无 出 血、水 肿 及 脓 性 分 泌 物,卵 泡 有 无 变 形、变 色、变 硬 等;g)体 腔 中 的 肺 脏、肾 脏 的 形 态、色 泽 及 大 小 有 无 异 常,肾 脏 有 无 尿 酸 盐 沉 淀。必 要 时 切 开 脏 器 进 行 实 验 室 检 测,重 点 检 查 喉 头、心 冠 脂 肪、腺 胃、肌 胃 腺 胃 交 界 处、盲 肠 扁 桃 体、小 肠、直 肠 等 有 无 出 血,法 氏 囊 是 否 肿 大、出 血 等 病 理 变
12、 化。7宰后检疫后的处理7.1官 方 兽 医 对 检 疫 合 格 的 禽 类 产 品 加 施 检 疫 标 志 并 出 具 检 疫 合 格 证 明。7.2经 宰 后 检 疫 发 现 高 致 病 性 禽 流 感 等 一 类 动 物 疫 病 时,应 责 令 停 止 屠 宰,按 5.2.1的 规 定 处 理。7.3经 宰 后 检 疫 发 现 鸭 瘟 等 动 物 疫 病 及 符 合 G B 16548-2006规 定 销 毁 的 禽 只,一 律 停 止 屠 宰,按 5.2.2的 规 定 处 理。7.4经 宰 后 检 疫 仅 发 现 组 织、器 官 有 下 列 病 变 之 一 者:局 部 化 脓、明 显
13、损 伤、发 炎、充 血、出 血、肿胀 或 水 肿、病 理 性 肥 大 或 萎 缩、钙 化 或 钙 化 灶 或 其 他 损 伤,应 将 病 变 组 织 或 器 官 切 割 下 来,按 照 G B 16548中 3.2做 销 毁 处 理。7.5除 7.2,7.3,7.4所 列 动 物 疫 病 以 外 的 其 他 动 物 疫 病,以 及 病 变 严 重、肌 肉 发 生 退 行 性 变 化 的 禽只 的 肉 尸、内 脏 按 G B16548-2006中 3.3做 化 制 处 理。8检疫出球虫病的处理病 变 轻 微,剔 除 的 病 变 部 分 作 工 业 用 或 销 毁,其 余 部 分 不 受 限 制
14、出 场(厂、点)。肌 肉 无 变 化 的,剔 除 的 病 变 部 分 作 工 业 用 或 销 毁,其 余 部 分 高 温 处 理 后 出 场(厂、点)。病 变 严 重,且 肌 肉 有 退 行 性 变 化 的,肉 尸 和 内 脏 作 工 业 用 或 销 毁。1,八0889检疫出肿瘤的处理食品伙伴网http:/ 1210-20109.1一 个 器 官 有 肿 瘤 病 变,肉 尸 不 瘠 瘦,且 无 其 他 病 变 的,患 病 脏 器 作 工 业 用 或 销 毁,其 余 部 分 高 温处 理;如 肉 尸 瘠 瘦 或 肌 肉 有 病 变 的,作 工 业 用 或 销 毁。9.2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器 官 有 肿 瘤 病 变 的,肉 尸 作 工 业 用 或 销 毁。9.3检 出 淋 巴 肉 瘤、白 血 病 和 鳞 状 上 皮 细 胞 癌 的,肉 尸 作 工 业 用 或 销 毁。10检疫记录驻 屠 宰 场 的 官 方 兽 医 应 做 好 屠 宰 检 疫 有 关 记 录,装 订 成 册,保 存 两 年 以 上。食品伙伴网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