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1.220 B 41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T 13932011 羊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2011-05-10 发布 2011-05-20 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3/T 13932011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河北省畜牧兽医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增利、张福军、陈东来、丁红田、范炜、李海涛、韩俊琴、赵飞、王瑞红、李湃、陈建华、王健诚、王玉然、马志华、回新彩、张玉新、耿艳青、马军红、丁红斌。DB13/T 13932011 1 羊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2、羊屠宰过程中的宰前检查、宰前检查后的处理、同步检疫、同步检疫后处理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羊的屠宰检疫。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 年 12 月 29 日第四十五号主席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 年 8 月 30 日修订颁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450 号公告)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0号)羊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
3、2010】27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肉尸 羊只经屠宰、放血、去毛后,不净膛、半净膛或全净膛的躯体。3.2 同群羊只 同一来源、同一环境的羊只,如同舍、同车或同一屠宰、加工生产线的羊只。4 检疫对象 口蹄疫、痒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炭疽、布鲁氏菌病、肝片吸虫病、棘球蚴病。5 宰前检查 5.1 入厂监督 5.1.1 流行病学调查 羊只进入屠宰场(厂、点)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查验是否来自非疫区,询问了解羊只DB13/T 13932011 2 运输途中有关情况。5.1.2 查证验物 官方兽医查验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对羊只种类、数目、运输车辆是
4、否相符等。5.1.3 临床检查 官方兽医对进入屠宰场(厂、点)的羊只进行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方法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执行。5.1.4 入厂监督的处理 5.1.4.1 羊只经初步判定为健康的,且手续合法,准予进入屠宰厂。羊只卸载后,官方兽医监督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5.1.4.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以及证物不符、检疫证明逾期,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的行为,禁止入场,依照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处理;畜禽标识不符合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处理。5.2 待宰期间的检查 5.2.1 静养 进入屠宰场的羊只至少进行 12 h 的静养。5.2.2 临床检查 群
5、体检查和个体检查,方法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执行。5.2.3 实验室检测 对个体检查中发现疑似疫病难于判断的,可将疑似病羊或采集血液、分泌物、渗出物、粪、尿等样品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实验室检测。6 宰前检查后的处理 6.1 准宰 经检查确定为健康的羊只准予屠宰。6.2 禁宰 6.2.1 经检查确诊为口蹄疫等一类动物疫病时,同群羊只禁止屠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 GB 16548 的规定处理。6.2.2 经检查确诊为炭疽、布鲁氏菌病及符合 GB 16548 规定销毁的羊只和对人、羊危害较大的传染病及新发现的烈性传染病的羊只,一律不准屠宰,按照 GB 165
6、48 中 3.2 的规定做销毁处理。6.3 缓宰 经检疫确认为一般性传染病和其它疫病,且有治愈希望的,或者有疑似传染病而未确诊的羊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有异常的,按照 GB16548 的规定处理。DB13/T 13932011 3 6.4 急宰 除本标准 5.2、5.3 所列动物疫病外,凡确诊为物理性挤压、热应激性濒死的羊只,或患动物普通病、一般动物疫病且无碍食肉卫生的羊只,由官方兽医监督送急宰间实施急宰。急宰后的肉尸、内脏按GB 16548 中 3.3 的规定做化制处理。6.5 消毒 对处理病羊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7 同步检疫 7.1 基本要求 羊只屠宰后应
7、立即摘除内脏,内脏和肉尸统一编号,实行同步检疫,综合判定。7.2 同步检疫的程序和方法 7.2.1 头蹄部检疫 7.2.1.1 头部检疫 检查鼻镜、齿龈、口腔黏膜、舌及舌面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发现异常时剖开下颌淋巴结,检查形状、色泽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7.2.1.2 蹄部检疫 检查蹄冠、蹄叉皮肤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结痂等。7.2.2 内脏检疫 7.2.2.1 心脏 检查心脏的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淤血、出血等。发现异常时剖开心包,检查心包膜、心包液和心肌有无异常。7.2.2.2 肺脏 检查两侧肺叶实质、色泽、形状、大小及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化脓、实变、粘连、包囊砂、寄生虫
8、等。剖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切面有无淤血、出血、水肿等。7.2.2.3 肝脏 检查肝脏大小、色泽、弹性、硬度及有无大小不一的突起。剖开肝门淋巴结,切开胆管,检查有无寄生虫(肝片吸虫病)等。发现异常时剖开肝实质,检查有无肿大、出血、淤血、坏死灶、硬化、萎缩等。7.2.2.4 肾脏 剥离两侧肾被膜(两刀),检查弹性、硬度及有无贫血、出血、淤血等。发现异常时剖检肾脏,检查有无出血、淤血、水肿等。7.2.2.5 脾脏 DB13/T 13932011 4 检查弹性、颜色、大小等。发现异常时剖检脾实质,检查有无出血、淤血、水肿、坏死等。7.2.2.6 胃和肠 检查浆膜面及肠系膜有无淤血、出血、粘连等。剖
9、开肠系膜淋巴结,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等。发现异常时剖开胃肠,检查有无淤血、出血、胶样浸润、糜烂、溃疡、化脓、结节、寄生虫等,检查瘤胃肉柱表面有无水疱、糜烂或溃疡等。7.2.3 胴体检疫 7.2.3.1 整体检查 检查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以及疹块、脓肿和其他异常等。7.2.3.2 淋巴结检查 7.2.3.2.1 颈浅淋巴结 在肩关节前稍上方剖开臂头肌、肩胛横突肌下的一侧颈浅淋巴结,检查切面形状、色泽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7.2.3.2.2 髂下淋巴结 剖开一侧淋巴结,检查切面形状、色泽、大小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7.2.3
10、.2.3 发现异常时检查腹股沟深淋巴结,检查切面形状、色泽、大小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7.2.3.3 摘除三腺 摘除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等有毒有害腺体。7.2.4 复检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8 同步检疫后的处理 8.1 官方兽医对检疫合格的羊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肉品加施检疫标志。8.2 经宰后检疫发现口蹄疫等一类动物疫病时,应责令停止屠宰,按本标准 5.2.1 的规定处理。8.3 经宰后检疫发现炭疽、布鲁氏菌病等动物疫病及符合 GB 16548 规定销毁的羊只,一律停止屠宰,按本标准 5.2.2 的规定处理。8.4
11、经宰后检疫仅发现组织、器官有下列病变之一者:局部化脓、明显损伤、发炎、充血、出血、肿胀或水肿、病理性肥大或萎缩、钙化或钙化灶或其他损伤,应将病变组织或器官切割下来,按照 GB16548中 3.2 的规定做销毁处理。8.5 除 7.2、7.3、7.4 所列动物疫病以外的其他动物疫病,以及病变严重、肌肉发生退行性变化的羊只的肉尸、内脏按 GB16548 中 3.3 的规定做化制处理。8.6 检疫出肝片吸虫病、棘球蚴病的处理 DB13/T 13932011 5 8.6.1 病变轻微,剔除的病变部分作工业用或销毁,其余部分不受限制出场(厂、点)。8.6.2 肌肉无变化的,剔除的病变部分作工业用或销毁,其余部分高温处理后出场(厂、点)。8.6.3 病变严重,且肌肉有退行性变化的,肉尸和内脏作工业用或销毁。8.7 检疫出肿瘤的处理 8.7.1 一个器官有肿瘤病变,肉尸不瘠瘦,且无其他病变的,患病脏器作工业用或销毁,其余部分高温处理;如肉尸瘠瘦或肌肉有病变的,作工业用或销毁。8.7.2 两个或两个以上器官有肿瘤病变的,肉尸作工业用或销毁。8.7.3 检出淋巴肉瘤、白血病和鳞状上皮细胞癌的,肉尸作工业用或销毁。9 检疫记录 驻屠宰场的官方兽医应做好屠宰检疫有关记录,装订成册,保存两年以上。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