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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 2169-2014 地理标志产品 西江大米(西江贡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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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67.080.10 B 31 备案号:44356-2015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 22/T 21692014 地理标志产品 西江大米(西江贡米)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xijiang rice 2014-11-25 发布 2014-12-25 实施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21692014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GB/T 17924-2008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通化县人

2、民政府提出。本标准由吉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协会、通化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通化县粮食储备销售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宁、田桂英、刘波、刘大续、隗祥君、王丽娟、赵美莲、张学民。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21692014 1 地理标志产品 西江大米(西江贡米)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西江大米(西江贡米)的术语和定义、保护地范围、自然条件、生产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净含量、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

3、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批准的 地理标志产品 西江大米(西江贡米)保护公告的西江大米(西江贡米)。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0 稻谷 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

4、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 5494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 GB/T 5496 粮食、油料检验 黄粒米及裂纹粒检验法 GB/T 5502 粮油检验 米类加工精度检验 GB/T 5503 粮油检验 碎米检验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21(所有部分)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82 粮油检验 稻谷、大米蒸煮食用品质感官评价方法 GB/T 15

5、683 大米 直链淀粉含量的测定 GB/T 17109 粮食销售包装 GB/T 17891 优质稻谷 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 GB/T 23502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T 496 肥料合理使用准则 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21692014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6、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第109号公告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的公告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西江大米(西江贡米)xijiang rice 以保护区域内生产的水稻加工的大米,素以“西江贡米”著称。4 保护地域范围、自然条件 4.1 地理标志保护范围 西江大米(西江贡米)的保护范围限于地理标志管理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的范围,西江镇地处地理坐标为北纬 41254134,东经 12537125 47。面积 142.6 k

7、m2。为吉林省通化县西江镇现辖行政区域,见附录 A。4.2 环境 4.2.1 海拔 吉林省通化县西江镇位于通化县南部,距201国道16 km,地势东南和东北部较高,西部和西南部较低,海拔300 m1200 m之间。4.2.2 气候 产区属东亚季风气候,中温带湿润气候区。年平均气温 5.5以上,最高气温 7 月份 35.5,最低气温 1 月份-39.2,年平均日照 2514 小时,无霜期 140 d150 d,年平均降雨量 790 mm,积温在26002850之间。4.2.3 土壤 冲积型水稻土、沼泽型水稻土和草炭型水稻土。土壤 pH 为 5.57.5,有机质含量2%。5 生产技术要求 5.1

8、品种 “吉粳 83”、“通禾 835”、“稻花香 2 号”或选用通过国家或地方审定适应当地种植的食味性好的品种。5.2 栽培管理 5.2.1 育秧 育秧应符合下列要求: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21692014 3 a)育秧方法:育苗方法为旱育稀播。育苗地选择无污染、背风向阳,排水良好的旱田。b)播种期:播种期为 4 月中旬。秧田期 35 d40 d。c)播种量:每平方米播催芽种子为 150 g200 g。用种量小于等于 2.5 公斤每亩。d)插秧 4 月 25 日前完成春翻后放水泡田。5 月中

9、下旬以后开始插秧,插秧密度为 10600 穴每亩13300 穴每亩,2 株每穴3 株每穴。5.2.2 田间管理 在整地前施第一次腐熟有机肥 2 立方米每亩3 立方米每亩,翻耕,结合整地施第二次腐熟有机肥,灌水泡田,整细耙平,插秧。5.2.3 农药、肥料要求 5.2.3.1 农药应符合 GB/T 8321 的规定。5.2.3.2 肥料应符合 NY/T 496 的规定。5.3 收获与脱粒 5.3.1 9 月下旬到 10 月上旬,当黄熟谷粒达到 95%时采用人工或机械收割。5.3.2 按品种单收、单贮,稻谷质量应符合 GB 1350 的规定。5.4 大米加工工艺 风选清理去杂砻谷谷糙分离碾米精选分级

10、检验包装入库。6 产品技术要求 6.1 感官 6.1.1 米粒亮泽、呈透明或半透明,圆润饱满,青白有光泽。6.1.2 具有大米固有的米味,无异味。6.1.3 米饭口感香润粘滑,米饭表面有油光,凉后不回生。6.2 加工质量指标 加工质量指标见表1。表 1 加工质量指标 指标要求 项目 一级 二级 加工精度/%背沟无皮或有皮不成线,米胚和粒面皮层去净的占 90%以上 背沟有皮,米胚和粒面皮层去净的占 85%以上 不完善粒/(%)3.0 3.0 垩白粒率/(%)8 10 总量/(%)0.10 0.20 糠粉/(%)0.15 0.15 矿物质/(%)0.02 带壳稗粒/(粒/kg)10 杂 质 最 大

11、 限 量 稻谷粒/(粒/kg)4 总量/(%)5.0 10 碎 米 小碎米/(%)0.1 0.3 黄粒米/(%)0.5 1.0 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21692014 4 6.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要求见表2。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15.5 品尝评分值/分 75 直链淀粉含量/%1518 胶稠度/mm 70 黄曲霉毒素 B1/(g/kg)5.0 赭曲霉毒素A/(g/kg)5.0 铅(以Pb计)/(mg/kg)0.2 镉(以 Cd 计)/(mg/kg)0.2 总汞(以 Hg

12、 计)/(mg/kg)0.02 无机砷(以 As 计)/(mg/kg)0.2 铬(以 Cr 计)/(mg/kg)1.0 苯并a芘/(g/kg)5.0 6.4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按 GB 2715 规定执行。6.5 加工生产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6.5.1 原料应符合 GB 1350、GB/T 17891 的规定。6.5.2 生产过程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7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75号令执行。8 试验方法 8.1 感官和加工质量检验 8.1.1 感官检验按 GB/T 5492 规定的方法检验。8.1.2 加工精度按 GB/T 5502 规定的方法检验。8.1.3 不

13、完善粒、杂质按 GB/T 5494 规定的方法检验。8.1.4 垩白粒率按 GB/T 17891 规定的方法检验。8.1.5 碎米按 GB/T 5503 规定的方法检验。8.1.6 黄粒米按 GB/T 5496 规定的方法检验。8.2 理化指标检验 8.2.1 水分 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21692014 5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8.2.2 品尝评分值 按 GB/T 15682 规定的方法测定。8.2.3 直链淀粉 按 GB/T 15683 规定的方法测定。8.2.4 胶

14、稠度 按 GB/T 17891 规定的方法测定。8.2.5 黄曲霉毒素 B1 按 GB/T 18979 规定的方法测定。8.2.6 赭曲霉毒素 A 按 GB/T 23502 规定的方法测定。8.2.7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8.2.8 镉 按 GB/T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8.2.9 总汞 按 GB/T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8.2.10 无机砷 按 GB/T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8.2.11 铬 按 GB/T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测定。8.2.12 卫生指标 按 GB 2715 规定检验。8.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15、中规定的方法检验。9 检验规则 9.1 出厂检验 9.1.1 每批产品出厂前,都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部门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销售。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21692014 6 9.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水分和净含量。9.2 型式检验 9.2.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情况每年一次;b)相邻 2 次出厂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c)生产设备调整、大修后;d)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9.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的全部技术要求。9.3 抽样 9.3.1 同一生产基地、同一

16、品种、同一播种期、同一加工方法和、包装、同一等级的产品为同一批产品。9.3.2 抽样的原则是件数不足 5 件,逐件抽取份样;5 件以上的每增加 6 件100 件,随机再抽取 1个份样。9.3.3 将随机抽取的份样混匀,用 4 分法分别合成 3 个样本,每个样本为 500 g,用无毒器皿分别盛装,密封后存于干燥阴凉处。9.3.4 抽取的样本为 1500 g。其中 1/3 量用于检验用,1/3 量用于复检,1/3 量用于备用。9.4 判定规则 9.4.1 检验的全部指标检验合格,则该批产品判为合格产品。9.4.2 凡检验不合格的项目,应取样进行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定该项目不合格。9.4.3 感官项目不得复检。9.5 复检 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可共同委托上级检验机构进行一次复检,并作为最终结论。10 标志 10.1 食品标签 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的规定。10.2 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6 年第 109 号公告的规定。10.3 包装贮运图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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