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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 2036-2012 豆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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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2036-2012 豆 芽 2012-11-15 发布 2013-05-15 实施 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卫生厅 发 布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要求 1 4.1 原料要求 1 4.2 感官要求 1 4.3 理化指标 2 4.4 微生物指标 2 4.5 净含理偏差 2 4.6 生产过程2 5 检验规则 2 5.1 组批与抽样 2 5.2 出厂检验 2 5.3 型式检验 3 6 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3 6.1 标识3 6.2 包装3 6.3 运输 3 6.4 贮存 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

2、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由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提出并起草。本标准起草单位: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农产品质量安全处、沈阳市植保站、沈阳市农业检测中心、沈阳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仁书、刘大军、燕香梅、王嵩、刘伟、张姝楠、信丽洁。豆 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豆芽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识、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或绿豆为原料生产而成的豆芽。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1352 大豆(黄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8 食品中氟的测定方法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105 黄瓜中

4、百菌清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75 粮食和蔬菜中 2,4-滴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88 水果、蔬菜中甲基托布津、多菌灵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855 新鲜水果和蔬菜的取样方法 GB/T 10462 绿豆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豆芽 bean sprout 也称芽苗菜,是以大豆(黄豆)或绿豆为原料,以水为介质,在适宜的条件下,直接萌发出

5、可供食用的嫩芽、芽苗。芽苗菜由子叶、胚轴、胚芽和尾根四部分组成。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大豆:应符合 GB 1352 的规定。4.1.2 绿豆:应符合 GB/T 10462 的规定。4.1.3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1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外 观 应无烂根、烂茎,无霉变,允许少量机械损伤 滋、气味 应具有产品固有的豆香味,无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采用目视、品尝、鼻嗅方法检验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砷(以As计)/(mg/kg)

6、0.05 GB 5009.11 铅(以Pb计)/(mg/kg)0.2 GB 5009.12 氟(以F计)/(mg/kg)1 GB/T 5009.18 亚硝酸盐(以NaN02计)/(mg/kg)4 GB 5009.33 亚硫酸盐(以SO2计)/(mg/kg)20 GB/T 5009.34 多菌灵(mg/kg)0.1 GB/T 5009.188 百菌清(mg/kg)1 GB/T 5009.105 2,4-滴(mg/kg)0.1 GB/T 5009.175 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沙门氏菌 不得检出 GB 4789.4 志贺氏菌 不得检出

7、 GB 4789.5 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GB 4789.10 4.5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6 生产过程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以同一生产班组、同一品种、同批生产、同时上市的产品为一个检验批次。按 GB/T 8855 规定执行。5.2 出厂检验 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需对出厂的产品,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的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标识、包装。2 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5.3.2 型式检验每一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

8、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停产 6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d)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e)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f)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5.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6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6.1 标志 预包装产品的标识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6.2 包装 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包装前应控制温度,防止风干、萎蔫。产品按同一品种、同一组批、同一规格进行包装。6.3 运输 产品应由专用保温厢式运输工具,且洁净、干燥、无污染。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6.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28、清洁卫生、通风良好、防潮防霉的保鲜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等物品同处贮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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