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65.020.20 B 05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 33/T 325.32011 代替 DB33/325.32001 和 DB33/325.42001 普陀佛茶 第 3 部分:加工技术 Putuo Buddha tea Part 3: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processing 2011-06-27 发布 2011-07-27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3/T 325.32011 I 前 言 本部分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的规则编写。DB33/T 325普陀佛茶分为 3 个部分:第
2、 1 部分:苗木;第 2 部分:栽培技术;第 3 部分:加工技术。本部分为 DB33/T 325 的第 3 部分。本部分代替DB33/T 325.3-2001和DB33/T 325.4-2001,和DB33/T 325.3-2001和DB33/T 325.4-2001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取消标准第 4 部分商品茶,第 3 部分加工技术增加“产品品质要求和检验”项;干、鲜茶叶分级由五级调整为四级;干茶水分统一要求6.5%;理化指标中“碎茶和末茶”修改为“粉末”,调整指标值为“1.0%”;增加“净含量指标”和“质量安全检验”条款及相关内容。取消了对保质期的限定。本部分由浙江省农业
3、厅提出。本部分由浙江省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主要起草单位:舟山市农林局、舟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参与起草单位:舟山市普陀区农林局、普陀山园林管理处、舟山市普陀特产有限责任公司、舟山市海天香茶业有限公司。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贺位忠、韩斌、余玲静、应松康、殷文阳、毛海军、郑意胜。本部分代替了DB33/T 325.3-2001、DB33/T 325.4-2001。DB33/T 325.1-2001和DB33/T 325.4-2001均为首次发布。DB33/T 325.32011 1 普陀佛茶 第 3 部分:加工技术 1 范围 DB33/T 325 的本部分规定了普陀佛茶的鲜叶原料标准、加工条件、加工
4、工艺、产品品质要求和检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普陀佛茶的鲜叶加工、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取样 GB/T 8304 茶 水分测定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06 茶 总灰分测定 GB/T 8310 茶 粗纤维测定 GB/
5、T 8311 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DB33/T 479 茶叶加工场所基本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合于本标准。3.1 揉炒 twist-roasting 茶叶在两手搓转下,顺一个方向旋转,边炒边抖抛,将杀青叶卷搓成条与散发水分的过程。3.2 搓团 rolling mass 茶叶在两手搓转成团,再在热力作用下,以造型为主的工艺过程。3.3 DB33/T 325.32011 2 提毫 flowering pekoe 茶叶在两手轻搓,在热力作用下,使毫毛显露的过程。4 鲜叶原料 鲜叶质量标准
6、应符合表 1 规定。表1 鲜叶质量标准 干茶级别 鲜叶原料质量要求 特 级 一等 一芽一叶初展为主,少量一芽一叶。芽叶匀齐肥壮,不带鳞片、鱼叶、单片、紫芽、病虫叶及杂物。二等 一芽一叶为主,少量一芽二叶初展。芽叶完整,匀净,不含单片、紫芽、病虫叶。一级 一芽二叶初展为主,芽叶完整,不带病叶、杂质。二级 一芽二叶为主,芽叶完整,不带病叶、杂质。5 加工条件 应符合DB33/T 479的规定。6 加工工艺 6.1 工艺流程 6.1.1 手工加工工艺流程:鲜叶摊青杀青揉炒搓团提毫焙烘。6.1.2 机械加工工艺流程:鲜叶摊青杀青揉捻初烘搓团提毫焙烘。6.2 工艺要点 6.2.1 鲜叶摊青 6.2.1.
7、1 进入加工车间的鲜叶应立即摊青。6.2.1.2 不同等级、不同品种的鲜叶应分别摊青。雨水叶和上、下午采摘鲜叶分开摊青,分别加工。鲜叶应摊放在竹匾或篾簟上,厚度视天气和老嫩程度而定,一般为 1 cm3 cm。6.2.1.3 摊放地点应荫凉,不受阳光照射,清洁卫生,空气流通,无异味。6.2.1.4 摊青时间一般为 4 h12 h,视鲜叶情况,失重率保持在 10%15%。6.2.1.5 摊放过程中应适当轻翻。6.2.2 杀青 6.2.2.1 可采用直径 64 cm 平锅手工杀青,也可用名优茶杀青机杀青。6.2.2.2 手工杀青投叶量每锅 0.45 kg0.60 kg,下锅锅温 150 200。鲜叶
8、下锅后,即用单手或双手,五指分开,轻轻压住茶叶沿着锅壁磨擦旋转一周,随即捞起叶子离开锅底抖散。重复以上手法,动作应快、轻、匀、不留生叶,避免烫焦芽叶,历时一般 3 min。6.2.2.3 杀青机杀青应严格按使用说明书操作。6.2.2.4 杀青工序失重率为 1520。DB33/T 325.32011 3 6.2.3 揉炒或揉捻、初烘 6.2.3.1 手工杀青结束后,锅温降至 90 80,即可直接进行热揉、炒烘。6.2.3.2 特一、特二等干茶的鲜叶应采用手工揉炒,其它等级鲜叶可用揉捻机揉捻与初烘。6.2.3.3 手工揉炒时,单手五指分开,拢住茶芽,沿着锅壁磨擦旋转进行揉捻,旋转方向应一致,叶子在
9、手掌和锅壁间滚动回转。揉中带炒,炒中带揉,炒中带烘,时间 15 min20 min。6.2.3.4 揉捻机揉捻,从进口到出口一般历时 15 min。6.2.3.5 用烘干机初烘,进口温度 100 120,茶叶均匀薄摊,以不见底为准,从进叶到出叶一般历时 5 min。6.2.3.6 手工揉炒叶成条率在一般在 70%,揉捻机揉捻成条率一般为 80%。6.2.4 搓团、提毫 6.2.4.1 锅温宜控制在 60 70,后期提毫可提高到 80,但时间宜短。6.2.4.2 将茶叶拢在双手手心里,五指并拢,顺一个方向搓揉滚动,茶叶在两手心间,搓转 4 次5次,成一团后放入锅中,让其定型,再搓第二团,一般一锅
10、茶叶分两团搓。两团搓好后一起抖散解块,散发水分。重复搓、抖散、解块。后期提毫,两手轻搓、轻放,不解团,含水量下降至 10%出锅。6.2.5 焙烘 6.2.5.1 先筛去茶末,然后将茶叶匀摊在干燥清洁的毛边纸上,放在锅中焙烘,锅温宜低;也可用烘箱进行焙烘。6.2.5.2 抽屉式小烘箱(3 kW)烘干:热风温度为 80 90 时上叶(以中间抽屉气温为准),后期 70 60,厚度 1 cm1.5 cm,上、中、下抽屉翻动 1 次,时间为 10 min。6.2.5.3 烘干的成茶含水量应在6.5%。6.2.5.4 足干后的成茶应在匾内摊凉,及时用无异味无污染的包装材料包装,标明干茶级别和生产日期。应在
11、低温和干燥的环境中贮存。7 产品品质要求和检验 产品品质要求和检验见附录A。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标签 8.1.1 产品外包装盒(罐)标签应符合 GB 7718 规定。8.1.2 包装盒(罐)应准确标明:商标、品名、级别、净含量、产品标准号、厂名、厂址、贮存条件等文字标签内容,防潮、防湿等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8.2 包装 8.2.1 包装容器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不影响茶叶品质。8.2.2 包装应符合牢固、整洁、无毒、防潮要求,保护茶叶品质并便于装卸、运输。8.3 运输 DB33/T 325.32011 4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途中
12、应稳固、防雨、防潮、防晒。装卸时应轻放轻卸,不应碰撞、重压。不应与有毒、有异味、有害、易污染的物品混放、混运。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在避光、防潮、无异味的库房中。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放。8.4.2 产品应及时冷藏。冷库温度保持 0 5,空气相对湿度要求低于 50%。8.4.3 对品质下降的茶叶,应及时作出处理。DB33/T 325.32011 5 A A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产品品质要求和检验 A.1 品质要求 A.1.1 品质基本要求 品质正常,无红梗叶,无烟焦味和其他异味,无污染,不含非茶类杂物。A.1.2 产品分级 按感官评定,普陀佛茶按质量等级分三
13、个级别:特级(一等、二等)和一级、二级。A.1.3 实物标准样 按等级设实物样,是该级产品质量的最低要求。实物标准样每三年更换一次。A.1.4 感官品质 各级茶叶感官品质要求应符合表 A.1 的规定。表A.1 普陀佛茶感官品质要求 级别 外 形 香气 滋味 汤色 叶 底 特 级 一等 似螺似眉、茸毫披露、匀净、嫩绿 清香持久 鲜嫩爽口 嫩绿明亮 幼嫩成朵、嫩绿、明亮、匀齐 二等 似螺似眉、茸毫披露、匀净、嫩绿 清香持久 鲜嫩爽口 嫩绿明亮 细嫩成朵、嫩绿、明亮、匀净 一级 条形卷曲、显毫、尚匀、绿翠 香高持久 尚鲜醇 尚绿明亮 细嫩显芽、绿、明亮、尚匀 二级 条形卷曲、略显毫、尚匀、绿润 香高
14、 醇和 绿亮 尚嫩显芽、少明亮、尚匀 A.1.5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A.2 的规定。表A.2 理化指标 项目名称 水分(%)总灰分(%)粗纤维(%)水浸出物(%)粉末(%)指标值 6.5 6.5 15 34 1.0 A.1.6 质量安全指标 A.1.6.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DB33/T 325.32011 6 A.1.6.2 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A.1.7 净含量 定量包装规格由企业自定,净含量指标应符合 JJF 1070 的规定。A.2 检验方法 A.2.1 取样 按 GB/T 8302 规定执行。A.2.2 感官检验 感官品质检验按
15、GB/T 23776 的规定执行。A.2.3 理化检验 A.2.3.1 水分测定按GB/T 8304规定执行。A.2.3.2 总灰分测定按GB/T 8306规定执行。A.2.3.3 粗纤维测定按GB/T 8310规定执行。A.2.3.4 水浸出物测定按GB/T 8305规定执行。A.2.3.5 粉末含量测定按GB/T 8311规定执行。A.2.4 净含量检验 用符合称量要求的衡器称量去除包装的产品,与产品标示值对照进行测定。A.3 检验规则 A.3.1 组批 产品应以批(唛)为单位,同批(唛)产品的品质规格和包装单位重量应相同。A.3.2 出厂检验 A.3.2.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
16、分、粉末、净含量。A.3.2.2 每批产品应按本标准规定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合格证明,方可出厂。A.3.3 型式检验 A.3.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即检验本标准要求所列的所有项目:a)实物标准样重新制作时;b)原料、工艺、机具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d)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要求时。A.3.3.2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按GB/T 8302的规定随机抽取。A.4 判定规则 DB33/T 325.32011 7 A.4.1 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经加倍抽样检验仍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品。A.4.2 感官指标审评综合(外形、内质)评定不合格,应加倍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仍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品。A.4.3 质量安全指标检验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并不得复检。A.4.4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重新按GB/T 8302规定加倍抽样,由国家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后进行仲裁。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