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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T 821-2008 马铃薯种薯(苗)质量标准和检验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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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65.020.99 B 23 DB51四川省农业地方标准DB51/T 8212008马铃薯种薯(苗)质量标准和检验规程 Procedures of Seed Potato Quality Control and Inspection 2008-6-6 发布 2008-9-1 实施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食品伙伴网http:/DB51/T 8212008 I 目 次 1 范围.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2 3 定义及术语.2 4 种薯质量检验规程.2 5 种薯产地检验.5 6 机构设置.5 7 人员组成.6 食品伙伴网http:/ 前 言 本标准由四川省农业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四川

2、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本标准由四川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四川省农业科学院作物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 卫、胡建军、章锐、周孝强、谢开云、梁南山等。食品伙伴网http:/DB51/T 8212008 2 马铃薯种薯(苗)质量标准和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脱毒组培苗、原原种(脱毒小薯或通过无性系选择)、原种和生产用种薯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

3、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8133-2000 马铃薯脱毒种薯 GB 7331-87 马铃薯种薯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GB 7331-2003 马铃薯种薯产地检验规程 3 术语及定义 3.1 脱毒组培苗(Virus-free in-vitro plantlets)简称脱毒苗,是应用茎尖组织培养技术获得的、经检测确认不带马铃薯卷叶病毒(PLRV)、马铃薯Y 病毒(PVY)、马铃薯 A 病毒(PVA)、马铃薯 X 病毒(PVX)、马铃薯 M 病毒(PVM)或马铃薯 S病毒(PVS)等病毒和马铃薯纺锤块茎类病毒(PSTVd)的再生试管苗,经过组织培养方法大量扩繁的且不带上述病毒和类病毒用于生产

4、原原种的试管苗。3.2 原原种(脱毒小薯)(Pre-basic seed)利用组培苗在试管内培养,或在防虫网室和温室条件下生产出来的、不带马铃薯病毒、类病毒及其他马铃薯病虫害的、质量在 1 g10 g 之间的小薯。3.3 原种(Basic seed)用原原种作种薯,在良好隔离条件下生产出的符合质量标准的种薯。3.4 生产用种薯(Certified seed)用原种或其加代繁殖一代后作种薯,在隔离条件下生产出的符合一级种薯质量标准的种薯。3.5 种薯标签 检验人员在网室、温室和田间通过目测,结合实验室检验,对达到各级种薯质量标准的种薯发放标签。标签用不同的颜色来表示不同的种薯级别,并标明与种薯生

5、产相关的信息。3.6 产地检疫 植物检疫机构对植物及其产品(含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下同)在原产地生产过程中的全部工作,包括田间调查、室内检验、签发证书及监督生产单位做好选地、选种和疫情处理工作。3.7 检疫性有害生物 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马铃薯癌肿病 马铃薯甲虫 4 种薯质量检验规程 4.1 脱毒苗质量检验 4.1.1 脱毒苗来源登记及检测 食品伙伴网http:/DB51/T 8212008 3 各组培快繁单位在进行组培苗快繁前需要向省级种薯检验机构申报其准备扩繁的马铃薯品种、脱毒苗数量和来源,并申请检测机构派人

6、进行抽样检验。未经该机构检验或委托检验的脱毒苗不得进入四川省的马铃薯种薯生产体系中。4.1.2 脱毒苗病毒和类病毒的检测 脱毒苗的病毒检测方法见附录 1:GB18133-2000 中附录 A 所指定的方法进行。类病毒的检测方法用附录 1:GB18133-2000 中附录 B 所指定的方法进行。送检和抽检的数量不低于总数的 5%。检验中心将根据检测结果出具检验结果报告单,如果脱毒苗没有检出 PLRV、PVY、PVA、PVX、PVM 或 PVS 和 PSTVd 等病毒和类病毒,则应批准各快繁单位进行组培苗生产。不合格的脱毒苗不得用于组培快繁。4.2 脱毒组培苗质量检验 4.2.1 品种和数量登记

7、各脱毒组培快繁单位应向所在市州的种薯质量检验机构申报其准备生产组培快繁苗的地点、品种、数量、生产期等,并将省质量检验中心的检验结果附上。4.2.2 组培苗检验机构 省级种薯质量检验机构或其委托的各市州种薯质量检验机构。4.2.3 组培苗病毒检测 组培苗的病毒检测方法见附录 1:GB 18133 附录 A 所指定的方法进行。类病毒的检测方法用附录1:GB 18133 附录 B 所指定的方法进行。送检和抽检的数量不低于总数的 1%。检测时间为组培苗生产开始后 15 d 到结束前 15 d。检测机构应在取样后 5 d 内完成检测。7 d 内出具检验结果报告单。如果组培苗没有检出 PLRV、PVY、P

8、VA、PVX、PVM 或 PVS 和 PSTVd 等病毒和类病毒,可以批准各快繁中心利用经检验过的组培苗用于原原种生产。不合格的组培苗应立即销毁,不得用于原原种生产。4.3 原原种质量检验 4.3.1 生产品种和规模登记 各原原种生产单位在进行原原种生产前需要向所在市州种薯质量检验机构申报拟生产的原原种的地点、网室和温室数量、品种名称、数量(粒)、组培苗来源、生产期等。4.3.2 原原种生产条件检验 用于原原种生产的网室和温室必须棚架结实。网纱、玻璃或塑料覆盖物必须完整无缺,入口必须设立缓冲门。网室和温室内的基质必须是不带病虫害的新基质,或经过严格消毒处理的旧基质。网室和温室周围 10 m 范

9、围内不能有其他可能成为马铃薯病虫害侵染源或可能成为蚜虫寄主的植物。4.3.3 生产期间网室温室内检验 原原种生产期间将进行 2 次检验,第 1 次在移栽后 30 d、第 2 次在移栽后 65 d 进行。每个网室或温室取 2 个点,每点目测 100 株植株。检测时需要用 75%酒精消过毒的摄子或其他工具进行检测,不得用手直接接触植株。在目测难以准确判断时,可采样进行室内检验。病毒和类病毒按附录 1:GB 18133-2000 中附录 A 和附录 B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纯度按附录 1:GB 18133-2000 中附录 E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4.3.4 收获后检验 原原种收获后,按品种、大小分

10、别包装在网纱袋中,保存在生产单位不受病虫害再次侵染的贮藏库中。每袋必须装有生产者收获时的标签,注明品种名、收获时间和粒数。检验人员将清点各品种不同大小包装数量、并从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种进行病毒检测。每袋取样量为 10 粒,总取样量为 0.2%。取得的微型薯用变温方法进行催芽,待芽长到 2 cm 左右时将其全部取样进行病毒检测,检测方法见附录 1:GB 18133-2000 中附录 A。4.3.5 原原种标签发放 检验人员根据 2 次生长期间调查记录、结合收获后取样检测结果、清点的袋数给生产者发放原原种标签。标签上应注明品种名称、数量(粒)、生产者、生产地点、收获时间、检验员姓名、标签编号等。

11、食品伙伴网http:/DB51/T 8212008 4 每袋发放编号相同的标签两个,其中一个放在包装袋内,另外一个张贴或拴挂在包装袋的外部。4.4 原种质量检验 4.4.1 品种和规模登记 原种生产单位在生产前需要向所在市州种薯检验机构申报拟生产原种的具体品种名称、生产规模和田块、原原种来源与数量。4.4.2 原种生产条件检验 市州质量检验机构将根据生产单位提出的申请在原种生产前派人进行实地考察,确认生产区隔离条件良好,原种生产田应距离其他马铃薯、茄科、十字花科作物生产地或桃园 500 m 以上。所选地块必须前 2 y 没有种植过马铃薯和其他茄科作物,土壤应不带危害马铃薯生长的线虫和其他地下害

12、虫。生产区应设立一些必要的隔离和消毒设施,如铁丝网和消毒池等。防止无关的人、畜进入生产区内。4.4.3 生产期间田间检验 原种生产期间需要进行 2 次田间检验,第 1 次在植株现蕾期,第 2 次在收获前 2 周。每块生产地都由市州检验机构派专人进行检验。检验人员进入田间检验时,必须穿戴一次性的保护服,不得用手直接接触田间植株。检验人员应根据地块的大小、形状等随机设点进行检验,每点目测 100 株,检验方法见附录 1:GB 18133-2000 中附录 C 中的规定。不同面积生产地块的检验点数如表 1 所示。表 1 田块大小与取样点的设置 面积(667m2)检验点数 1.5 2 1.615 5

13、16.575 10 75 按最大面积 5 hm2一块划分成若干田块后再进行检验 4.4.4 收获后检验 原种收获后,按品种包装在大小一致网袋中,每袋质量为 25 kg 或 30 kg,但同一生产单位每袋的质量必须一致。原种应保存在生产单位不受病虫害再次侵染的贮藏库中。每袋必须装有生产者收获时的标签,注明品种名、收获时间。检验人员将清点各品种不同大小包装数量、并从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种进行病毒检测。每袋取样量为 10 块,每 100 袋取一袋样。取得的种薯用变温方法进行催芽,待芽长到 2 cm 左右时将其全部取样进行病毒检测,检测方法见附录 1:GB 18133-2000 中附录 A。4.4.5

14、 原种标签发放 检验人员根据 2 次生长期间调查记录、结合收获后取样检测结果、清点的袋数给生产者发放原种标签。原种的田间检验项目及质量标准见下表 2。表 2 原种田间检验项目、次数及标准 田间检验项目 第一次 第二次 病毒植株 (%)0 0 环腐病植株(%)0 0 疮痂病植株(%)0 0 粉痂病植株(%)0 0 病毒病植株(%)0.25 0.1 黑胫病植株(%)0.5 0.25 混杂植株 (%)0.25 0 原种收获后块茎检验项目及质量标准见表 3。表 3 原种块茎检验项目及标准 收获后检验项目 检验结果 病毒病(%)0 环腐病(%)0 食品伙伴网http:/DB51/T 8212008 5

15、病毒病(%)0 黑胫病(%)0 混杂(%)0 湿腐和腐烂(%)0.1 干腐病(%)0.5 冻伤(%)2 疮痂病(%)5 粉痂病(%)5 黑痣病(%)5 机械损伤(%)5 标签上应注明品种名称、质量(kg)、生产者、生产地点、收获时间、检验员姓名、标签编号等。每袋发放编号相同的标签两个,其中一个放在内包装袋,另外一个放在内、外袋之间。对不符合原种质量标准的种薯,如果能达到一级种薯的质量标准,可建议生产者申请领取一级种薯的标签。如果达不到一级种薯质量标准,则应当作一般商品薯出售。4.5 生产用种薯质量检验 4.5.1 生产品种和规模登记 生产用种薯生产单位在生产前需要向所在市州种薯检测机构申报拟生

16、产级种薯的具体田块、品种名称、生产规模、种薯来源与数量。4.5.2 生产用种薯生产条件检验 生产用种薯田块必须具有一定的隔离条件、1 年以上没有种植过茄科作物。土壤条件较好,不带线虫和其他土传性病虫害。种薯田应距离马铃薯、其他茄科作物及十字花科作物、桃园 100 m 以上。4.5.3 生产期间检验 生产用种薯生产期间需要进行一次田间检验,在植株现蕾期和盛花期之间。每块生产地都由地区检验中心派专人进行检验。检验人员进入田间检验时,必须穿戴一次性的保护服,不得用手直接接触田间植株。检验人员应根据田间的大小、形状等随机设点进行检验,每点目测 100 株,检验方法见附录 1:GB 18133-2000 中附录 C 中的规定。不同面积生产地块的检验点数参见表 1。4.5.4 生产用种薯标签发放 检验人员应根据两次生长期间调查记录及测产结果给生产者发放生产级种薯标签。生产级种薯的田间检验项目及质量标准参见表 5。表 5 生产级种薯田间检验项目、次数及标准 田间检验项目 病毒植株 (%)0 环腐病植株(%)0 病毒病植株(%)2.0 黑胫病植株(%)3.0 疮痂病植株(%)0 粉痂病植株(%)0 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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