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DB34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 11112009方便粉丝 2009-12-29 发布 2009-12-29 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34/T 11112009 I 前 言 本标准由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农业标准化与监测中心(安徽)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农业标准化与监测中心(安徽)。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邵栋梁、朱静、聂磊、田素润、吴启陆。本标准首次发布。DB34/T 11112009 1 方便粉丝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方便粉丝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
2、适用于以薯类、豆类为主要原料,经和面、熟化、成型、熟制、松丝、洗粉、沥水、烘干、冷却等工艺制作而成的,达到一定熟度的制品(可配料包)。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
3、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测定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测定 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测定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 5009.53 淀粉类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LS/T 3
4、211-1995 方便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复水性 粉丝经 85 以上水浸泡一定时间后,恢复性状的能力,以粉丝复水的时间表示。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薯类、豆类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DB34/T 11112009 2 4.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3 辅料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基本均匀一致的色泽。气味、滋味 具有本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
5、无酸味、霉味及其他异味。口 感 口感柔韧滑爽、有弹性、不粘牙、不牙碜,基本无硬芯。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15.0 酸度,oT 4.0 复水性,min 6 铅(Pb),mg/kg 0.2 无机砷(As),mg/kg 0.2 黄曲霉毒素BB1,g/kg 5.0 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 3 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指 标 项 目 粉丝 粉丝和料包 菌落总数,cfu/g 1000 50000 大肠菌群,MPN/100g 30 15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4.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
6、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 采用目测、鼻嗅、口尝的方法进行。5.2 水分 按 GB/T 5009.3 规定的方法进行。5.3 酸度 按 GB/T 5009.53 规定的方法进行。5.4 复水性 按 LS/T 3211-1995 中 5.7 规定的方法进行。5.5 铅 按 GB/T 5009.12 规定的方法进行。DB34/T 11112009 3 5.6 无机砷 按 GB/T 5009.11 规定的方法进行。5.7 黄曲霉毒素B1 按 GB/T 5009.22 规定的方法进行。5.8 菌落
7、总数 按 GB/T 4789.2 规定的方法进行。5.9 大肠菌群 按 GB/T 4789.3 规定的方法进行。5.10 沙门氏菌 按 GB/T 4789.4 规定的方法进行。5.11 志贺氏菌 按 GB/T 4789.5 规定的方法进行。5.12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T 4789.10 规定的方法进行。5.1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执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种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6.2 抽样方法 采用随机抽样法抽取样品 20 袋,再从中随机抽取 8 袋,其中 4 袋作检验样,另 4 袋作备样。6.3 出厂检验 6.3.1 产品出厂前,应
8、由生产企业的质检部门逐批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6.3.2 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酸度、复水性、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6.4 型式检验 6.4.1 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须进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 检验项目应为本标准 4.24.6 的全部项目。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则判为合格品。6.5.2 除微生物指标外,如有一项或多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可以在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复检,复检项目均
9、符合标准要求的,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若仍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整批产品不合格。6.5.3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时,判整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7 7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 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7.2 包装 7.2.1 包装材料应卫生、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要求。7.2.2 包装应整齐美观、封口严密、不松散、无破损。DB34/T 11112009 4 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7.3.2 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雨、防晒。7.4 贮存 应存放与通风、干燥、清洁、无异味的库房中。8 保质期 产品可根据不同季节、产品的不同类别及工艺,在产品包装或其他标识上作出保质期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