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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3T 459-2004 口蹄疫防治技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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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5ICS备案号:15219-2004青海省地方标准DB63/T 4592004口蹄疫防治技术The techniques forfoot-and-mouth diseasecontrol2004-02-17 发布2004-04-01 实施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发布发布发布DB63DB63DB63DB63DB63/T 4592004I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14 防疫原则.35 免疫.36 疫情紧急处理.47 消毒.68 检疫.69 监督检查.610 防制机构.711 应急预案.7附录 A(资料性附录)临床症状.8附录 B(资料性附录)流

2、行病学.9附录 C(资料性附录)水泡液及水泡皮的采样及运送.11附录 D(规范性附录)血清学样品采样及送检程序.12附录 E(资料性附录)OP 液采样、送样.16附录 F(资料性附录)组织样品采样及送样.17DB63/T 4592004II前言为有效地控制青海省动物口蹄疫的发生和流行,规范口蹄疫的防制疫工作,确保畜牧业生产健康、稳定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青海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青海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由青海省农牧厅提出。本标准由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本标准由青海省畜牧兽医总站起草。本标准起草人:傅国璋黎瑶焦小鹿朱福寿郭春兰。DB63/T 45920041口蹄疫

3、防治技术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境内牛、羊、猪、骆驼等牲畜口蹄疫的防疫。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境内农、牧区国有(包括机关、部队、院校、厂矿)、集体、个体饲养的动物口蹄疫的防疫。本标准适应于青海省境内流通、加工、储运等环节里牲畜口蹄疫的防疫。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程(所有部分)GB/T1863

4、52002动物防疫基本术语(所有部分)GB 189352003口蹄疫诊断技术(所有部分)DB63/T4342003生猪规模饲养防疫技术(口蹄疫防疫部分)DB63/T4352003牛、羊规模饲养防疫技术(口蹄疫防疫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青海省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3号)(第16条)青海省畜牧厅青牧医(2001)84号文关于印发青海省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第7条)青海省畜牧厅青牧医(2001)220号关于印发青海省牲畜口蹄疫控制应急预案、青海省禽流感控制应急预案和20012005年青海省牲畜口蹄疫防治规划的通知(附件1和3的所有部分)青海省防治牲畜口蹄疫指挥部印发青

5、海省牲畜口蹄疫疫区封锁及解除程序的规定(所有部分)3术语3.1动物防疫 animalepidemicprevention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对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总称。3.2动物防疫监督 supervisionofanimalepidemicpreventionand control对各项有关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标准、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据检查情况按规定进行督促、批评以至处罚。3.3动物病因 animaletiology引起动物发生疾病的内外因素。3.4DB63/T 45920042染疫 infection of animal and contamination of prod

6、uct and other objects by pathogenicagents病原体感染动物或污染了动物产品或其他物品,使它们带有这些病原体。3.5疫情报告reportonepidemicsituation按照政府规定,兽医和有关人员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所作的关于疫病发生、流行情况的报告。3.6预防prophylaxis采取措施防止疫病发生和流行。3.7计划免疫plannedvaccination依据国家或地方消灭、控制疫病的要求,有计划进行的免疫接种。3.8强制免疫compulsoryvaccination以行政乃至法律手段执行的免疫接种。3.9紧急免疫接种emergencyvaccina

7、tion为扑灭、控制某种疫病,在疫区或疫点对易感动物尽快进行的突击性免疫接种。3.10免疫监测immunesurveillance普检或抽检动物群体的抗体水平,以监控群体的免疫状态,为实施计划免疫和增强免疫提供依据。3.11扑灭elimination在一定区域内,采取紧急措施以迅速消灭某一疫病病原,消除疫情。3.12隔离isolation将疫病感染动物、疑似感染动物和病原携带动物,与健康动物在空间上间隔开,并采取必要措施切断传染途径,以杜绝疫病继续扩散。3.13封锁block某一疫病爆发后,为切断传染途径,禁止人、动物、车辆或其他可能携带病原体的载体在疫区与其周围区域之间出入或流动。3.14扑

8、杀stampout将被某疫病感染的动物(有时包括可疑感染动物)全部杀死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以彻底消灭传染源和切断传染途径。3.15无害化处理 biosafetydisposalDB63/T 45920043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等方法处理带有或疑似带有病原体的动物尸体、动物产品或其他物品,达到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染途径,破坏毒素,保障人畜健康安全。3.16消毒disinfection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措施杀灭病原微生物。3.17疫区epidemic area疫病爆发或流行所波及的区域。3.18受威胁区riskarea与疫区相邻并存在该疫区疫病传入危险的地区。3.19动物检疫animalquara

9、ntine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按照国家标准、农业部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的是否感染特定疫病或是否有传播这些疫病危险的检查以及检查定性后的处理。3.20临床诊断 clinicaldiagnosis通过对病畜的现场观察和检查对病例的病性和病情做出判断。3.21流行病学诊断 epidemiologicaldiagnosis通过疫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流行病学分析,作为对疫病诊断的一种依据。4防疫原则4.1口蹄疫的防疫以“预防为主”为方针。4.2口蹄疫的防疫原则是“早、快、严、小”的灭病原则。4.3口蹄疫的防疫措施是强制免疫、强制检疫、强制消毒、强制封锁、强制扑杀;强化疫情报告,强化

10、监督检查。4.4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口蹄疫防疫的领导。4.5各级动物卫生防疫部门强化对口蹄疫防疫的技术服务。5免疫5.1免疫实行计划免疫5.1.1免疫的范围、时间、畜种、次数和数量的计划,由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5.1.2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动物口蹄疫的防疫按本标准 5.1.1 的规定,有计划地按免疫规程进行免疫,建立免疫带、免疫区。5.2免疫必须强制执行5.2.1免疫以县为单位进行。5.2.1.1凡在县属辖区内饲养动物(包括省、州级)的免疫工作由县动物卫生防疫部门统一安排进行。DB63/T 459200445.2.1.2驻军(包括武警)部队的防疫,由部队自行进行,但必须接受当

11、地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驻军部队没有条件防疫的,可邀请当地动物卫生防疫部门按防疫规定免疫。5.2.1.3机关、企事业、院校等其它部门的动物免疫工作,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进行,并进行监督管理。5.2.1.4规模饲养场的免疫按 DB63/T4342003 和 DB63/T4352003 的标准进行。5.2.1.5流通、加工、储运等领域的动物免疫工作由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卫生防疫部门负责。5.2.2免疫工作实行双轨(即行政轨和业务轨)目标责任制。5.2.2.1县、乡级(行政轨)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计划免疫畜群的组织、免疫注射人员的组织、防疫费收缴等。5

12、.2.2.2县、乡级(业务轨)动物卫生防疫部门负责药械供应;免疫注射;培训和指导;佩戴免疫标识;免疫抗体的监测、建档。5.2.2.3免疫动物,必须佩戴免疫标识。5.2.2.4免疫要实行免疫卡制度。同时由乡级动物卫生防疫部门建立免疫档案。5.2.3免疫按本标准 5.1.1 的规定,密度必须达到 100%。5.2.3.1免疫时,仔畜、临产孕畜、病畜,可暂缓免疫接种;但仔畜育成,孕畜产后,病畜康复后,应及时进行补免。5.2.3.2凡在免疫范围内不执行计划免疫的,可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乡级,可由乡政府和兽医站联合代执行)给予警告,或进行其他强制性措施。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所需一切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3、5.2.3.3强制措施费用应当包括采取强制措施的劳务费用、交通费用、警力费用等。5.2.4紧急免疫接种。5.2.4.1疫区未染疫动物必须进行紧急强化免疫。5.2.4.2受威胁区动物必须进行紧急强化免疫。5.3疫苗供应5.3.1免疫疫苗由省动物卫生防疫部门按计划统一向国家指定的生产厂家订购,并向州、县动物卫生防疫部门统一供应。5.3.2疫苗的运输、储存、使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5.3.3疫苗开封一瓶必须在当天使用完毕。5.4其它事项5.4.1免疫注射期间,工作人员必须着装(防护服、防目镜、乳胶手套、胶鞋)上岗;不准吸烟、喝水、吃食物;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必须清洗、消毒。5.4.2疫苗空瓶全部收回

14、,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6疫情紧急处理6.1诊断6.1.1诊断从临床症状(附录 A)、流行病学(附录 B)、实验室诊断三方面综合分析进行。DB63/T 459200456.1.2发生口蹄疫后,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动物卫生防疫部门根据临床症状、流行病学特征,由两名以上兽医师诊断认定,即可初步诊断为口蹄疫病。6.1.3在初步诊断为口蹄疫的同时,采集病料按附录 C 送实验室诊断。6.2疫情报告6.2.1疫情经诊断后,必须严格地按青海省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从防制口蹄疫系统渠道逐级上报。6.2.2疫情报告必须在 24 小时内上报至国家防制牲畜口蹄疫总指挥部办公室。6.2.3疫情报情况

15、。6.2.4任何单告的内容包括发病范围、发病畜种、病畜数量、同群数量,疫源、发病原因、流行态势、防制措施、控制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上报疫情,不得谎报、瞒报、延报。6.3疫区封锁6.3.1划定疫区6.3.1.1发生口蹄疫疫情后立刻划定疫点、疫区,范围原则以行政村、乡(牧场内以队、场)界定,或以地形界定。疫区边界以山脉、河流等地理地形划定,或以风向、流水等因素划定。6.3.1.2疫区边界要设置警示标识或值班站岗。6.3.1.330 天内,一个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发生疫情,即可认定为疫区乡。6.3.1.430 天内,一个县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乡发生疫情,即可认定为疫区县。6.3.1.530 天内,

16、一个州(地、市)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县发生疫情,即可认定为疫区州(地、市)。6.3.1.6受威胁区,原则以疫点为中心,农区半径 10 公里,牧区 50 公里。6.3.2封锁6.3.2.1疫区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疫情若涉及两个以上的县,可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或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同时发布封锁令。6.3.2.2疫区封锁期间,禁止人员、动物及其产品出境;禁止非疫区的人、畜进入疫区。因工作需要,必须出入封锁区的工作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资,须经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严格消毒后,方能出入。6.3.2.3疫区乡、疫区县、疫区州(地、市)内禁止动物流动;禁止畜产品向非疫区乡、非疫区县、非疫区州(地、市)运出。6.3.2.4疫区最后一头(只)动物处理后 21 天再不发病,方可解除封锁。解除封锁按青海省牲畜口蹄疫疫区封锁及解除程序的规定进行。6.4隔离6.4.1疫情发生后,疫区未染疫动物必须严格实行隔离措施。6.4.1.1农区,动物全部圈养。6.4.1.2牧区,动物限时放牧,放牧地必须离染疫群 500 米以外。6.4.2流通领域,未染疫动物必须待疫情结束后,方可进入市场。6.5扑杀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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