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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50 005-201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泡椒蔬菜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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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6 7.0 6 0 X 2 6 DBS50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S 5 0/0 0 5 2 0 1 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泡椒蔬菜制品 2 0 1 1 -0 8 -1 9 发布 2 0 1 1 -1 0 -0 1 实施重庆市卫生局 发 布 DBS5 0/0 0 5 2 0 1 1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 B/T 1.1-2 0 0 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则起草。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重庆市永健食品有限公司、重庆有友实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永建、李沿飞、屠大伟、鹿有忠、李红。本标准于2 0 1 1 年0 8 月1 9 日首次发

2、布。请注意本文本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DBS5 0/0 0 5 2 0 1 1 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泡椒蔬菜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泡椒蔬菜制品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蔬菜为主要原料,辅以泡椒,经整理、煮制、泡制、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泡椒蔬菜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 B 2 7 6 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 B 2 7

3、 6 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 B 4 7 8 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 B 4 7 8 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 B 4 7 8 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 B 4 7 8 9.1 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 B 5 0 0 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 B 5 0 0 9.1 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 B 7 7 1 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 B 1 4 8 8 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

4、 B/T 1 9 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 B/T 4 7 8 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 B/T 5 0 0 9.1 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 B/T 5 0 0 9.3 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 B/T 1 2 4 5 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 B/T 1 2 4 5 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J J F 1 0 7 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 0 0 5 第7 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 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DBS5 0/0 0 5 2 0

5、 1 1 2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固有色泽 将样品置于洁净白色容器中,在光线充足的条件下目测、鼻嗅、口尝 气味及滋味 具有该产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产品外形基本规则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 0 0 g)93 G B 5 0 0 9.3 食盐(以N a C l 计)/(g/1 0 0 g)5 G B/T 1 2 4 5 7 总酸(以乳酸计)/(g/100g)2.0 G B/T 1 2 4 5 6 铅(以P b 计)/(m g/k g)0.5 G B 5

6、 0 0 9.1 2 总砷(以A s 计)/(m g/k g)0.5 G B/T 5 0 0 9.1 1 二氧化硫残留量(以SO2计)/(mg/kg)50 G B/T 5 0 0 9.3 4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C F U/g)5 0 0 0 G B 4 7 8 9.2 大肠菌群/(M P N/g)3.0 G B 4 7 8 9.3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G B 4 7 8 9.4、G B/T 4 7 8 9.5、G B 4 7 8 9.1 0 3.5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 B 2 7 6

7、3 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和公告的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 B 2 7 6 0 和相关公告的规定。3.7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 B 1 4 8 8 1 的规定。DBS5 0/0 0 5 2 0 1 1 3 3.8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方法按J J F 1 0 7 0 规定的方法进行。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配方、同一批原料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同一批产品。4.2 抽样 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并在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5

8、0 k g,随机抽取6 个独立包装样品(总量不少于1 k g),样品分成两份,一份供检验用,一份供复检备用。型式检验加倍抽样。4.3 检验分类 4.3.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食盐、总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每批产品应经厂(公司)质检部门检测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明后才能出厂。4.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c)原料、配方及生产工艺有改变时;d)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4

9、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以上(含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以复检备用样品或以相同批次产品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5.1 标志、标签 应符合G B 7 7 1 8 和G B/T 1 9 1 规定。5.2 包装 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3 运输 DBS5 0/0 0 5 2 0 1 1 4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品质的物品混装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污染。5.4 贮存 5.4.1 产品应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内贮存,库房内应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品质的物品混贮。5.4.2 产品贮存应离地离墙,分类堆放。5.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为9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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