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 州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YPKRQ/YPKR 0001S2023杨梅果酒(发酵酒)2023-01-05 发布2023-01-08 实施玉屏康荣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布Q/YPKR 0001S20232前前言言本文件根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文件由玉屏康荣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批准。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省生物技术研究所、玉屏康荣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铜仁市检验检测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潘牧、杨鹏、夏绪红、李俊、杨子荣、范士杰、刘辉。Q/YPKR 0001S20233杨梅果酒(发酵酒)1范围本
2、文件规定了杨梅果酒(发酵酒)的术语和定义、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玉屏康荣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杨梅果酒(发酵酒)的生产、检验与销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 白砂糖GB 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配制酒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
3、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26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038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GB/T 31121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令 第 75 号(2005)定量
4、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Q/YPKR 0001S202343.1杨梅果酒(发酵酒)以新鲜杨梅或杨梅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等辅料,经发酵、陈酿、过滤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发酵杨梅酒。4技术要求4.1 原辅料4.1.1杨梅应新鲜良好,成熟适度,风味正常,无烂果;同时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1.2杨梅汁应符合GB/T 31121、GB 7101 的规定。4.1.3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GB 13104 的规定。4.1.4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1.5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4.2 感官要
5、求应符合表1要求。表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 泽呈红色GB/T 15038香气与滋味具有杨梅特有的舒适、协调的果香味,酒体完整,爽口组织形态较澄清,有光泽,无明显悬浮物,久置后有少许沉淀典型性具有杨梅发酵果酒应有的特征和风格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酒精度(20)a/(%vol)7.018.0GB 5009.225总糖(以葡萄糖计)/(g/L)150GB/T 15038总酸(以酒石酸计)/(g/L)4.09.0GB/T 15038挥发酸(以乙酸计)/(g/L)1.0GB/T 15038Q/YPKR 0001S20235表2(续)干浸出物/(g/L
6、)10.0GB/T 15038二氧化硫残留量/(g/L)0.25GB 5009.34铅/(mg/kg)0.18GB 5009.12a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允许误差为1.0vol4.4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进行检验。4.5其他食品安全要求应符合 GB 2758 的规定。4.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规范应符合 GB 14881 和 GB12696 的规定。5 检验规则5.1 组批应以每次投料生产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5.2 抽样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6 瓶(总量不少于 3000 mL)样品,其中 5 瓶作检验样品,其余 1瓶作备检样品。5.3 检验5.
7、3.1出厂检验5.3.1.1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酒精度、总糖、总酸、挥发酸、二氧化硫残留量、干浸出物。5.3.1.2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5.3.2型式检验5.3.2.1本标准 4.24.5 为型式检验项目。5.3.2.2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主要原料或生产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 3 个月后恢复生产时;Q/YPKR 0001S20236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4判定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
8、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6.1标志、标签6.1.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1.2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同时应符合 GB 2758 的规定。6.1.3食品标签应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语。6.2包装、运输和贮存6.2.1包装本产品采用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外包装采用瓦楞纸专用包装箱。包装箱内应有间隔和衬垫,箱体上应注明小心轻放、请勿倒置等标识。6.2.2运输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的物品混装运输。6.2.3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清洁场所。贮存中应严禁火种,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同处贮存。产品离墙面、地面的距离应大于 15cm,按品种分别存放,堆码高度以能抗挤压和提取方便为宜。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