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DH Q/DH 0030S-2022 多合牌牦牛骨乳酸钙骨胶原蛋白粉 2022-12-10 发布 2022-12-30 实施 广东多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备案号:44510017S-2023备案日期:2023年02月02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DH 0030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编制。本标准由广东多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广东多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佳如、肖热风。本标准于 2022 年 12 月 10 日发
2、布,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实施。Q/DH 0030S-2022 1 多合牌牦牛骨乳酸钙骨胶原蛋白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多合牌牦牛骨乳酸钙骨胶原蛋白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牦牛骨粉、乳酸钙、骨胶原蛋白粉、酪蛋白磷酸肽、乳清蛋白粉、脱脂奶粉、甜菊糖苷、木糖醇、麦芽糊精、二氧化硅、香兰素为原料,经过筛、混合、分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多合牌牦牛骨乳酸钙骨胶原蛋白粉,其标志性成分为钙,本品具有增加骨密度的保健功能。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
3、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香兰素 GB 1886.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酸钙 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 1886.35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菊糖苷 GB 1903.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骨粉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4、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型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5、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钙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16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 167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 GB 17405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GB 1
6、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GB/T 20882.6 淀粉糖质量要求 第 6 部分:麦芽糊精 Q/DH 0030S-2022 2 GB 2557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硅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 316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酪蛋白磷酸肽 QB 2732 水解胶原蛋白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监发1996第 38 号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牦牛骨粉应符合 GB 1903.1
7、9 的规定。3.1.2 乳酸钙应符合 GB 1886.21 的规定。3.1.3 骨胶原蛋白粉应符合 QB 2732 的规定。3.1.4 酪蛋白磷酸肽应符合 GB 31617 的规定。3.1.5 乳清蛋白粉应符合 GB 11674 的规定。3.1.6 脱脂奶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规定。3.1.7 甜菊糖苷应符合 GB 1886.355 的规定。3.1.8 木糖醇应符合 GB 1886.234 的规定。3.1.9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 15203、GB/T 20882.6 的规定。3.1.10 二氧化硅应符合 GB 25576 的规定。3.1.11 香兰素应符合 GB 1886.16 的规
8、定。3.1.12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色泽 类白色至淡黄色 滋味、气味 具本品固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 性状 干燥、均匀的粉末,无结块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保健功能 本产品具有增加骨密度的保健功能。3.4 标志性成分 标志性成分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标志性成分 项 目 指 标 钙(以Ca计),g/100g 2.24.0 3.5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蛋白质,g/100g 20 水分,%8 灰分,%15 铅(以 Pb 计),mg/kg
9、0.5 砷(以 As 计),mg/kg 0.3 Q/DH 0030S-2022 3 3.6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30000 大肠菌群,MPN/100g 90 霉菌,cfu/g 25 酵母,cfu/g 25 致病菌(指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不得检出 3.7 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要求 3.7.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7.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和(或)有关规定。3.8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10、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7405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检验 按GB 16740的规定执行。5.2 标志性成分检验 钙 按GB 5009.92“滴定法(EDTA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 理化指标检验 5.3.1 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灰分 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3.5 砷 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微生物指标检验
11、5.4.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4.2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2003规定的方法测定。5.4.3 霉菌、酵母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4.4 致病菌 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GB 478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5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 Q/DH 0030S-2022 4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 6.2.1 产品出厂前应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产品方可出
12、厂。6.2.2 感官要求、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水分、灰分、标志性成分(钙)、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应每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国家保健食品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3.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 3.2、3.3、3.4、3.5、3.6、3.7、3.8 要求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4 组批 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5 抽样方法及数量
13、对产品进行随机抽样,每批样品抽取12个独立包装产品,分成两份,一份作为检验用,一份作为复检留样用。6.6 判定规则 6.6.1 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6.6.2 如果检验结果微生物指标项目不符合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可复检;6.6.3 其余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 6.5 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复检后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 销售包装的标签按 GB 7718、GB 16740 的规定,并应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要求。7.2 标志 产品包装箱应符合GB/T 19
14、1的规定,应标注: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毛重和净重(kg)、箱体尺寸(LWHcm)、商标、制造者名称、地址、怕湿、防晒、堆码极限、收发货标志、天蓝色保健食品标识等。7.3 包装 7.3.1 产品规格 500g/罐,产品内包装采用复合袋,应符合 GB/T 28118、GB 4806.7 的规定,外包装使用包装罐,塑料罐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金属罐应符合 GB 4806.9 的要求,包装材料使用前须经严格检验,合格后经清洗、消毒后使用。7.3.2 包装箱应捆扎牢固,正常运输、装卸时不得松散。7.4 运输 7.4.1 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7.4.2 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7.4.3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Q/DH 0030S-2022 5 7.4.4 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7.5 贮存 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恶臭的物品同库贮存,应避光、密封贮存,置通风干燥处,贮存时货物离地面10cm,离墙面20cm。符合本标准贮运条件下,保质期为 2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