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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ST 0031 S-2022 决明子植物饮品 (饮料浓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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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注 ICS 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DST Q/DST 0031 S-2022 决明子植物饮品(饮料浓浆)2022-09-20 发布 2022-10-25 实施 广东德圣堂保健品有限公司广东德圣堂保健品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060441S-2022备案日期:2022年11月04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DST 0031 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的结构及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和产品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参考有关的标准而制定,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本标准由广东德圣堂保健品

2、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广东德圣堂保健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同时适用于委托加工企业:广东苗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路篦村铁路后工业区东侧)、广东众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揭阳市揭东区云路工业区(云七村)。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咏儿。本标准于 2022 年 09 月 20 日首次发布。Q/DST 0031 S-2022 1 决明子植物饮品(饮料浓浆)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决明子植物饮品(饮料浓浆)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决明子、槐米、甘草、蜂蜜为原料,加水经提取、浓缩后,添加(或不添加)适量的辅料、食品添

3、加剂、灌装、灭菌等工序后制备而成的需按标签标示的冲调方法稀释后方可饮用的决明子植物饮品(饮料浓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pH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786 罐头食

5、品的检验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T 21302 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T 285 绿色食品 豆类 NY/T 864 苦丁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YBB00032004 钠钙玻璃管制口服液体瓶(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第一部)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第3号)关于批准番茄籽油等9中新食品原料的

6、公告(2014年 第20号)国卫食品函(2013)83号 Q/DST 0031 S-2022 2 国卫办食品函2014205号 卫计生函(2013)86号 卫计委2012第17号公告 卫监督函(2011)428号 卫监督函201230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水应符合 GB 5749 要求。3.1.2 决明子、槐米、甘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 第一部的要求。3.1.3 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3.1

7、.4 所有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0、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呈均匀的黄棕色至棕褐色。滋味和气味 具有本品特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注:按产品标签标示的冲调方法稀释后应符合本标准要求。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法)/(%)10 铅(以 Pb 计)/(mg/kg)0.2 pH 值 3.56.5 注:按产品标签标示的冲调方法稀释后应符合本标准要求。pH 值需按 5.3.3 试验方法检测。3.4 微

8、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表4的要求: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4 5104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0 霉菌/(CFU/g)50 Q/DST 0031 S-2022 3 酵母/(CFU/g)20 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表 4 致病菌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的

9、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净含量 应符合 JJF 107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要求。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按 GB 14881 的有关规定进行。5 试验方法 5.1 原辅材料 用感官鉴别或按相应产品标准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5.2 感官要求 随机抽取样品,先按产品标签标示的冲调方法稀释摇匀后将内容物倒入干净的烧杯中,在自然光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状态,用鼻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尝其滋味。5.3 理化指标 5.3.1 可溶性固形物 按 GB/T 10786 规定的

10、方法测定。5.3.2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测定。5.3.3 pH 值 需加入 2 倍刚煮沸过的水,混匀后再按 GB 5009.237 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微生物指标 5.4.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5.4.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检验。5.4.3 霉菌和酵母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5.4.4 致病菌测定 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5.4.5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 按JJF 1070规定检验。Q/DST 0031 S-2022 4 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应经企业质量部门按要

11、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由企业质量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2.1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8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或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kg,检样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2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pH值、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2.3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结果中,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pH值、净含量如有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产

12、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出厂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判定为合格。6.3 型式检验 6.3.1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六个月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辅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停产时间超过三个月,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新产品投产前;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3.2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3kg,检样一式二份,

13、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3 检验项目 本标准第3章的全部项目。6.3.4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签、标志 销售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运输包装收发货应符合GB 6388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 7.2.1 内包装方式:产品内包装使用复合膜、

14、袋、钠钙玻璃管制口服液体瓶等进行包装。7.2.2 外包装方式:外包装采用纸箱包装,外用打包带紧缚。所有包装材料要求整洁、无破损,内包装复合膜、袋应符合GB/T 21302的规定,钠钙玻璃管制口服液体瓶应符合YBB00032004的规定,其他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运输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其它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7.3 运输 Q/DST 0031 S-2022 5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挤压、曝晒、雨淋;严禁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掷、撞摔。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干燥、阴凉、通风良好的仓库中,地面应有地台板,离地高15cm离墙20cm以上,应隔离热源及腐蚀性介质。堆垛层数不得超过八箱,不得倒放。低温季节应防止冰冻。产品保质期按产品标签标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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