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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ZYY 0001 S-2022 鱼腥草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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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J450027 S-2010 4L44rJI.ai:fl鬓刁享望 Cs Q/DZYY 广西南宁德致药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DZYY 0001S-2022 代替 Q/DZYY-2019 鱼腥草固体饮料 2022-08-03发布 J一西南 2022-08-25实施 公司 发布 Q/DZYY 0001S-2022 月u 古口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本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订。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代替Q/DZYY 0001S-2

2、019鱼腥草固体饮料。本标准与Q/DZYY 0001S-2019相比较,无变化。本文件由广西南宁德致药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郭运义。本文件有效期为五年。l Q/DZYY 0001 S-2022 鱼腥草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鱼腥草固体饮料的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鱼腥草为主要原料经水煮提取、浓缩,辅以白砂糖,混合配制、制粒、脱水干燥而制成的金银花固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弓!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

3、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GB/I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I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 要求 4.1

5、 原辅料的要求 4.11 鱼腥草应新鲜良好、无异味、无病虫害及霉烂变质,污染物限量应符合(;B 2762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Q/DZYY 0001S-2022 4.1,2 白砂糖应符合GB/I 317的规定 4.1.3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要?求 色?泽 浅黄色至深褐色。组织形态 颗粒均匀,色泽一致;无吸潮、结块现象。气味与滋味 具有鱼腥草特有的气味,无异味,味甜;杂?质 无杂质 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理化指标 项 目 指?标 水分(g/iOOg)延 5,0

6、铅(Pb)/(mg/Kg)延 0.8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B 2762的规定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应符合表3规定。表3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 o3 5x1 o 大肠菌群(CFU/g)气 2 lo l02 沙门氏菌(CFU/25g)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CFIJ/g)5 1 102 102 霉菌(CFU/g)?毛 50 酵母(CFU/g)?毛 20 注:n为同一批产品采集的样品件数;C最大可允许超出值的样品数;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5

7、食品添加剂 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2 Q/DZYY 0001S一一-2022 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7 检验方法 7.,感官指标 按GB 7701规定的方法检测。72 理化指标 7.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检测。7.2.2 铅 应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测。7.2.3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按GB 2762的规定检测。7.2.4 农药残留限量 应按GB 2763的规定检测。7.3 微生物指标 7.3.,菌落总数 应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测,样

8、品的分析和处理按GB 4789.1执行。7.3.2 大肠菌群 应按GB 4789.3规定的平板计数法检测,样品的分析和处理按GB 4789.1执行。7 3.3 霉菌 应接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测,样品的分析和处理按GB 4789.1执行。7.3.4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应按GB 4789.4.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测定,样品的分析和处理按GB 4789.1执行。7.4 食品添加剂 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方法测定。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以同一种原料、同一生产工艺处方、同一生产日期的同一产品规格的为一批次。3 Q/DZYY 0001S-2022 a2 抽样 每批

9、产品随机抽取,抽样件数不少于5件,总抽样量不能少于500g0 83 出厂检验 8.3.1 每批产品须经出厂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a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霉菌、大肠菌群。8.4 型式检验 8.4,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第3.2、3.3、3.4和4.2条的全部项目。8.4.2 正常生产时应每半年应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正式定型投产时;b)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8.5 判定规则 当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

10、,判定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若微生物指标任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并不得复检;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其他项目出现不符合项时,允许按相关规定进行复检,复检仍有不符合项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9.,标签、标识,.1.1 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9.1.2 外包装应标有品名、生产日期、厂名、厂址、包装规格、毛重、净含量。包装箱上的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I 191的规定 9.2 包装,.2.1 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卫生规定。本品用聚乙烯塑料袋、镀铝聚乙烯塑料袋分装,以8g为一袋,每10袋为一包(盒)或15袋为1瓶,以100包(盒)或30瓶为一件,定货单位如有特殊要求,按双方协议另定。9.2.2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9.3 运输及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处,在运输及贮存中应采取防晒、防雨、防潮及防破损措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挥发性气味的物质混存混运。9.4 保质期 产品在满足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及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为24个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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