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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188-20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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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100C60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GBz 1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Te c h n i c a I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s Fo r o c c u p a t i o n a I h e a l t h s u r v e l a n c e20010-01实施2007-03-16发布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发 布GBz 188-2007曰本规范的附录A、附录C、附录D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附录E是规范性附录。本规范由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2、本规范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 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参加起草单位有: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 中心、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华 中科技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李德鸿、江朝强、王祖兵、余晨、王佩丽、徐孝华、周伟 民、刘移民、杨磊、王建新、李霖、齐放、侯强、卢伟。亠刖GBz 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原查的内容和监护周期。本规范适用于接触职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 中的有的修改单(不包研究是否可使用GBZ3职职业职业职业性皮职业性电光职业性接触性皮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职业性减压

3、病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三烷基锡 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羰基镍 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氯了二烯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 甲醛 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五氯酚中毒诊断标准业病危害因素开展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健康检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本标准达成协议 的各方适用于本标准。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诊断标性二硫病诊断慢性氯丙手臂振动急性有机急性电光急性溴急性磷铬鼻病GBZ4GBZ5GBZ6GBZ7GBZ8GBZ9GBz 10GBZ11GBZ12GBZ13GBZ14GBZ15GBz 16

4、GBZ17GBZ18GBZ19GBZ20GBZ23GBz 24GBZ26GBZ27GBZ28GBZ29GBz 30GBZ31GBZ32GBZ33GBZ34GBz 188-2007GBZ35GBZ36GBz 37GBZ38GBZ39GBZ40GBZ41GBZ42GBZ43GBZ44GBZ45GBZ47GBZ48GBZ49GBZ50GBZ51GBz 52GBZ53GBZ54GBZ56GBZ57GBZ58GBz 59GBZ61GBZ62GBZ63GBZ64GBZ65GBZ66GBZ67GBZ68GBZ69GBZ70GBZ71GBZ72GBZ73GBZ80GBZ81GBZ82GBZ83GBZ84GBz

5、 85GBZ8686职业性 白内障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 四乙基铅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1,二氯乙烷 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硫酸二甲酯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 四氯化碳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拟除虫菊酯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砷化氢 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三硝基 甲苯 白内障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钒中毒诊断标准金属烟热诊断标准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职业性慢性丙烯酰胺 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氨基 甲酸酯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 甲醇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棉尘病诊断标准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

6、二氧化硫 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职业性皮肤溃疡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钡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铊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氯气 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铍病诊断标准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慢性三硝基 甲苯中毒诊断标准尘肺病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的诊断规则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一 甲胺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磷 中毒诊断标准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二甲基 甲酰胺 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偏二甲基肼 中毒诊断标准GBz

7、188-2007GBz 87 职业性慢性铊 中毒诊断标准GBZ89 职业性汞中毒诊断标准GBZ90 职业性氯乙烯 中毒标准GBZ91 职业性急性酚中毒诊断标准GBZ92 职业性高原病诊断标准GBZ93 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GBZ94 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3 定义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职 业 健 康 监 护 o c c u p a t i o n a I h e a It h s u r v e i l l a n c e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

8、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3.2耳 只 L忻芍 o c c u p a t i o n a【d i s e a s e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3,3职 业 禁 忌 证 o c c u p a t i o n a l c o n t r a i n d i c a t i o 劳动者从事

9、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 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 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4 总则4.1 职业健康监护 目的4.1.1 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证。4,1.2 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4.1,3 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4.1.4 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4.1.5 进行 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 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对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

10、病和有职业禁忌人员的处理与安置等。4.1,6 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 的效果。4.1,7 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4.2 责任和义务4.2.1 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是用人单位的职责。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生产劳动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2)用人单位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规定 的期限妥善保存,要确保 医GBz 188-2007学资料的机密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3)用人单位应保证从事职业病危害

11、因素作业 的劳动者能按时参加安排 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健康检查的时间应视为正常出勤。4)用人单位应安排 即将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 的健康检查,但应保证其就业机会的公正性。5)用人单位应根据企业文化理念和企业经营情况,鼓励制订 比本规范更高的健康监护实施细则,以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别是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4.2.2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 的权力,并有权 了解本人健康检查结果。2)劳动者有权了解所从事的工作对他们的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危害。劳动者或其代表有权参与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制订健康监护实施细则

12、的决策过程。劳动者代表和工会组织也应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合作,为预防职业病、促进劳动者健康发挥应有的作用。3)劳动者应学习和了解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应掌握作业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4)劳动者应参加遵照本规范指导原则、由用人单位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其实施过程中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合作。如果该健康检查项 目不是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强制性进行的项 目,劳动者参加应本着 自愿的原则。5)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6)劳动者若不同意职业健康检查的结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投

13、诉。4.2.3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1)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 由省级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审定、批准,获得健康检查资质,并在其获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2)职业健康检查只能由具有医疗执业资格的医生和技术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保证其从事职业健康工作的主检医师具各相应的专业技能,同时还应熟悉工作场所可能存在 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便分析劳动者的健康状况与其所从事的职业活动的关系,判断其是否适合从事该工作 岗位。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维护和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包括不受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其他行政意见的影响和干预。当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或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开展工作的独立性受到干扰或

14、破坏时,可向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诉。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客观真实地报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其所 出示 的检查结果和总结报告负责。5)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应遵守职业健康监护的伦理道德规范,保护劳动者的隐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被用于其他 目的。6)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将检查 的 目的和每项检查 的意义 向被检者解释清楚,并应说明接受或拒绝该项检查可能产生的利弊。7)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有义务接受劳动者对健康检查结果 的询问或咨询,要如实地 向劳动者解释检查结果和提出的问题,解释时应考虑劳动者的文化程度和理解能力。8)在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广义的职权范围

15、内,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必要时可 以向用人单位建议进行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要求之外的健康监护项 目。4,3 工作程序4.3.1 用人单位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计划。88GBz 188-20074,3.2 用人单位应选择并委托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为了系统的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用人单位可选择相对 固定 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负责本单位 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4.3.3 用人单位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制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

16、,于每年的11月底前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出下年度职业健康检查 申请,签订委托协议书,内容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健康检查的人数、检查项 目和检查时间、地点等。同时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计划报辖区的卫生监督机构备4.3.4 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的同时,应提供 以下材料:用人单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资料;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4.3.5 职业健康检,在规定 的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提交健康检似职业病 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及出料,分析发生健康损害的原因,提动者,还应给劳4.4 职业健康现有健康损害的劳4.4.1 职业健体 的健康为 目的的相关活动,应4.4.2 职业健及时更新。4.4.3 职业健的完整和准确并体的健康信息,以促进他们能从保4.4.4 在应用应首先建议改善作动者健康状况和工业环境条件和加作环境都在随时发4.5 职业健康监护为有效地开展职业病。本规范规定职业健康监护 目标疾病分为职业劳动者提供充分就业机会的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病危害因素作业会更易导致健康损害的必然性。本规范中为职业禁忌证。确定健康监护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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