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3 年 10 月 30 日发布 2013 年 10 月 30 日实施 CNAS-RC01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Rules for the Accreditation of Certification Bodi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RC01:2013 第 1 页 共 17 页 2013 年 10 月 30 日发布 2013 年 10 月 30 日实施 目目 次次 前 言.2 1 范围.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3 术语和定义.3 4 总则.5 5 认可程序.5 5.1 初次认可申请.5 5.2 评审准备.7 5.3 评审.7 5.4 不符合的验证.9
2、 5.5 评审报告.10 6 认可决定和认可证书.10 7 监督评审.11 7.1 监督评审周期.11 7.2 监督评审程序.11 8 复评.12 9 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13 10 认可后的情况通报.1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分类.16 CNAS-RC01:2013 第 2 页 共 17 页 2013 年 10 月 30 日发布 2013 年 10 月 30 日实施 前 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本文件为 CNAS 对认证机构认可的基本规则,与其他必要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共同形成 CNAS 对认证机构认可的要求。本文件代替 CNAS-RC01:
3、2010。CNAS-RC01:2013 第 3 页 共 17 页 2013 年 10 月 30 日发布 2013 年 10 月 30 日实施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1 范围范围 1.1 为确保 CNAS 对认证机构认可工作的公正、有效,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标准、指南的要求,特制定本文件。1.2 本文件规定了对认证机构认可的政策和程序,适用于 CNAS 对认证机构的认可。1.3 需要时,对于特别领域或行业,CNAS 还将补充相应规定。2 规范性规范性引用文件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
4、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GB/T27011-2005/ISO/IEC17011:2004合格评定 认可机构通用要求 GB/T 19011 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CNAS-R01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CNAS-R03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CNAS-RC02 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 CNAS-RC03 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 CNAS-RC04 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CNAS-RC05 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RC07 具有境外关键场所的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3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3.1 认可规范 CNAS 实施认可活动的政策、程序、
5、准则及其说明和应用指南,包括认可规则、认可准则、认可指南和认可方案等文件。1)认可规则(RC 系列)是 CNAS 实施认可活动的政策和程序,包括通用规则和专项规则等文件。2)认可准则(CC 系列)是 CNAS 认可的认证机构应满足的基本要求,包括等同采用相关 ISO/IEC 标准、导则和 IAF 对相关 ISO/IEC 标准、导则的应用指南,以及特别行业的特定要求等文件。3)认可指南(GC 系列)是 CNAS 对认可准则的说明或应用指南,包括通用和专项说明或应用指南等文件。CNAS-RC01:2013 第 4 页 共 17 页 2013 年 10 月 30 日发布 2013 年 10 月 30
6、 日实施 4)认可方案(SC 系列)是针对特别领域或行业对认可规则、认可准则和认可指南的补充。3.2 认证领域 特定的认证活动类型,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等领域。注:产品认证包括:产品、过程和服务。3.3 认证业务范围 在特定的认证领域内,认证活动所涉及的特定技术领域。注:可以根据行业或活动的不同特征(如初级生产、制造、服务业等)、产品或服务实现的不同过程(如机械、电子、食品、金融、医疗等)和活动的不同属性(如质量、安全、环境等)、产品标准等进行认证业务范围的分类。根据不同的认证目的,对认证业务范围的分类可能有多种分类方
7、法。3.4 认可范围 寻求认可或已获准认可的特定的认证服务,如:认可所覆盖的认证领域以及相关认证领域内的特定认证业务范围。3.5 严重不符合 缺少或未能实施和保持适用的认可规则、认可准则和认证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一个或多个要求,或根据获得的客观证据,足以怀疑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的可信性的评审发现。3.6 一般不符合 可能发展为严重不符合的评审发现,如:1)单个或孤立地缺少或未能实施和保持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中某一项条款的要求,但其后果对认证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尚未构成严重影响;或 2)在实施中未执行或偏离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的要求,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对认证结果的可信度未造成严重影响;或 3)违反
8、认证机构有关文件要求,进而没有达到认可规范中某一条款的要求。3.7 观察项 尚未构成不符合,但需提请认证机构注意或改进的评审发现。3.8 文件评审 对认证机构提交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或材料所实施的评审。3.9 办公室评审 在认证机构办公场所实施的评审。3.10 见证评审 对认证机构在其受审核方的场所实施的审核/检查活动进行的评审。3.11 初次评审 对初次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或扩大认可领域所实施的评审。CNAS-RC01:2013 第 5 页 共 17 页 2013 年 10 月 30 日发布 2013 年 10 月 30 日实施 3.12 监督评审 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对认证机构是否持续满足认可
9、规范所实施的评审。3.13 复评 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对提出延续认可资格要求的认证机构所实施的评审。4 总则总则 4.1 CNAS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 ISO/IEC 相关标准、导则和 IAF 的相关应用指南的要求等建立和实施认证机构认可的相关文件,开展对认证机构的认可活动。4.2 CNAS 对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遵循非歧视和公正的原则。4.3 CNAS 不对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提供可能影响认可公正性的咨询或其他服务。4.4 CNAS 对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的申请材料内容、认可评审信息和其他非公开信息保守秘密。在法律法规要求时,CNAS 有责任将认证机构的相关信息向有关部门通报。4.5
10、 CNAS 对认证机构的认可仅表明,CNAS 承认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在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内具有从事认证服务的能力,但并不表明 CNAS 批准了认证机构所颁发的认证证书。4.6 CNAS 对认证机构的认可服务按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CNAS-RC04)收取认可费用,不接受任何认证机构或其他认可活动相关利益方的资助。4.7 CNAS 按照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CNAS-R03)受理和处理对 CNAS的申诉、投诉和争议。4.8 对于多场所认证机构的认可,除本文件外,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5)和具有境外关键场所的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7)提供了补充的认可规则。4.
11、9 对于获得与 CNAS 有互认协议的认可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CNAS 根据有关互认协议及相关的安排,对相应认可评审结果的适宜性进行评价,考虑使用相关的认可评审结果。5 认可程序认可程序 5.1 初次认可申请初次认可申请 5.1.1 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认证活动的申请人,应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注: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CNAS 将不受理认证机构的申请:a)未提供国家认监委批准文件(不含境外机构)的;CNAS-RC01:2013 第 6 页 共 17 页 2013 年 10 月 30 日发布 2013 年 10 月 30
12、 日实施 b)不满足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认证机构设立条件,国家认监委已经做出暂停批准资格决定的。2)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若申请人为一个较大法律实体的一部分,则应由这个较大法律实体向 CNAS 提出认可申请;注: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CNAS 将不受理认证机构的申请:a)未提交有效的法律地位证明(如营业执照等)的;b)实际办公地址、工商注册/登记地址、认监委批准文件中地址不一致。3)已按申请认可领域的相应认可规范要求建立和运行其质量管理体系,并已实施覆盖所有程序的内审和管理评审。通常情况下,已在申请认可领域完整实施了至少3 个组织的认证,且申请人相应领域的质量管理体系已有效运行 6 个月;人员认证机
13、构应就申请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制定认证制度,并已按照该认证制度实施一定数量的认证活动;注: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CNAS 将不受理认证机构的申请:a)未实施内部审核(包括总部对分支机构的内审)和管理评审的;b)未能提供申请领域已经实施 3 个组织认证证明的;c)申请认可领域的质量管理体系未有效运行 6 个月。4)已对申请人应承担的认证活动中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做出安排;注:未提供对申请人应承担的认证活动中所引发责任做出安排证明的,CNAS 将不受理认证机构的申请。5)申请认可前未发生误导使用认可标识等行为。注:申请认可前发生误导使用认可标志等行为,未采取纠正措施的,CNAS 将不受理认证机构的申请。5
14、.1.2 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文件:1)认可申请书;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认证活动的申请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对其颁发的准许其设立及实施认证活动范围的批准文件;3)证明申请人法律实体地位的注册文件,如营业执照;4)申请人的管理体系文件;5)申请人的相关机构业务活动与认证业务之间可能的利益冲突(申请人的各种关系对认证的公正性构成威胁)分析与控制说明;注:申请人未提供其相关机构业务活动与认证活动之间可能的利益冲突的分析与控制说明;或未能提供申请人的各种关系对认证的公正性构成威胁的分析与控制说明,CNAS 将不受理认证机构的申请。6)已对申请人承担的认证活动中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做出安排的证明
15、。需要时,申请人还应提供进一步的材料,以便 CNAS 获得足够的认证机构信息,具体内容见认可申请书。CNAS-RC01:2013 第 7 页 共 17 页 2013 年 10 月 30 日发布 2013 年 10 月 30 日实施 注:申请人可以从 CNAS 网站()或 CNAS 秘书处获取认可规范和认可申请书等相关文件。5.1.3 在提交认可申请书时,申请人应按照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CNAS-RC04)的规定交纳认可申请费。5.1.4 CNAS 通常在收到认可申请书的 30 日内对认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解决双方在理解上的差异,必要时可对申请人进行访问。1)通过审查的,CNAS 将向申请
16、人发出受理申请的通知,并签署认可合同。2)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CNAS 将向申请人发出不受理申请的通知,并阐明理由。3)对不予受理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按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CNAS-R03)的规定提出申诉。5.1.5 当一个或多个领域已经获得 CNAS 认可的申请人提出新认证领域认可申请时,申请人仍应按照本文件条款 5.1.1 至 5.1.4 的条件和要求向 CNAS 提出扩大认可认证领域的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认可申请文件和材料。CNAS 按照上述程序受理扩大认可认证领域的申请。5.1.6 对于在已经获准认可的认证领域申请扩大特别行业认证项目(如在 QMS 领域,申请电信行业的 TL9000 等)的认可时,申请人仍应按照本文件条款 5.1.1 至 5.1.4的条件和要求向 CNAS 提出扩大认可特别行业认证项目的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认可申请文件和材料。CNAS 按照上述程序受理扩大特别行业认证项目的认可申请。5.2 评审准备评审准备 CNAS 对申请人的认可申请进行审查,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认可评审范围并策划认可评审方案。5.3 评审评审 CNAS 依据认可规范对申请人实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