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100 C 60 GBZ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GBZ 982020 代替 GBZ 982017,GBZ 2352011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 Health requirements and surveillance specifications for radiation worker 2020-10-26 发布 2021-05-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健康委员会委员会 发 布 GBZ 982020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放射工作人
2、员的健康要求.2 5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总则.3 6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及适任性评价.4 7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7 GBZ 982020 II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BZ 982017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和GBZ 235201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与以上标准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术语与定义中,删除了“执业医师”(见 GBZ 982017 的 3.3),增加了“职业健康检查”“过量照射”和“应急
3、照射”(见 3.4、3.5、3.6),修改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和“适任性评价”(见 3.2、3.3,GBZ 2352011 的 3.2 和 GBZ 982017 的 3.2);修改了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部分内容(见4.2、4.3,GBZ 982017的5.15.7、6.1、6.2);修改了总则,分为职业健康监护的要求、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的确定及检查方法、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及职业健康咨询4条(见5.15.4,GBZ 2352011的4.14.7、4.9、5.45.10),删除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只保留部分内容(见5.1.6,GBZ 2352011的5.15.3),增加了用人单
4、位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提供放射因素名称等内容(见5.1.7);修改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部分内容(见6.1.1、6.2.1、6.3.1,GBZ 2352011的6.1.4、6.1.5、6.2.36.2.5、6.3.2),删除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中的部分内容(GBZ 2352011的6.1.16.1.3、6.2.1、6.2.2、6.3.1),将适任性评价重新整合(见6.1.2、6.2.3,GBZ 982017的第7章和GBZ 2352011的6.1.6、6.2.7),增加了在岗期间检查结果处理(见6.2.2,GBZ 2352011的6.2.6、6.2.8)及离岗时检查结论(见6.
5、3.3);修改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见第7章,GBZ 2352011的第7章)。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天津市化工职工职业病防治院、核工业四一七医院、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邢志伟、于程程、姜恩海、孙全富、赵风玲、苏垠平、傅旭瑛、赵欣然、江波、王守正、曾碧霞。本标准代替了GBZ 982017和GBZ 2352011。GBZ 982017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63871996;GBZ 982002。GBZ 982020 1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
6、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职业健康监护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护。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6148 放射性核素摄入量及内照射剂量估算规范 GB/T 18199 外照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和治疗方案 GBZ 95 职业性放射性白内障的诊断 GBZ 96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97 职业性放射性肿瘤判断规范 GBZ 99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100 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 G
7、BZ 101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 GBZ 104 职业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 GBZ 105 职业性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 GBZ 106 职业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诊断 GBZ 107 职业性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 GBZ 11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 GBZ 113 核与放射事故干预及医学处理原则 GBZ/T 163 职业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远期效应医学随访规范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 215 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 GBZ/T 216 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规范 GBZ 219 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 GBZ/T 244 电离辐射所致皮肤剂量估算方法 GBZ
8、/T 248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检测 GBZ/T 261 外照射辐射事故中受照人员器官剂量重建规范 GBZ/T 301 电离辐射所致眼晶状体剂量估算方法 WS/T 187 淋巴细胞微核估算受照剂量方法 WS/T 583 放射性核素内污染人员医学处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Z 982020 2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放射工作人员 radiation worker 受聘用全日、兼职或临时从事放射工作的任何人员。3.2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 of radiation worker 为保
9、证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及在岗期间都能适任其拟承担或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而进行的医学检查及评价。其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3.3 适任性评价 judgment on worker fitness 由有授权资格的医师根据相应的健康标准对各类不同的健康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并对其是否适合和胜任所承担的工作做出评价和签发。3.4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occupational medical examination of radiation workers 为评价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状况而进行的医学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照射和事故照射后的职业健康检查。3.5 过量照射 o
10、ver exposure 个体所受剂量超过年当量剂量和/或年有效剂量限值的照射。3.6 应急照射 emergency exposure 在紧急情况下受到的照射,包括紧急情况直接导致的非计划照射以及为减轻紧急情况后果而采取行动的人员受到的有计划的照射。4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 4.1 基本原则 放射工作人员应具备在正常、异常或紧急情况下,都能准确无误地履行其职责的健康条件。4.2 健康要求 4.2.1 神志清晰,精神状态良好,无认知功能障碍,语言表达和书写能力未见异常。4.2.2 内科、外科和皮肤科检查未见明显异常,不影响正常工作。4.2.3 裸眼视力或矫正视力不应低于 4.9,无红绿色盲;耳
11、语或秒表测试无听力障碍。GBZ 982020 3 4.2.4 造血功能未见明显异常,参考血细胞分析(静脉血仪器检测)结果,白细胞和血小板不低于参考区间下限值(见表 1)。表1 放射工作人员血细胞分析参考区间 性别 血红蛋白 g/L 红细胞数 1012/L 白细胞数 109/L 血小板数 109/L 男 120175 4.05.8 4.09.5 100350 女 110150 3.55.1 4.09.5 100350 注:高原地区应参照当地参考区间。4.2.5 甲状腺功能未见明显异常。4.2.6 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和微核率在正常参考值范围内。4.3 不应从事放射工作的指征 4.3.1 严
12、重的视、听障碍。4.3.2 严重和反复发作的疾病,使之丧失部分工作能力,如:严重造血系统疾病、恶性肿瘤、慢性心肺疾患导致心肺功能明显下降、未能控制的癫痫和暴露部位的严重皮肤疾病等。4.3.3 未完全康复的放射性疾病。5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总则 5.1 职业健康监护要求 5.1.1 以职业健康监护一般原则为基础,评价放射工作人员对于其预期工作的适任和持续适任的程度,为应急照射或事故照射的医学处理和放射性疾病诊断提供健康基础资料。5.1.2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照射和事故照射后的健康检查。5.1.3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
13、要求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5.1.4 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为1 a2 a,不得超过2 a,必要时,可适当增加检查次数;在岗期间因需要而暂时到外单位从事放射工作,应按在岗期间接受职业健康检查。5.1.5 放射工作人员无论何种原因脱离放射工作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及时安排其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评价其离岗时的健康状况;如果最后一次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在离岗前三个月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但应按离岗时检查项目补充未检查项目;离岗三个月内换单位从事放射工
14、作的,离岗检查可视为上岗前检查,在同一单位更换岗位,仍从事放射工作者按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处理,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2 a以上(含2 a)重新从事放射工作,按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处理。5.1.6 开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人员及技术,其授权的主检医师执业范围为“职业病”,熟悉放射医学和辐射防护专业知识,能分析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与其所从事的放射工作的适任性。GBZ 982020 4 5.1.7 在用人单位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均应纳入放射工作人员管理,并依法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依据职业病危
15、害因素分类目录提供放射因素名称。5.2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的确定及检查方法 5.2.1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与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 的内容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的确定应遵循考虑放射因素名称、职业照射种类,并包含辐射敏感器官等原则;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最低要求和健康检查的一般要求,其内容参考附录A,根据需要,主检医师可以向用人单位建议增加部分选检项目和其他检查项目。5.2 2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中包括基本信息资料、常规医学检查部分和特殊医学检查部分,基本信息资料和常规医学检查方法要求按GBZ 188的相应规定执行,应详细记录既往病史、职业接触史(部门、
16、工种、起始时间、操作方式、工作量、职业照射种类和放射因素名称),如有受照史和其他职业史也应记录,其中受照史应包括医疗照射,剂量资料记录在职业健康检查表中;特殊医学检查项目包括细胞遗传学检查和眼科检查,其中细胞遗传学检查包括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和淋巴细胞微核率试验,技术要求应符合GBZ/T 248和WS/T 187的相应规定,眼科检查应符合GBZ 95的相应规定。5.3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5.3.1 受委托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为放射工作单位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时应遵循的原则同GBZ 188,一般包括汇总报告和个体报告。5.3.2 汇总报告是对委托单位本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全面总结,一般包括单位基本信息、检查结果分析和适任性评价三部分内容。基本信息包括受检单位名称、放射因素名称、受检单位应检人数、实际受检人数、职业照射种类、检查时间及地点等信息;检查结果分析包括未见异常人员名单、各种异常或疾病人员名单及处理建议、复查人员名单,并附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一览表。与放射危害因素相关的检查结果异常包括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和/或淋巴细胞微核率异常,血细胞分析中白细胞和血小板异常等,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