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100C52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国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GBz/T240。-2011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第2部分:急性经 口毒性试验Pr o c e d u r e s a d t e s t s Fo r t o x i c o Io g i c a l e v a Iu a t i o n s o f c h e m i c a Is Pa r t 2:Ac u t e o r a I t o x i c i t y t e s t11-019发布2012-03-01实施曩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发 布GBz/T240.2-2011口根据 中华
2、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制定本部分。GBz/T240Kl 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 现分为以下四十四部分: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急性经 口毒性试验;第3部分:急性经皮毒性试验;第4部分:急性吸人毒性试验;第5部分: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第6部分:急性皮肤刺激性/腐蚀性试验;第7部分:皮肤致敏试验;第8部分: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第9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第10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第11部分:体内哺乳动物骨髓嗜多染红细胞微核试验;第12部分:体内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第13部分:哺乳动物精原细胞/初级精母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第14部分
3、:啮齿类动物显性致死试验;第15部分:亚急性经口毒性试验;第16部分:亚急性经皮毒性试验;第17部分:亚急性吸人毒性试验;第18部分:亚慢性经口毒性试验;第19部分:亚慢性经皮毒性试验;第z O部分:亚慢性吸人毒性试验;第21部分:致畸试验;第22部分:两代繁殖毒性试验;第23部分:迟发性神经毒性试验;第24部分:慢性经 口毒性试验;第25部分:慢性经皮毒性试验;第26部分:慢性吸人毒性试验;第27部分:致癌试验;第28部分:慢性毒性/致癌性联合试验;第29部分:毒物代谢动力学试验;第30部分:皮肤变态反应试验-局部淋巴结法;第31部分:大肠杆菌回复突变试验;第32部分:酵母菌基因突变试验;第
4、33部分:果蝇伴性隐性致死试验;第34部分:枯草杆菌基因重组试验;第35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程序外DNA合成(UDs)试验;第36部分:体内哺乳动物外周血细胞微核试验;亠剐GBz/T240.2-201l第37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姊妹染色单体交换;第38部分:体内哺乳动物骨髓细胞姊妹染色体交换;第39部分:精子畸形试验;第40部分:繁殖/生长发育毒性筛选试验;第狃部分:亚急性毒性合并繁殖/发育毒性筛选试验;第42部分:一代繁殖试验;第43部分:神经毒性筛选组合试验;第44部分:免疫毒性试验。本部分为GBZ/T240的第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本部分 由中华人民本部分起草单位:本部分主要起草与中毒
5、控制所。叫凵凵预防控控制中GBz/T240.2-2011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第2部分:急性经口毒性试验1 范围GBZ/T2幻的本部分规定的、试验概述、试验方法、结果评价、评价报告和结果解释。本部分适用于评价2 规 范性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文件。凡是不注日期 的版本适用于本GBZ/T22GBZ/T23 术语和定GBz/T24 试验目的检测化学品据。试验结果可5 试验概述验提供剂量选择的依以经 口灌 胃法给予各量,染毒剂量的选择可通过预试验确定。染毒后观察动物的活动物进行大体解剖。亡动物以及观察期结束后处死的存6 试验方法6.1 受试样品处理受试样品应溶解于溶剂 中或悬浮于适宜 的赋形剂
6、 中(不溶性或难溶 固体或颗粒状物质需研磨、过150u m 孔径筛,宜首选水或食用植物油(如玉米油)作 溶剂,也可考虑使用赋形剂(如羧 甲基纤维素、明胶、淀粉等)配成混悬液,但不能采用具有 明显毒性 的有机溶剂。如采用其他 的溶剂应另设溶剂对照组观察。急性经 口毒性试验的试口毒性作用。卫生名学品毒量的受试样凵EnGBz/T240.220116.2 实验动物首选健康成年小 鼠(18g 22g)和大 鼠(180g 220g),雌雄各半,也可选用其他敏感动物。同性别实验动物个体间体重相差不得超过平均体重的z O%。试验前动物应在试验环境 中至少适应3d。6.3 剂里设计根据所选方法的要求进行剂量设计
7、。原则上应设4个 5个剂量组,每组动物一般为l O只,雌雄各半。各剂量组间距大小 以兼顾产生毒性大小和死亡为宜,通常以较大组距和较少量动物进行预试验。如果受试样品毒性很低,也可采用最大效应限量法(见GBz/T240.1的附录B)。6.4 试验步骤6.4.1 试验前实验动物应禁食(一般16h 左右),不 限制饮水。若采用代谢率高的其他动物,禁食时间可以适当缩短。6.4.2 正式试验时,称量动物体重,随机分组,然后对各组动物用经 口灌 胃法一次染毒。各剂量组的灌胃体积应相 同,小鼠常用灌 胃体积为20m L/k g 体重,大鼠常用灌 胃体 积 为10m L/k g 体重。若一次给予容量太大,也可在
8、24h 内分2次 3次染 毒(每次 间隔4h 6h),但合并 作 为一次剂 量计算。染毒后继续禁食3h 4h。若采 用分批 多次 染 毒,根据染 毒 间隔长短,必要 时可 给动 物一定量 的食物和水。6.4.3 观察期限及指标观察并记录染毒过程和观察期 内的动物中毒和死亡情况。观察期限一般为14d,观察指标、LD5的计算分别见GBz/T240.1的附录A、附录B。对死亡动物以及观察期结束后处死 的存活动物进行大体解剖,如有必要,进行病理组织学检查。6.5 LD50测定可采用多种方法测定LD5,包括霍恩 氏法、寇 氏法、概率单位-对数 图解法和最大 限量试 验等(见GBz/T240.1的附录0。
9、7 试验结果评价按GBZ/T240.1的附录B计算LD5。,可按GBT240.1的附录C进行评价。8 评价报告除GBz/T240.1规定的一般项 目外,评价报告还应包括如下 内容:a)受试样品名称、配制方法、所用浓度;b)实验动物的种属、品系和来源(注明合格证号和动物级别);c)实验动物饲养环境,包括饲料来源、室温、相对湿度、动物实验室合格证号;d)所用剂量、染毒体积和动物分组,每组所用动物性别、数量及体重范围;e)染毒后动物中毒表现和死亡情况及出现时间,大体解剖及病理所见;D 列表报告结果;D 计算LD5的方法及其LD5和95%可信限;h)结论。2GBz/T240.220119 结果解释通过急性经 口毒性试验和LD5的测定可评价受试样品的急性经 口毒性及进行急性经口毒性分级,但其结果外推到人类的有效性是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