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103.5-2008 白 兰 地 2008-7-22 发布 2008-10-1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CCGF 103.5-2008 白兰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白兰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白兰地。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1 103 103.5
2、 分类名称 食品 酒类 白兰地 2.2 产品种类 2.2.1 特级:最低酒龄为六年。定为“XO”级。2.2.2 优级:最低酒龄为四年。定为“vsop”级 2.2.3 一级:最低酒龄为三年。定为“VO”级 2.2.4 二级:最低酒龄为两年。定为“三星(包括 VS)”级。3 术语和定义 3.1 酒龄 白兰地原酒在橡木桶中贮存陈酿的年龄。3.2 非酒精度挥发物总量 白兰地中除酒精之外的挥发性物质(挥发酸、酯类、醛类、糖醛及高级醇)的总含量。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白兰地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白兰地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
3、额(万元)3000 300 且3000 300 5 检验依据 1CCGF 103.5-2008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 11856 白兰地 GB1034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T 5009.48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 13 号令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500ml/
4、瓶2000ml/瓶。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20 瓶(700mL/瓶),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4000mL,且不少于 6 个单位包装。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所抽取样品中 2/3 为检验样品,1/3 为备用样品。6.3 样品处置 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进行签封。运输时应避免强烈振
5、荡、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物品和污染物混贮、混运。6.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白兰地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7 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及不合格分类 2CCGF 103.5-2008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法规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A 类 B 类 1 感官 GB 11856 强制 GB 11856 2 酒精度 GB 11856 强制 GB 11856 3 非酒精挥发物总量GB 11856 强制
6、GB 11856 4 铜 GB11856 强制 GB/T 5009.13 5 甲醇 GB 11856 强制 GB 11856、GB/T 5009.48 6 标签 GB 10344 强制 GB 10344 注:A 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 类重要质量项目。7.2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签质量检查项目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包括感官、酒精度、非酒精挥发物总量、铜、甲醇等理化、感官、卫生指标。产品标签质量检查项目包括标签中的产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表)、酒精度、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示、净含量、产品标准号、质量等级等。7.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3.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
7、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7.3.2 若企业标准中缺少相关推荐性标准规定的重要检验项目,应按照推荐性标准规定检验该项目。8 判定原则 8.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样品的感官、酒精度、非酒精挥发物总量、铜、甲醇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见本规范第 5 条),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为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8.2 标签判定原则 所检食品
8、标签存在以下四种严重情况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1、无产品名称,或者产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且存在欺骗性的;2、未标注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3、未标注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或者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无法辨识的;3CCGF 103.5-2008 4、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和质量等级,或者所标示的执行标准与产品实物属性严重不符;除上述情况外,标签其他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写入检验报告附页(注明:仅进行检查,提示更正,不作综合判定)。8.3 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9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9.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