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AFJX0176S-20223.7食品添加剂3.7.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3.7.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8食品营养强化剂3.8.1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3.8.2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14880和14.06.04的规定。3.9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5检验规则5.1组批以同一生产日期、同一投料、同一工艺过程内生产的,质量具有均一性的一定数量的产品为一批。5.
2、2抽样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个内包装单位,抽样数量为30个内包装单位,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5.3出厂检验5.3.1每批产品应由公司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证能出人销售。5.3.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5.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时每半年应进红?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70250846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5.5判定规则5.5.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厨n5.5.2如有检验项目(微生物项目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应对同批次产品留样复检,复检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定不合格。5.5.3微生物项目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