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 州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CXSWQ/CXSW 0001S2022草仙配制酒2022-11-01 发布2022-11-05 实施贵 州 草 仙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贵 州 草 仙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司发布Q/CXSW 0001S20222前前言言本文件根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制定。本文件由贵州草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批准。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草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韩曙、徐宁。Q/CXSW 0001S20223草仙配制酒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草仙配制酒的术语和定义、要求(含检验方
2、法)、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贵州草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草仙配制酒的生产、检验与销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
3、测定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835 干制红枣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
4、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 第17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Q/CXSW 0001S20224草仙配制酒以蒸馏白酒(玉米、高粱、小麦、水)为酒基,添加人参(人工种植)、枸杞子、茯苓、红枣、牡蛎等一种或多种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经浸泡、调配、过滤或不过滤、灌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草仙配制酒。4要求4.1 原辅料4.1.1蒸馏白酒应符合GB 2757 的规定。4.1.2人参(人工种植)人参(人工种植)食用部位:根及根茎。应符合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 第17号)
5、。4.1.3枸杞子、茯苓、牡蛎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杂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符合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 号)的名单。同时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4.1.4红枣应符合 GB/T 5835 的规定。4.1.5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4.1.6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见表1。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检验方法色泽和外观具有该类产品应有的色泽,无外来悬浮物杂质,久置会产生少量沉淀GB/T 15038香 气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和酒香,无异嗅滋 味醇和,舒顺谐调,酒体完整,无异味风 格具有本品的独特风
6、格Q/CXSW 0001S20225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见表 2。表 2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酒精度a/(%vol)3060GB 5009.225甲醇b/(g/L)0.6GB 5009.266氰化物(以 HCN 计)b/(mg/L)7.0GB 5009.36铅(以 Pb 计)/(mg/kg)0.2GB 5009.12a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2.0%vol;b甲醇、氰化物指标按 100%酒精度折。4.4食品添加剂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5其他食品安全要求应符合 GB 2757 的规定。4.6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进行检验。
7、4.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规范应符合 GB 8951 的规定。5检验规则5.1 组批应以每次投料生产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5.2抽样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4 瓶样品,总量不少于 2 L。其中 3 瓶作检验样品,其余 1 瓶作备检样品。5.3检验5.3.1出厂检验5.3.1.1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酒精度、甲醇。5.3.1.2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Q/CXSW 0001S202265.3.2型式检验5.3.2.1本标准 4.24.6 为型式检验项目。5.3.2.2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主要原料或生产工艺发生
8、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 3 个月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4判定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6.1标志、标签6.1.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1.2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同时应符合 GB 2757 的规定。6.1.3食品标签应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语。6.1.4添加人参的产品标签应根据配方中人参的含量来标明“推荐食用量”,限量是每天食用的产品中人参含量不超过 3 克。应标注“孕妇、哺乳期妇女及 14 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等警示语。6.2包装、运输和贮存符合 GB/T 10346 的规定。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