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HL0004S-2020调料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调料粉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淀粉或小麦粉、大豆粉、蚕豆粉为主要原料,适量添加食用盐、味精、食用香辛料、着色剂等,经预处理、调配、搅拌、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非即食调料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GB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
2、量适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LM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专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淀粉GB/T191包装贮运图示标志GB/T1355小麦粉GB/T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技术
3、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要求3.1原辅料3.1.1食用淀粉应符合GB31637的规定。3.1.2小麦粉1Q/HL0004S-2020应符合GB/T1355的规定。3.1.3其它原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和外观具有本品周有的色泽,粉末状将样品置于洁净白色容器中,在气味与滋味具有本品周有的气味与滋味,尤异味光线充足的条件下目测、鼻嗅杂质尤正常视力可见的外米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15GB5009.3总砷(以As计)/(mg/kg)0.4GB5009.11铅(Pb)/(mg/kg)1.0GB5009.123.4食品添加剂3.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和公告的规定。3.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和相关公告的规定。3.5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3.6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方法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3.7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4检验规则4.1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2抽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