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注 ICS 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HL Q/HL 0002S-2022 代替Q/HL 0002S-2019 即食圆鮀鲣片 2022-06-08 发布 2022-07-08 实施 互利食品(台山)有限公司互利食品(台山)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070324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7月18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HL 0002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进行编写。本标准与Q/HL 0002S-201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微生物指标 本
2、标准由互利食品(台山)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丽斯、谭惠宁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13年9月25日 本标准第一次修改日期:2016年9月25日 本标准第二次修改日期:2019年6月1日 本标准第三次修改日期:2022年6月8日 Q/HL 0002S-2022 1 即食圆鮀鲣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即食圆鮀鲣片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圆鮀鲣为原料,经预处理、水洗、蒸煮、烟熏烘干、修整、刨片、包装而成的即食圆鮀鲣片。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
3、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4、 沙门氏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190
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1302 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Q/HL 0002S-2022 2 3 技术要
6、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圆鮀鲣应符合 GB 2733 的规定。3.1.2 加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 所有原辅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气味和滋味 具有熏烤鱼特有的气味和滋味,无霉变味或其他异味 状 态 无焦糊现象,片状,允许有少量碎片,不发粘,无虫蛀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2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6 铅(以Pb计)(以鲜品计),mg/kg 0.9 无机砷(以As计)(
7、以鲜品计),mg/kg 0.1 镉(以Cd计)(以鲜品计),mg/kg 0.1 甲基汞(以Hg计)(以鲜品计),mg/kg 0.5 铬(以Cr计)(以鲜品计),mg/kg 2.0 苯并a芘(以鲜品计),g/kg 5.0 N-二甲基亚硝胺(以鲜品计),g/kg 4.0 多氯联苯(以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和PCB180的总和计)(以鲜品计),mg/kg 0.5 注:本品为干制品,污染物限量按脱水率80%折算得出。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
8、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5104 105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0 Q/HL 0002S-2022 3 沙门氏菌 5 0 0 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值。3.5 食品添加剂要求 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最大使用量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净含量 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9、。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将样品置于干净的器皿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状态和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过氧化值 按GB 5009.227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无机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镉 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甲基汞 按GB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铬 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5.2.8 苯并
10、a芘 Q/HL 0002S-2022 4 按GB 5009.27规定的方法测定。5.2.9 N-二甲基亚硝胺 按GB 5009.26规定的方法测定。5.2.10 多氯联苯 按GB 5009.190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测定。5.3.3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材料入库检验 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
11、应由本公司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2.1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取样品不少于500g,且不少于10个最小包装单位(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2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标签。6.2.3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有其他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
1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主要生产设备更换时;Q/HL 0002S-2022 5 d)停产三个月或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1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样品不少于1 kg,且不少于10个最小包装单位(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2 检验项目 本标准3.2、3.3、3.5的项目和标签。6.3.3 判定规则
13、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有其他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签、标志 7.1.1 产品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并至少应标明下列事项:a)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b)成分或者配料表;c)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d)保质期;e)产品标准代号;f)贮存条件;g)生产许可证编号;h)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7.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7.2.1 直接包装产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7、GB/T 10004 或 GB/T 21302 的规定。7.2.2 产品包装应严密,外包装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要求。7.3 运输 产品在运输途中必须遮盖,严防中途污染和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载。7.4 贮存 7.4.1 产品存放应避免高温、高湿和阳光直射,不得露天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产品堆放应离墙离地 100mm 或以上,避免靠近热源。7.4.2 在符合上述条件下,包装完好的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按包装上明示的保质期内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