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淮 安 市 安 康 肉 制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HKSP 0001S-2022 食用皮肚 2022-08-11 发布 2022-08-31 实施 淮安市安康肉制品有限公司发 布 Q/HKSP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9 47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8-3 0Q/HKSP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27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
2、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和 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的规定。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的限值为0.2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肉制品”的铅(以 Pb 计)0.5mg/kg 的限量规定。本标准由淮安市安康肉制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衡飞、高松、纪智文、杨凤仁、史海俊。本标准于 2022 年 8 月首次发布。J S Q BQ/HKSP 0001S-2022 1 食用皮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皮肚的要求与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
3、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猪肉皮为原料,经初洗(碳酸钠作为加工助剂)、清洗、热烫、清理(去毛、去脂)、预煮、切块成型、晾干、使用食用植物油油炸(或膨化)、整形、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食用皮肚(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
4、准 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
5、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与
6、试验方法 J S Q BQ/HKSP 0001S-2022 2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新鲜猪肉皮:经过去肉、骨、肥膘、筋腱的纯猪皮,无污染、不混有其他杂质,并符合 GB 2707的规定。3.1.2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3.1.3 碳酸钠:应符合 GB 1886.1 的规定。3.1.4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色泽 呈淡黄色或金黄色,有光泽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
7、。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酸败味,无异嗅 状态 呈片状,蜂窝状,无霉变,不发黏;无虫蛀,无焦斑和霉斑;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10.0 GB 5009.3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 GB 5009.227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4.0 GB 5009.229 铅(以 Pb 计)/(mg/kg)0.2 GB 5009.12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8、的规定 3.4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GB 4789.3 沙门氏菌 5 0 0 GB 4789.4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5 0 0 GB 4789.30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1 100 1000 GB 4789.10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 净含量与试验方法 J S Q BQ/
9、HKSP 0001S-2022 3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的要求,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检测。3.6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7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出厂检验 4.1.1 每批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产品合格证。4.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4.2 型式检验 4.2.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 3.23.6 规定的全部项目。4.2.2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
10、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a)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产品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3 组批与抽样 4.3.1 同一班次,同一条件下加工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4.3.2 从每批产品中按千分之五的比例随机抽取样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 20 kg,每批次抽样样品数量为 4kg(不少于 8 个最小销售包装),分成 2 份,l 份检验,l份各查。4.4 判定规则 4.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4.4.2 除微生物指标
11、外,如有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如检验项目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4.4.3 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标签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品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及容器应卫生清洁、干燥、牢固、不易破损,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J S Q BQ/HKSP 0001S-2022 4 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运输中防止受潮、日晒、虫害及物质的污染和其他损害。装卸时应注意防止机械损伤。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 25以下干燥、清洁、阴凉和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6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 9 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