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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YXS 0002 S-2022 沙棘枸杞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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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 昀 星 生 物 制 药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GYXSQ/GYXS 0002S-2022沙棘枸杞粉2022-11-10 发布2022-12-10 实施广广 昀昀 星星 生生 物物 制制 药药 有有 限限 公公 司司发发布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206615S备案生效日期:2022年12月12日Q/GYXS 0002S20221前言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按照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

2、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 号)等相关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产品特性实际情况,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沙棘枸杞粉标准。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等有关安全标准规定,若与其相抵触时,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等有关安全标准为准。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488本企业对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贯彻执行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3、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安全性技术指标参照、比较了 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T 10789饮料通则、GB/T 29602固体饮料。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由:广昀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提出、起草并负责解释。本食品安全企业

4、标准主要起草人:吴新宏。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于 2022 年 11 月 10 首次发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1Q/GYXS 0002S2022沙棘枸杞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沙棘枸杞粉的术语与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 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三章定义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5、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GB 5009.12食品

6、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789饮料通则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生产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9602固体饮料GB 29921GB/T 30642JJF 107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定量包装食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卫生和计

7、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批准塔格糖等 6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17 号)(2014 年第 10 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GYXS 0002S20222法2005第 75 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 11 号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12 号令)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卫法监发 200251 号)国家市场监督

8、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55 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 年版)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814 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2022 年第 46 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沙棘枸杞粉以沙棘粉、枸杞粉、金银花粉、牡蛎肽粉、葛根粉、山楂粉、马齿苋粉、冬瓜粉、贡菊粉、薄荷粉、黄精粉、人参粉(人工种植,食用限量3g/天)、蛹虫草粉、大米粉、奇亚籽粉为原料,经过筛或不过筛

9、、混合、制粒或不制粒、包装制成的沙棘枸杞粉。4技术要求4.1基本要求生 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应符合食品安全法 以及 GB 1488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品物质原料。使用的食品原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使用规定(使用品种、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应符合 GB 2760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公告的规定。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要求、使用规定(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允许使用的化合物来源)应符合 GB 14880 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

10、生委)相关公告的规定。原料品种必须是:一是传统上作为食品;二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部)公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物质;三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部)以公告、批复、复函形式同意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名单;四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部)的新食品原料名单;五是新食品原料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部)的公告具有实质等同性。六是进口的食品原料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合格,取得合格证书。七是原料应洁净、无变质、无霉变、无异味、无虫蛀。4.2原辅料要求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沙棘粉、枸杞粉、金银花

11、粉、牡蛎肽粉、葛根粉、山楂粉、马齿苋粉、冬瓜粉、贡菊粉、薄荷粉、黄精粉、人参粉(人工种植,食用限量3g/天)、蛹虫草粉、大米粉、奇亚籽粉应符合 GB/T 29602 的规定。人参粉同时应符合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17 号)的规定,蛹虫草粉、奇亚籽粉同时应符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批准塔格糖等 6 种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3Q/GYXS 0002S2022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 年第 10 号)的规定。其他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以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3 感官要求表 1 感官

12、要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 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取 5 克被测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用肉眼观察色泽和形态,按标签上所述的使用方法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冲调稀释后,立即嗅其香气,辨其滋味,静置 2min 后,看烧杯底部有无异物。组织状态粉末状或微小颗粒状,无结块滋味、气味具有本产品特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杂 质无肉眼可见杂质4.4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7.0GB 5009.34.5 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kg)0

13、.9GB 5009.12注:其它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6 真菌毒素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4.7 农药残留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4.8 微生物限量4.8.1 致病菌限量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 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 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

14、限 量值。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4Q/GYXS 0002S20224.8.2 其它微生物限量其它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 5 其它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b/(CFU/g)521035104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霉菌/(CFU/g)50GB 4789.15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b不适用于活菌(未杀菌)型。(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公告的规定的规定。4.11 净含4.9 食品添加剂4.9.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

15、以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9.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公告的规定。4.10 食品营养强化剂4.10.1 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产品标准以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 有关规定。4.10.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14880 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量应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 第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规定执行。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

16、1、GB 12695 的规定。6 检验规则6.1 批次的确定和抽样6.1.1 批次的确定: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生产、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检验合格的产品。6.1.2 抽样:按照 GB/T 3064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 年版)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814 号)以及有关规定执行。6.1.3 抽样人员将样品与封样单用胶粘带予以覆盖,以防止在正常运输搬运中损坏封样状态和拆封。6.2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1 出厂检验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5Q/GYXS 0002S2022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检验合格产品方可出厂。6.2.2 型式检验测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型式检验每年最少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有以下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或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c)更换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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