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HSJ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HSJ 0001S2022 速冻榴莲肉 2022-11-15 发布 2022-12-15 实施 佛山市好事接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备案号:44060504S-2022备案日期:2022年12月20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HSJ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佛山市好事接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裕加。本标准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首次发布。Q/HSJ 0001S2022 1 速冻榴莲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2、了速冻榴莲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榴莲或冷冻榴莲为原料,经预处理、包装、速冻等工艺制成的速冻榴莲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
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
4、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1302 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SB/T 10379 速冻调制食品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5、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Q/HSJ 0001S2022 2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新鲜榴莲或冷冻榴莲: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金黄色或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性状 块状或产品应有的性状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冻品中心温度/()-18 铅(以 Pb 计)/(mg/kg)0.1 镉
6、(以Cd计)/(mg/kg)0.04 六六六/(mg/kg)0.05 滴滴涕/(mg/kg)0.05 其他农药残留 应符合GB 2763的要求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和表4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1 104 105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a 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表4 致病菌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 c m M Q/HSJ 0001S2022 3 沙门氏菌 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CFU/g 1000CFU/
7、g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5 0 0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5 0 0 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得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及使用品种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第75号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在自然光下,将样品
8、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用目测观察性状、色泽及杂质,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5.2 理化指标 5.2.1 冻品中心温度:按 SB/T 10379 中附录 A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六六六、滴滴涕:按 GB/T 5009.19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其它农药残留:按 GB 2763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沙门氏菌:按 GB
9、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测定。5.3.5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按 GB 4789.30 规定的方法测定。5.3.6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按 GB 4789.6 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 按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Q/HSJ 0001S2022 4 6 检验规则 6.1 产品原料验收 原材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和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材料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 由同一班次、同一批原料、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 每批随机按 0.1%比例抽样,
10、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10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且每批抽样量不得少于 1kg;样品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6.4 出厂检验 6.4.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6.4.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冻品中心温度。6.5 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试验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须进行: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停产三个月或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
11、构提出型式试验要求时。6.6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为合格品。如有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不再复检;如有其他项目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应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抽取双倍样品,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检,若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8.1 标志、标签 8.1.1 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1.2 产品标签应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应有明确标识,标识上字迹应清晰、完整、准确。8.2 包装 8.2.1 内包装应包装严密、封口牢固。外包装应封装严密,捆扎牢固,坚实耐压。
12、Q/HSJ 0001S2022 5 8.2.2 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7、GB/T 21302、GB/T 10004 的要求。并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发展新的包装材料,新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8.3.2 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运输工具厢体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厢内温度应保持不高于-12,运输过程中产品温度上升应保持在最低限度。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在不高于-18的专用冷库内,温度波动要求控制在2以内;产品不得与地面直接接触,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8.4.2 堆放时应离墙离地 20cm,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存放或靠近热源。8.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产品保质期按产品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标识的保质期内容执行。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