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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ZLJ 0003 S-2022 鲍鱼罐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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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Q/FZLJ 福 州 良 记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ZLJ 0003S-2022 鲍鱼罐头 2022-09-05 发布 2022-09-25 实施 福州良记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FZLJ 0003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固形物含量、理化指标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而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制定、微生物限量根据GB 7098-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中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制定。污染物指标依据

2、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其中,铅指标严于GB 2762的规定。本标准由福州良记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州良记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淑娟。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LJ 0003S2022 1 鲍鱼罐头 1 1 范围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即食鲍鱼罐头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控制、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鲍鱼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菌(香菇、花菇、杏鲍菇),干贝丝、鱼胶等辅料,经原辅料预处理、分选、装罐(袋、瓶)、灌汤(加入食

3、盐水或调味汤汁)、封罐、高温杀菌、冷却、贴标工艺制成的可即食鲍鱼罐头。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3 产品分类产品分类 产品按配料及所呈现的风味的不同,分为:清汤鲍鱼罐头和调味鲍鱼罐头。3.1 清汤鲍鱼罐头 以鲍鱼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菌(香菇、花菇、杏鲍菇),干贝丝、鱼胶等辅料,经预处理、分选、装罐(袋、瓶)、加入食盐水、密封、高温杀菌、冷却工序制成的清汤鲍鱼罐头。3.2 调味鲍鱼罐头 以鲍鱼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

4、食用菌(香菇、花菇、杏鲍菇),干贝、鱼胶等辅料,经原辅料预处理,分选,装罐(袋、瓶)、加入以水、鸡肉、猪排骨、金华火腿、猪肉、干鲍、干贝、蚝油、冰糖、鸡汁调味料、香辛料、增稠剂(黄原胶、微晶纤维素、羧甲基纤维素钠、海藻酸钠等)、食用淀粉、酿造酱油、食用盐中的全部或几种辅料经熬制、调配而成的调味汤汁,密封、高温杀菌、冷却工序制成的调味鲍鱼罐头。4 4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 4.1 4.1 原辅料要求原辅料要求 4.1.1 鲍鱼:应符合 GB 2733 的规定。4.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3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

5、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LJ 0003S2022 2 4.2 4.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表 1 1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 项目 优等品 合格品 检验方法 内容物 色泽 清汤鲍鱼罐头:鲍鱼呈灰黄色至黄褐色;汤汁呈半透明至乳白色,略有浑浊 调味鲍鱼罐头:鲍鱼呈灰黄色至黄褐色;汤汁浅黄、黄色、黄褐色或棕黄色,或根据产品需要调制的特定颜色 GB/T 10786 组织与形态 允许鲍鱼有轻度破裂,无内脏,肉质细腻,有弹性;清汤鲍鱼罐头汤汁均匀;调味鲍鱼罐头汤汁呈均匀粘稠状流体;久置后允许有可摇匀的沉淀 鲍鱼可有重度破裂,无内脏;肉质细腻,有弹性;清汤鲍鱼罐头汤汁均匀;调味鲍

6、鱼罐头汤汁呈均匀粘稠状流体;久置后允许有可摇匀的沉淀 滋味与气味 具有鲍鱼罐头特有的滋味和气味,咸鲜适宜,无其它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容器 密封完好,无泄漏、无胖听或瘪罐,外表无锈蚀现象。4.3 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表 2 2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固形物含量,g/100g 10 GB/T 10786 氯化物(以 Cl 计),%5 GB 5009.44 4.4 4.4 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表 3 3 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 项目 指标

7、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 1.0 GB 5009.12 4.5 4.5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 4.5.1 应符合罐头商业无菌的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LJ 0003S2022 3 4.6 4.6 净含量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7 4.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和 GB 8950 的规定。5 5 检验规则检验规则 5.1 5.1 组批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工艺条件、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8、次。5.2 5.2 抽样抽样 参考 QB/T 1006 的规定的方法执行。5.3 5.3 检验分类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1 5.3.1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 5.3.1.1 产品出厂前应由本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出具质量合格证书或加盖检验章后方准予出厂。5.3.1.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固形物含量、氯化物、微生物指标(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5.3.2 5.3.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料来源或关

9、键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4 5.4 判定规则判定规则 5.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LJ 0003S2022 4 合本标准时(微生物限量除外),允许从备査留样中加倍复检不符合项目,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时,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复检结果仍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5.4.2 出厂检验和(或)型式检验项目中有

10、1 项以上(含 1 项)微生物限量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且不得复检。6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6.1 6.1 标志、标签标志、标签 产品的预包装上的食品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的规定。运输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6.2 包装包装 6.2.1 产品内包装采用金属罐、复合膜袋或玻璃瓶,包装应封口严密、牢固、不泄漏、包装标识内容正确,文字清晰。6.2.2 内包装用金属罐:应符合 GB 4806.9 及国家相关食品包装卫生标准

11、要求。6.2.3 内包装用复合膜、袋:应符合 GB 4806.7、GB9683 及国家相关食品包装卫生标准的要求。6.2.4 内包装用玻璃瓶:应符合 GB 4806.5 及国家相关食品包装卫生标准的要求。6.2.5 运输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和 GB/T 6543 的要求。6.3 6.3 贮存贮存 6.3.1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专用食品仓库内,库内应清洁、通风、干燥,并具有防尘、防虫害等设施。6.3.2 产品应码垛于栈板上,离墙、离地不少于10cm,堆放高度以外包装纸箱受压不变形为宜。6.3.3 产品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贮存。6.46.4 运输运输 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6.6.5 5 保质期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保质期按产品标签上标注的保质期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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