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HTSP Q/HTSP 0014 S-2023 液体餐桌甜味料 2023-02-10 发布 2023-02-20 实施 广州华糖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华糖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010110S-2023备案日期:2023年02月09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HTSP 0014 S-2023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广州华糖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镇霆、钟玉莲。本标准首次发布日前:2023年2月10日。Q/HTSP 0014 S-2023 1
2、液体餐桌甜味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体餐桌甜味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为原料,添加甜菊糖苷、罗汉果甜苷、三氯蔗糖、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赤藓糖醇、木糖醇、异麦芽酮糖醇、麦芽糖醇、安赛蜜、硅酸钙中的一种或多种,添加或不添加柠檬酸、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中一种或多种,经配料、混合、杀菌、灌装而成的液体餐桌甜味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
3、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GB 1886.7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罗汉果甜苷 GB 1886.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硅酸钙 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
4、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50.4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27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菊糖苷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
5、袋卫生标准 GB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55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 GB 255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GB 264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赤藓糖醇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 283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麦芽糖醇和麦芽糖醇液 GB 299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 Q/HTSP 0014 S-2023 2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
6、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 QB/T 4486 异麦芽酮糖醇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2 罗汉果甜苷应符合GB 1886.77的要求。3.1.3 甜菊糖苷应符合GB 8270的要求。3.1.4 三氯蔗糖应符合GB 25531的要求。3.1.5 木糖醇应符合GB 1886.234的要求。3.1.6 赤藓糖醇
7、应符合GB 26404的要求。3.1.7 麦芽糖醇应符合GB 28307的要求。3.1.8 异麦芽酮糖醇应符合QB/T 4486的要求。3.1.9 硅酸钙应符合GB 1886.90的要求。3.1.10 安赛蜜应符合GB 25540的要求。3.1.11 阿斯巴甜应符合GB 1886.47的要求。3.1.12 柠檬酸应符合GB 1886.235的要求。3.1.13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 30616的要求。3.1.14 食品用香料应符合GB 29938的要求。3.1.15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GB 2760、GB 2762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名称 要求 检验
8、方法 色泽、气味和滋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甜味、无异味 按5.1规定的方法测定 性状 液态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名称 指标 pH 2.0-6.0 可溶性固形物,%2.0 铅(以 Pb 计),(mg/kg)0.4 总砷(以 As 计),(mg/kg)0.5 Q/HTSP 0014 S-2023 3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致病菌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 g 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CFU/g)5 0 0 一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1 100 1000 注:1
9、.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要求 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按GB 31644规定的方法测定。5.2 理化指标
10、5.2.1 pH 按GB/T 5750.4 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 12143 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 总砷 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5.3.1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第二法测定。5.4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的检测方法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Q/HTSP 0014 S-2023 4 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企业质量技术检验部门按原、辅料质
11、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pH、可溶性固形物,每批必检,其他项目作不定期抽检。6.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更换生产设备时;c)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4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提供检验报告,交收双方均有权提出在交付现场进行抽检或
12、抽样封存。6.5 抽样方法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时,每批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200 个最小独立包装(或不少于 100kg),随机抽取 12 个最小独立包装(或不少于 3kg),检样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进行。取样时产品包装应完好,标签完整,封口严密,否则不予取样。6.6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如有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如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者,判为不合格品(其中物生物指标不得复检,如有不合格,直接判定为不合格)。7 标签、标志、包装
13、、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7.1.1本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规定,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规定。7.1.2不适宜人群及限量 添加异麦芽酮糖醇的产品按照关于批准低聚半乳糖等新资源食品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0号)的要求标示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7.2 包装 7.2.1 本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表4的要求。以后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发展新的包装材料,但新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和卫生要求。表4 包装材料要求 项目 要求 复合食品包装袋 应符合GB 9683、或GB 4806.7、或GB/T 28118的要求 塑料瓶 应符合GB 4806.7的要
14、求 玻璃瓶 应符合GB 17762、或GB 19778、或QB/T 4594的要求 纸箱 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 Q/HTSP 0014 S-2023 5 7.2.2 包装材料应保持清洁、封装严密、无渗漏;包装纸箱应严密、牢固、坚实耐压。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7.4 贮存 7.4.1 产品离地面15cm以上,离墙壁20cm以外,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或潮湿的物品混放。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阴凉、清洁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7.4.2 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下,包装完好的产品,产品保质期按包装上明示的保质期内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