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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R 0002 S-2022 预调酒(配制酒).pdf

上传人:g****t 文档编号:2658822 上传时间:2023-08-21 格式:PDF 页数:7 大小:154.5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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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Q/JR贵贵 州州 省省 食食 品品 安安 全全 企企 业业 标标 准准Q/JR 0002S-2022预调酒(配制酒)预调酒(配制酒)2022-11-01 发布2022-11-30 实施贵 州 省 都 匀 市 金 榕 啤 酒 有 限 公 司发布Q/JR 0002S-2022前言本文件依据 GB/T 1.1标准化工作指导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编写。本文件由贵州省都匀市金榕啤酒有限公司提出并批准。本文件由贵州省都匀市金榕啤酒有限公司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钱世松、王鄩、舒定红。Q/JR 0002S-20223预调鸡尾酒预调鸡尾酒(配制酒)(配制酒)1范围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预调酒(配

2、制酒)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及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本公司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基酒,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浓缩果汁、食用盐、二氧化碳、食品添加剂(食用香精、苯甲酸钠、山梨酸钾、柠檬酸、柠檬酸钠、亮蓝、诱惑红、DL-苹果酸、苋菜红、胭脂红、柠檬黄等的一种或多种),经配料预处理、调配、加气(添加适量二氧化碳)、灌装、包装等特定工艺加工而成的预调酒(配制酒)。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3、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1886.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GB 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886.1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天然苋菜红GB 1886.18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GB 1886.2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亮蓝GB 1886.2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胭脂红GB 1886.2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诱惑红GB 1886.2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碳GB 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5

4、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48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T 4789.2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酒类检验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 5009.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GB 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185食品安

5、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 895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 10343食用酒精Q/JR 0002S-20224GB/T 10345白酒分析方法GB/T 15038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GB 173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8963浓缩苹果汁GB 255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6、 DL-苹果酸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蒸馏酒应符合 GB 2757 规定。3.1.2 食用酒精应符合 GB 10343 规定。3.1.3 白砂糖应符合 GB 317 规定3.1.4 浓缩果汁应符合 GB/T 18963 或 GB17325 规定。3.1.5 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规定。3.1.6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479 规定。3.1.7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规定,不得使用和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

7、定的物质。3.2 食品添加剂3.2.1 柠檬酸钠应符合 GB 1886.25 规定。3.2.2 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规定。3.2.3 天然苋菜红应符合 GB 1886.110 规定。3.2.4 苯甲酸钠应符合 GB 1886.184 规定。3.2.5 亮蓝应符合 GB 1886.217 规定。3.2.6 胭脂红应符合 GB 1886.220 规定。3.2.7 诱惑红应符合 GB 1886.222 规定。3.2.8 二氧化碳应符合 GB 1886.228 规定。3.2.9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规定。3.2.10 食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规定。3.2.

8、11 DL-苹果酸应符合 GB 25544 规定。3.2.12 柠檬黄应符合 GB 4481.1 规定。3.3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要求色 泽呈不同品种产品应有的色泽。形 态液态,清汁产品应澄清透明,浑汁产品应均匀,久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添加果汁的允许有少量果肉沉淀。气味及滋味具有不同品种产品应有的果味或果汁水果的气味及滋味,无异味。风 格具有产品特有风格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Q/JR 0002S-20225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酒精度(20)/(%vol)30总糖(以葡萄糖计)/(g/L)80总酸(以一水柠

9、檬酸计)/(g/L)8.0二氧化碳气容量(20)/(倍)4.0甲醇/(g/L)0.6铅(以 Pb 计)/(mg/kg)0.2氰化物(以 HCN 计)/(mg/L)7.0展青霉素/(g/L)50日落黄,g/kg0.1柠檬黄,g/kg0.1苋菜红,g/kg0.05亮蓝,g/kg0.025胭脂红,g/kg0.05诱惑红,g/kg0.05山梨酸钾(以山梨酸计),g/kg0.4苯甲酸钠(以苯甲酸计),g/kg0.4注:1,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允许误差为2.0%vol,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2,同一功能食品添加剂(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10、不应超过 1;3,着色剂测定的品种应视产品的具体颜色进行;4,展青霉素仅限于苹果、山楂为原料产品;3.4 微生物指微生物指标见表 3表 3微生物指标项 目采样方案及限量ancm沙门氏菌500/25mL金黄色葡萄球菌500/25mL仅适用于酒精度20%vol 的产品;a样品的分析与处理按照 GB4789.1 执行。3.5 食品添加剂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并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3.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

11、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和 GB 8951 的规定。Q/JR 0002S-202264 4检验方法检验方法4.1 感官要求按感官品评法进行评定。4.2 理化指标4.2.1 酒精度的测定按 GB 5009.225 规定的方法检测。4.2.2 总糖、总酸按 GB/T 15038 规定的方法检测4.2.3 二氧化碳气容量按 GB/T 10792 规定的方法检测。4.2.4 甲醇的测度按 GB 5009.266 规定的方法检测。4.2.5 铅的测定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测。4.2.6 展青霉素的测定按 GB 5009.185 规定的方法检测。4.2.7 氰化物的测定按 GB 5

12、009.36 规定的方法进行。4.2.8 山梨酸钾、苯甲酸钠的测定按 GB 5009.28 规定的方法检测。4.2.9 合成着色剂按 GB 5009.35 规定的方法检测。4.3 微生物指标4.3.1 沙门氏菌按 GB/T 4789.25 规定的方法检测。4.3.2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T 4789.25 规定的方法检测。4.4 净含量按 JJF1070 规定的方法检测。5 5检验规则检验规则5.1 原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检验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5.2 组批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5.3 抽样从同一批次产品中按不同时间段随机抽取

13、20 个最小包装(瓶),抽样量不得小于 4L,样品分为 2 份,1 份检验用、1 份留样用。净含量检查按照 JJF 1070 要求进行抽样。5.4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4.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都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出厂检验项目:为标签、感官、净含量、酒精度、甲醇等。5.4.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 3.33.6 的全部要求,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 3 个月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

14、时;d.国家食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Q/JR 0002S-202275.5 判定规则当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进行复验。6 6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 标签、标志销售包装的产品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7718、GB 2757 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191 的规定。并应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标识。6.2 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6.3 运输

15、产品的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切勿撞击、防止爆瓶。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运。宜在 525下运输,低于或高于此温度范围,采取相应的防冻或防热措施。搬运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不得扔摔,应避免撞击和挤压。6.4 贮存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无异味的仓库中,库房温度宜在 525,低于或高于此温度范围,应采取相应的防冻或防热措施,不得露天存放、严防日晒、雨淋。产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的间隙,隔墙离地,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产品存放地点应严禁火种,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合存放。6.5 保质期在本标准规定的运输及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 6 个月18 个月,酒精度大于等于 10%vol 的产品可不标示保质期。具体以产品标签标注的保质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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