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代 2 代代 DAI代代五龙 岩 市 西 闽 特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LXMT 0003S-2022畜肉干罐头2022-05-25 发布2022-05-25 实施龙岩市西闽特食品有限公司发布Q/LXMTQ/LXMT 0003S2022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龙岩市西闽特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起草单位:龙岩市西闽特食品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邱焕成。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XMT 0003S20221畜肉干罐头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畜肉干罐头的
2、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及召回。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畜肉主要原料,添加食用盐、白砂糖、酱油、味精、食用植物油、白酒、葱、姜、大蒜、辣椒粉、五香粉及其他香辛料中的一种或多种,经解冻(冻肉)、清洗、切分、预煮、卤制、烘干或不烘干(低温)、真空包装、加热杀菌等工序制成的畜肉干罐头。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 白砂糖GB 2707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17 酱油卫生标准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
4、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23183 辣椒粉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NY/T 744 绿色食品 葱蒜类蔬菜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
5、/LXMT 0003S20222QB/T 4631 罐头食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2 号(2015)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产品分类根据主要原料的不同,产品分为以下品种。3.1猪胆干罐头以鲜(冻)猪肝配合适量的猪胆。3.2兔干罐头以鲜(冻)兔肉为原料。3.3肉脯干罐头以鲜(冻)猪肉为原料。4技术要求4.1原料要求4.1.1鲜(冻)畜肉:新鲜或冰冻状态,鲜度良好,应符合
6、 GB 2707 的要求。4.1.2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4.1.3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要求。4.1.4酱油:应符合 GB 2717 的要求。4.1.5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要求。4.1.6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要求。4.1.7白酒:应符合 GB 2757 的要求。4.1.8五香粉:应符合 GB/T 15691 的要求。4.1.9大蒜:应符合 NY/T 744 的要求。4.1.10辣椒粉:应符合 GB/T 23183 的要求。4.1.11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4.2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要求猪
7、胆干罐头兔干罐头肉脯干罐头色泽呈褐色,色泽均匀呈黄褐色至深褐色,色泽均匀呈浅黄色至黄褐色,色泽均匀组织形态呈片状,大小较均匀,无汁液呈片状,大小较均匀,无汁液呈片状,大小较均匀,无汁液滋、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杂质包装真空度及包装密封完好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XMT 0003S20223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40食用盐(以 Nacl 计)/(%)7.0铅(以 Pb 计)/(mg/kg)0.5镉(以 Cd 计)/(mg/kg)猪胆干 0.5,其他 0.1总砷(以 As 计)/(mg/kg)
8、0.5铬(以 Cr 计)/(mg/kg)1.0苯并(a)芘/(g/kg)5.04.4微生物限量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4.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的规定。4.6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8950 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检验在明亮的自然光线下,打开产品外包装,取适量(不少于50 g)内容物置清洁白瓷盘中,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及杂质,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尝其滋味。5.2固形物:按 GB/T 10786 规定的方法检测。5.3
9、食用盐: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检测。5.4铅:按 GB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测。5.5镉:按 GB5009.15 规定的方法检测。5.6总砷:按 GB5009.11 规定的方法检测。5.7铬:按 GB5009.123 规定的方法检测。5.8微生物检验: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检测。5.9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测。6检验规则6.1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班次、同一包装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按组批抽样。6.2抽样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XMT 0003S20224按每批包装箱的总箱数3随机抽取,然后在抽
10、取的包装箱中每箱抽取样品2袋,抽取样品数量至少20袋(总量不少于2 kg)。样品分为2份,1份用于检验,1份留样备查。6.3产品检验6.3.1检验分类: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2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净含量、固形物和商业无菌。6.3.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料来源或生产工艺、设备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4判定规则产品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微生物学指标中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若除微生物指标外的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允许对该批次产品的留样加倍复验。若复验结果中仍有任意一个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7.1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应符合QB/T 4631的要求。7.2保质期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时,产品保质期按实际情况进行标注。8召回应符合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要求。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