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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LWY 0028 S-2022 山竹沙棘饮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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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模板标记勿删Q/JLWYQ/JLWY0028S-2022山竹沙棘饮品2022-12-16 发布2022-12-16 实施代替Q/JLWY0028S-2019扫二维码下载电子版吉林省维伊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吉林省维伊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Q/JLWY0028S-2022224726S-20222022 12152025 1214Q/JLWY0028S-20221前言本标准代替 Q/JLWY0028S-2019山竹沙棘饮品本标准与 Q/JLWY0028S-2019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2 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及名称;3 技术要求修改了表 4 致病菌限量要求中的部分内容;

2、8 包装修改了“包装”的描述;首次备案时间:2019 年 12 月 16 日Q/JLWY0028S-20222山竹沙棘饮品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山竹果粉、沙棘粉、黑果腺肋花楸果粉、山楂粉、针叶樱桃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阿拉伯糖、异麦芽酮糖、白砂糖、木糖醇、茶叶茶氨酸、菊粉、柠檬酸、柠檬酸钠、山梨酸钾,经调配、过滤、灌装、杀菌等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山竹沙棘饮品。(果蔬汁类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

3、7白砂糖GB 1886.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GB 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886.18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异麦芽酮糖GB 1886.2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GB 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

4、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 5009.27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木糖醇、山梨醇、麦芽糖醇、赤鲜糖醇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143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23350

5、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Q/JLWY0028S-20223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T 29602固体饮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 31121果蔬汁类及其饮料QB/T 4321L-阿拉伯糖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5号关于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4年第14号关于批准茶叶茶氨酸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8年第10号关于批准黑果腺肋花楸、葛仙米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2

6、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验检疫、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3.1.1黑果腺肋花楸果粉、山竹果粉、山楂粉、针叶樱桃粉、沙棘粉,应符合 GB/T 29602 中果蔬固体饮料的规定。黑果腺肋花楸每日食用量10 克(以鲜品计),本品每 100mL 产品中添加黑果腺肋花楸果粉 2 克(以鲜品计为 8 克)。3.1.2异麦芽酮糖应符合 GB 1886.182 的规定。3.1.3茶叶茶氨酸应符合卫生部公告 2014 年第 14 号的规定。3.1.4菊粉应符合卫生部公告 2009 年第 5

7、号的规定。每 100mL 产品中添加菊粉 0.3g。3.1.5阿拉伯糖应符合 QB/T 4321 的规定。3.1.6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3.1.7柠檬酸钠应符合 GB 1886.25 的规定。3.1.8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3.1.9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3.1.10 木糖醇应符合 GB 1886.234 的规定。3.1.11 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浅黄色、黄色或深黄色取约50mL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于无色透明的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鉴

8、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外来异物组织形态呈液态,状态均匀,允许有少量沉淀滋、气味味酸苦甜,无异味,无异嗅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3.0GB/T 12143Q/JLWY0028S-202243.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04GB 5009.123.5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2104GB 4789.2大肠菌群/(CFU/m

9、L)52110GB 4789.3霉菌/(CFU/mL)20GB 4789.15酵母/(CFU/mL)20GB 4789.15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 表示)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3.6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 5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功能使用量残留量检验方法柠檬酸酸度调节剂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柠檬酸钠酸度调节剂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山梨酸钾防腐剂0.50.5GB 5009.28木糖醇甜味剂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异麦芽酮糖甜味剂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GB 5009.279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6检验规则6.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需经企业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2型式检验Q/JLWY0028S-20225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1)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2)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3)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4)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3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

11、一个批次。6.4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样品总量不应少于 3L,如果样品总量不足时,应适量按比例增加抽取。一式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6.5判定规则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等项目有2项(含2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有1项不合格时,可重新加倍取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如有1项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7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的规定。7.1标签式样食品名称:山竹沙棘饮品配料表:饮用水、山竹果粉、沙棘粉

12、、黑果腺肋花楸果粉、山楂粉、针叶樱桃粉、(添加或不添加阿拉伯糖、异麦芽酮糖、白砂糖、木糖醇、茶叶茶氨酸、菊粉、柠檬酸、柠檬酸钠、山梨酸钾)净含量/规格:依消费者需求而定生产企业:吉林省维伊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磐石经济开发区安泰路 666 号联系方式:0432-65041051生产日期:见喷码或见打码保质期:12 个月食用限量:黑果腺肋花楸每日食用量10 克(以鲜品计),本品每 100mL 产品中添加黑果腺肋花楸果粉 2 克(以鲜品计为 8 克)。菊粉食用量为15 克/天,本品每 100mL 产品中添加菊粉 0.3 克。贮存条件:常温、避光,阴凉干燥处保存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

13、号:Q/JLWY0028S果蔬汁含量为10%产地:吉林省吉林市7.2营养成分表应符合表 6 的规定。Q/JLWY0028S-20226表 6营养成分表项目每 100 毫升NRV%能量76 千焦1%蛋白质0 克0%脂肪0 克0%碳水化合物4.5 克2%钠0 毫克0%8包装包装瓶选用玻璃材质,应符合GB 4806.5的规定;包装选用铝箔复合膜、袋材质,应符合GB/T 28118的规定;销售包装应符合GB 23350的规定。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9运输运输用车辆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防止爆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不得重压。10贮存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在 0以下运输与贮存时,应有防冻保护措施。11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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