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无 锡 市 佳 易 鲜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HMYS 0011S-2022 速冻方便菜肴系列 2022-08-20 发布 2022-09-15 实施 无锡市佳易鲜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HMYS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9 9 5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9-1 4Q/HMYS 001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及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本标准中肉制品铅(以Pb计)0.4mg/kg,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2、中污染物限量中“肉制品”铅(以Pb计)0.5mg/kg的规定;水产制品铅(以Pb计)0.9mg/kg,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水产制品(海蜇制品除外)”铅(以Pb计)1.0mg/kg的规定;蔬菜制品铅(以Pb计)0.9mg/kg,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蔬菜制品”铅(以Pb计)1.0mg/kg的规定;食用菌制品铅(以Pb计)0.9mg/kg,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食用菌及其制品”铅(以Pb计)1.0mg/kg的规定。本标准由无锡市佳易鲜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邱继宝。本标准于
3、2022年8月首次发布。J S Q BQ/HMYS 0011S2022 1 速冻方便菜肴系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速冻方便菜肴系列的分类及命名、要求及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销售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蔬菜、食用菌(银耳除外)、鲜(冻)畜、禽肉类、鲜、冻动物性水产品为主要原料,经选料、解冻、滚揉、修整,选择性添加食用盐、白砂糖、味精、鸡精调味料、碳酸氢钠、调味料酒、酱油、鸡蛋、甜菜红、复配水分保持剂(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磷酸三钠、六偏磷酸钠、葡萄糖酸-内酯、氯化钙、卡拉胶、结冷胶、食用盐)(限肉制品、水产制品)、奥尔良味腌料、GB/T 12729.1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
4、中香辛料(罂粟除外)、豆瓣酱、食用植物油中的一种或几种,经腌制、速冻、包装而成的速冻方便菜肴系列(以下简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 GB 1886.1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菜红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
5、准 酱油 GB 2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
6、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J S Q BQ/HMYS 0011S2022 2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
7、量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729.1 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66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 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 SB/T 10416 调味料酒 JJF 1070
8、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测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及命名 3.1 分类 产品根据使用的原辅料不同,分为:肉制品、水产制品、食用菌制品、蔬菜制品。3.2 命名规则 用鲜、冻畜禽肉、水产品以及各类蔬菜、菌菇进行拼配,以产品口味加主要原料命名,例如:口味和主料为“黑胡椒+“牛排”,则产品名称为“黑椒牛排”。用多种材料拼配而成,以常见菜肴命名,例如:“笋丝+肉丝+黑木耳”则产品名称为“鱼香肉丝”。4 要求及试验方法 4.1 原辅料要求 4.1.1 鲜(冻)畜、禽肉类应符合 GB 2707 的要求。4.1.2 蔬菜应新鲜、无霉变、无杂质、无
9、污染,符合 GB 2762 和 GB 2763 的要求。4.1.3 生产用水应符 GB 5749 的要求。4.1.4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4.1.5 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要求。4.1.6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应符合 GB 2733 的要求。4.1.7 调味料酒应符合 SB/T 10416 的要求。J S Q BQ/HMYS 0011S2022 3 4.1.8 GB/T 12729.1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中香辛料(罂粟除外)应符合 GB/T 15691 中 5.1 的要求,同时符合 GB 2762 和 GB 2763 的要求。4.1.9 食用菌(银耳除外)应符合 G
10、B 7096 的要求。4.1.10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要求。4.1.11 酱油应符合 GB 2717 的要求。4.1.12 鸡精调味料应符合 SB/T 10371 的要求。4.1.13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中食用植物油的要求。4.1.14 豆瓣酱应符合 GB 2718 的要求。4.1.15 奥尔良味腌料应符合 GB 31644 的要求。4.1.16 碳酸氢钠应符合 GB 1886.2 的要求。4.1.17 鸡蛋应符合 GB 2749 的要求。4.1.18 甜菜红应符合 GB 1886.111 的要求。4.1.19 复配水分保持剂(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磷酸三钠、六偏磷
11、酸钠、葡萄糖酸-内酯、氯化钙、卡拉胶、结冷胶、食用盐)应符合 GB 26687 的要求。4.2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类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检查有无异物。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按包装上标明的食用方法处理后品其滋味 滋味、气味 具有该类产品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外形整齐,组织紧密,形态完整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肉制品 水
12、产制品 食用菌制品 蔬菜制品 铅(以 Pb 计)/(mg/kg)0.4 0.9 GB 5009.12 镉(以 Cd 计)/(mg/kg)0.1 0.1 0.5-GB 5009.15 总汞(以 Hg 计)/(mg/kg)-0.1-GB 5009.17 甲基汞(以Hg计)/(mg/kg)-1.0(肉食性鱼类)0.5(其他类)-总砷(以 As 计)/(mg/kg)0.5-0.5-GB 5009.11 无机砷(以As计)/(mg/kg)-0.1(鱼类)0.5(其他类)-铬(以 Cr 计)/(mg/kg)1.0 2.0-GB 5009.123 多氯联苯a/(mg/kg)-0.5-GB 5009.190
13、J S Q BQ/HMYS 0011S2022 4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肉制品 水产制品 食用菌制品 蔬菜制品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GB 5009.227 N-二甲基亚硝胺/(g/kg)3.0 4.0-GB 5009.26 食品添加剂 符合 GB 2760的规定 a 多氯联苯以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和PCB180总和计。4.4 微生物限量及试验方法 微生物限量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及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试验方法 n c
14、m M 沙门氏菌a 5 0 0/25g-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b 5 1 100 1000 GB 4789.10平板计数法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b 5 0 0/25g-GB 4789.30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c 5 0 0/25g-GB 4789.6 a 仅适用于含鲜(冻)畜、禽肉、鲜、冻动物性水产品的产品;b 仅适用于含鲜(冻)畜、禽肉的产品;c 仅适用于含牛肉的产品。4.5 净含量允差及试验方法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按照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5 检验规则 5.1 原材料入库检验 原材料入库前应由厂质
15、量检验部门按原材料标准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5.2 出厂检验 5.2.1 产品应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5.2.2 每批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5.3 型式检验 5.3.1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工艺发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改变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J S Q BQ/HMYS 0011S2022 5 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 4 章中除 4.1 以外的全部检验项目。5.4 组批与抽样 5.4.1 由同一天、同一批投料、同
16、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4.2 出厂检验样本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500g(不少于 5 个最小销售包装单位,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另计)。5.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少于 8 个最小销售包装单位,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另计)。5.5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若有一项或多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允许用备检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如复检仍有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销售 6.1 标志 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产品分为预包装销售和散拆销售。运输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标准号、许可证号、质量(重量)、数量及符合GB/T 191规定的有关图示标志。产品标识应注明速冻、生制或熟制、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调加工方式。6.2 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