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KQJYQ/KQJY 0001S-2022荞酱香型白酒荞酱香型白酒2022-08-01 发布2022-08-15 实施贵贵 州州 银银 山山 乡乡 苦苦 荞荞 酒酒 业业 有有 限限 公公 司司发布Q/KQJY 0001S-20221前前 言言本文件依据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而编制。本文件由贵州银山乡苦荞酒业有限公司提出并批准;本文件由贵州银山乡苦荞酒业有限公司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安启练、安启连、令狐荣鹏、安启玉、王伟、刘加粉。Q/KQJY 0001S-20222荞酱香型白酒荞酱香型白酒1 范围范围本文件规
2、定了荞酱香型白酒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贮存。本文件适用于本公司以苦荞麦、水为原料,添加小麦、酒曲为辅料,经传统工艺固态法发酵、蒸馏、陈酿、勾兑等特定工艺制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具有特有荞酱香型风格的其他蒸馏酒类产品:荞酱香型白酒。分为低度酒和高度酒两类。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351小麦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
3、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895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T 10345白酒分析方法GB 10346白酒检验规则和标识、包装、运输、贮存GB/T 10458荞麦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6760酱香型白酒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7
4、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要求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小麦应符合 GB 1351 的规定。3.1.2 苦荞麦应符合 GB/T 10458 规定。3.1.3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Q/KQJY 0001S-202233.1.4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和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物质。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项 目要求色泽和外观无色(或微黄色)清亮透明液体,无悬浮物、无沉淀a香气呈产品特有的香气,荞酱香突出、香气优雅、空怀留香久口味酒体醇厚、丰满柔和、诸味协调、回味长风格具有产品特有的荞酱香型风格注
5、:当酒液温度低于 10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当酒液温度在 10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3.3 理化卫生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项 目要求低度酒高度酒a酒精度(20)%vol32 4445 68总酸(以乙酸计)/(g/L)0.81.0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1.01.6己酸乙酯(g/L)0.40.4固形物(g/L)0.7b甲醇(g/L)0.6铅(mg/L,以 Pb 计)0.5b氰化物(以 HCN 计),mg/L7.0注:a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误差为1.0%vol。b甲醇、氰化物指标按 100%酒精度折算。3.4 净含量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及负偏差应符合定量包装
6、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和 GB 8951 的规定。4 4 试验方法试验方法4.1 感官要求按 GB/T 10345 规定的方法进行评定。Q/KQJY 0001S-202244.2 理化卫生指标4.2.1 总酸、总酯、己酸乙酯、固形物按 GB/T 10345 规定的方法测定。4.2.2 甲醇的测定按 GB 5009.266 规定的方法进行。4.2.3 铅的测定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进行。4.2.4 氰化物的测定按 GB 5009.36 规定的方法进行。4.3 净含量净含量的测定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5 5检
7、验规则检验规则5.1 组批按同批投料、同一班次生产包装的产品为一批。5.2 抽样样品按批次随机抽取,每批随机抽样 1000 mL(不少于两个包装),平分为两份,一份送化验室检验,一份留样备查。5.3 检验5.3.1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须经公司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酒精度、甲醇、净含量指标。5.3.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 3.23.4 的全部项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 3 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
8、家食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4 判定规则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指标时,应对留存备检样品或双倍抽取同批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6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 标志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应按要求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标识。Q/KQJY 0001S-202256.2 包装本产品所用食品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管理规定。外包装箱应符合 GB/T 6543 规定,应有间隔和衬垫,箱体上应注明小心轻放、请勿倒置等标识。包装图示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3 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撞击、挤压。6.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产品应离墙地存放。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储存。产品出库依先进先出的原则,依次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