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LK Q/LK 0001 S-2023 含椰果饮料 2023-01-10 发布 2023-01-10 实施 潮州市潮安区利康食品厂 发布 备案号:44510043S-2023备案日期:2023年02月27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LK 0001 S-2023 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编制。本标准由潮州市潮安区利康食品厂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殷冬逸。本标于 2023 年 01 月 10 日首次发布并实施。Q/LK 0001 S-202
2、3 1 含椰果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含椰果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生活饮用水及椰纤果为原料,添加果葡糖浆、白砂糖、柠檬酸、DL-苹果酸、羧甲基纤维素钠、阿斯巴甜、甜蜜素、安赛蜜、三氯蔗糖、苯甲酸钠、山梨酸钾、食品用香精、着色剂(诱惑红、柠檬黄、亮蓝、日落黄、苋菜红、焦糖色)中的一种或多种为辅料,经配制加工、灌装、灭菌等工艺制成的含椰果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
3、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环已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886.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GB 1886.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 GB 1886.1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 GB 1886.2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亮蓝 GB 1886.2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诱惑红 GB 1886.2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羧
4、甲基纤维素钠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47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苋菜红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48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5、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622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日落黄 Q/LK 0001 S-2023 2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
6、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24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T 14251 罐头食品金属容器通用技术要求 GB/T 20882.4 淀粉糖质量要求 第4部分:果葡糖浆 GB 255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 GB 255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 GB 255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L-苹果酸 GB 255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
7、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NY/T 1522-2007 椰子产品 椰纤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生活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 椰纤果应符合 NY/T 1522 的规定;3.1.3 果葡糖浆应符合 GB/T 20882.4 的规定;3.1.4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3.1.5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
8、规定;3.1.6 DL-苹果酸应符合 GB 25544 的规定;3.1.7 羧甲基纤维素钠应符合 GB 1886.232 的规定;3.1.8 阿斯巴甜应符合 GB 1886.47 的规定;3.1.9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应符合 GB 1886.37 的规定;3.1.10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应符合 GB 25540 的规定;3.1.11 三氯蔗糖应符合 GB 25531 的规定;3.1.12 苯甲酸钠应符合 GB 1886.184 的规定;3.1.13 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3.1.14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1.15 诱惑红应符合 G
9、B 1886.222 的规定;3.1.16 柠檬黄应符合 GB 4481.1 的规定;3.1.17 亮蓝应符合 GB 1886.217 的规定;3.1.18 日落黄应符合 GB 6227.1 的规定;3.1.19 苋菜红应符合 GB 4479.1 的规定;3.1.20 焦糖色应符合 GB 1886.64 的规定;3.1.21 以上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规定。Q/LK 0001 S-2023 3 表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椰果肉呈米白色,液体呈白色或淡黄色 滋味及气味 椰果肉咀嚼有纤维感、酸甜、味感较纯
10、正、爽口。液体酸甜适口、无异味。性 状 固液两组,果肉呈小粒状大小一致、液体可见果肉浮动、无沉淀。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3.0 总酸(以单结晶水柠檬酸计)g/100g 0.6 铅(以 Pb 计),mg/L 0.28 锡(Sn)a,mg/L 150 注 a 仅适用于金属灌装。3.4 微生物指标 3.4.1 以罐头加工工艺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3.4.2 其他包装的产品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
11、CFU/mL 5 2 102 104 大肠菌群,CFU/mL 5 2 1 10 霉菌,CFU/mL 20 酵母,CFU/mL 20 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 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注:a 样品的处理和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3.6 净含量
12、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Q/LK 0001 S-2023 4 按GB 7101规定的方法检验。5.2 理化检验 5.2.1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 12143的规定执行。5.2.2 总酸 按GB 12456规定的方法检验。5.2.3 锡 按GB 5009.16规定的方法检验。5.2.4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 微生物检验 5.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
1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检验。5.3.3 霉菌、酵母 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5.3.4 致病菌(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5.3.5 商业无菌 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6.1 原料入库要求 所有原辅材料须经企业检验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生产。6.2 组批 由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相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 抽样以随机抽样的方法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抽取,所抽样品应是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kg,抽样
14、数量为2kg(不少于25个包装),分成2份,1份为检验用,1份备查。6.4 检验分类 产品分为原料入库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4.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经生产企业检验部门按照本标准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可溶性固形物、总酸、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及商业无菌(金属罐装)。6.4.2 型式检验 6.4.2.1 型式检验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c)更换主要设备时;d)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Q/LK 0001 S-2023 5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
15、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2 型式试验检验项目 应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及标签。6.4.3 判定规则 6.4.3.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4.3.2 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包装 包装材料或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及相应产品标准要求。所使用的包装容器应符合GB/T 14251 或 GB 4806.7 的要求,食
16、品包装应封口严密,不得泄漏。运输包装应采用 GB/T 6543 规定的瓦楞纸箱。7.2 标签、标志 7.2.1 包装储运标志按 GB/T 191 的规定执行。7.2.2 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产品标准号、产地、贮存方法、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添加阿斯巴甜的产品应标示“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7.3 运输 产品运输时要避免日晒、雨淋、碰撞及有害气体的侵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清洁、通风、无腐蚀性物质侵蚀的场所。离墙 15m 以上,离地 10cm 以上。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7.4.2 产品按照上述运输与贮存规定,在包装完整的情况下,保质期内产品质量应符合本标准规定。自包装之日起,保质期 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