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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GNJ 0003 S-2022 脆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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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贵州贵州省食品安全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企业标准Q/MGNJQ/MGNJ 0003S-2022脆 哨2022022 2-1111-0101 发布发布2022022 2-1111-3030 实施实施贵 州 苗 姑 娘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发布Q/MGNJ 0003S-20222/6前前 言言本文件依据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编写。本文件由贵州苗姑娘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并批准。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苗姑娘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何庆洪、林泽武、杜建群。本文件同时也供本集团下属的贵阳苗姑娘食品有限公司、贵州布依姑娘食品有限公司的

2、产品生产使用。Q/MGNJ 0003S-20223/6脆脆 哨哨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脆哨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本公司以鲜猪肉为主原料,以食用盐、猪油、食醋、甜酒酿、味精等为辅料,经传统工艺加工制成的脆哨食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文件;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GB 2720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4、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汞的测定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T 5461 食用盐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01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9303 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GB 2

5、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Q/MGNJ 0003S-20224/6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猪肉应来自非疫区,经检验检疫合格并符合 GB 2707 的规定。3.1.2 鸡粉调味料应符合SB/T 10415的规定。3.1.3 猪油应符合GB 10146的规定。3.1.4 食用盐应符合GB/T 5461的规定3.1.5 食醋应符合GB 2719的规定。3.1.6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3.1.7 其他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

6、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和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物质。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要求。表 1感官要求项 目要求检验方法色 泽呈棕褐色或黄褐色,色泽基本一致、均匀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状态和杂质。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状 态呈颗粒状或条状等形状,较干爽、质地酥松滋味、气味香、酥脆,咸味适中,无异味杂 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20.0GB 5009.3氯化物(以 NaCl 计计)/(%)7.0GB 5009.44铅(以 Pb 计)/(mg/kg)0.48

7、GB 5009.12总砷(以 As 计)/(mg/kg)0.5GB 5009.11总汞(以 Hg 计)/(mg/kg)0.05GB 5009.17镉(以 Cd 计)/(mg/kg)0.1GB 5009.15铬(以 Cr 计)/(mg/kg)1.0GB 5009.123N-二甲基亚硝胺/(g/kg)3.0GB 5009.26Q/MGNJ 0003S-20225/63.4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项目a采样方案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 4789.3沙门氏菌/(CFU/25g)

8、500GB 4789.4单 核 细 胞 增 生 李 斯 特 氏 菌/(CFU/25g)500GB 4789.3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1000GB 4789.10a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 食品添加剂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检验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3.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和 GB 19303 的规定。4 4检验规则检验规则4

9、.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规格产品生产包装的为一组批。4.2 抽样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定型包装样品(抽样数量应满足送检和留样复检要求),样品平均分为二份,一份作检验样品,另一份作备检样品备查。4.3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内容应包括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杆菌、净含量等。4.4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技术要求中 3.23.6 的全部项目。每半年进行 1 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产地、加工工艺或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10、d)国家食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Q/MGNJ 0003S-20226/64.5 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为合格品。否则,可对该批次留样产品进行不符合项的检验,判定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限量不合格不得复验。5 5标签、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标签、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5.1 标签、标识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产品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 包装应采用密闭包装,包装材料应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并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卫生标准和管理规定。5.3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5.4 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躁、通风良好、清洁卫生的场所,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产品应离墙离地存放。5.5 保质期在满足本标准规定的运储条件下,产品保质期按标签标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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